關於婚前聯名買房,父母出資的問題

2025-01-19 14:45:07 字數 2777 閱讀 2780

1樓:成果啊

朋友你的擔心很糾結啊 暫時不好解決 只能由你女朋友寫個宣告然後再去公正處公正一下 但是這麼做會很傷感情 你自己把握吧 你要是想安全就寫自己的名字 享受優惠的那你只能把首付換成婚前財產。

2樓:網友

利息能優惠多少啊,據我所知,銀行對於內部員工是沒有貸款優惠政策的,所有貸款人的還款都是執行央行的利率。你認為銀行是個體的?還沒聽說過哪個銀行能對員工發放內部**。

你最好自己去算算利息吧,看看他所在的銀行能給他辦成什麼樣的,然後你再去找個中介的問問能辦成什麼樣的,一般的情況也就是能辦成個下浮10%或者下浮15%的,如果你當地的銀行有下浮政策的話,那中介的也能辦成那樣的。 你直接找中介辦成你自己名字的不就行了嗎。

3樓:

你父母支付首付,那按揭誰來還?是否你女友要承擔按揭?這樣的話,房子你倆聯名共有也算公平吧?

婚前父母出資買的房子婚後加名字有用嗎

4樓:家理事務所

法律分析:是有用的,只要經過財產擁有者的同意,是可以在兩人婚後加上另一方的名字。當事人能夠提供父母出資當時的書面約定或宣告,證明出資父母明確表示向子女的配偶贈與,一般應認定為向夫妻雙方的贈與;當然,如果婚後一方父母為子女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的,該房屋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智財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前雙方父母出資買房登記在一方名下

5樓:塗克偉

法律分析:婚前雙方父母資助子女買房,即使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離婚時,房產也應認為是父母對各自子女的贈與,而不是對雙方的贈與;更不能認為登記在一方名下就是歸一方所有。當事人在離婚分割房產時,應按照父母的出資比例享有房產份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芹鉛凳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嫌旅的原則判決。對夫激雀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婚前兩方父母一起出資買房

6樓:泉城

1、夫妻一方父母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該房產屬於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對方無權分割。若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則應認定為對雙方的贈與,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婚前一方父母出資首付貸款購房,婚後夫妻共同償還還貸,如果登記在一方名下,那麼這種情形可以先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處理不成,該房產歸產權登記一方,但產權人應就按揭房屋在婚後的增值部分及婚後共同還貸部分,對一方做出公平合理的補償。

如果登記在雙方名下,那麼可視為出資方對配偶一方的贈與,並已通過物權登記行為實際履行。該不動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該按揭款屬於夫妻共同債務,離婚時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型滾祥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卜搏:(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備圓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寫雙方名字 法律問題

7樓:戴雪靜

法律分析:算兩人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配隱巨集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一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培冊,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攜鍵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父母出資買房的認定標準

8樓:崔小攀

法律分析:應當認定為父母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與。根據我國的法律和司法解釋,子女在登記結婚之前,父鋒碼兄母為子女所購買房屋並登記在自己子女的名下,屬於父母對自己子女單方的贈與。

屬於子女的婚前財產。在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另一方不能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銀襲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模仔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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