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自行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2024-12-31 15:10:09 字數 4495 閱讀 8714

1樓:網友

一般來說,職工自行離職,是沒有補償的,但是企業如果違背勞動法有關規定,比如拖欠工資,未按規定繳納職工社會保險,沒有勞動保護或者勞動場所嚴重危害職工健康的,等等,迫使職工自行辭職的,職工可以要求企業給予補償。

2樓:網友

若是因為單位有違規行為,比如說合同約定好每月15日發工資,但是公司到16日才發,勞動者就此離職,是可以申請經濟補償金的。

所以要看離職的原因在於勞動者本身,還是企業的緣故。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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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這種情況屬於你違反合同約定,你不能要求單位承擔其它相關責任。還有就是合同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如果合同中約定,無論什麼理由離職單位都要支付違約金的,可以按照合同約定要求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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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自願離職有經濟補償嗎

5樓:飛之孤

勞動者主動辭職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但是因用人單位存在以下情形導致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冊前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轎態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閉姿源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者辭職也能獲得經濟補償嗎?

6樓:沈楚雄

法律分析:勞動者主動辭職的,用人單位是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的。勞動者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只有第1種情況有補償:

1、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2、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蠢晌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3、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帶槐鋒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明輪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想離職後可否獲得經濟補償

7樓:李永冬

法律分析:如果用人單位虛遊有過錯,勞動者離職的,可以獲得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租激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弊譽襪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辭職後可以得到經濟補償嗎?

8樓:王長玉

如果符合一定的條件,勞動者主動辭職的也能獲轎含得經濟補償。也就是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之一的,此時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一、離職主管不在怎麼辦。

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

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二、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個人主動提出辭職的,需要提前三十日提出書面辭職申請,並且閉慧笑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比如說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情況,損害勞動者重大利益的,勞動者辭職時,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三、簽了勞務合同想辭職怎麼辦。

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乙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是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和批准的。

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碧咐系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個人提出離職,是否能是主張經濟補償金

9樓:周明利

法律分析:勞動者主張經濟補償的情形有: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以欺遲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碼沒謹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用人單位依照本法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九)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一)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十二)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察仿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者主動辭職,怎樣才能得到經濟補償

主動辭職還能拿到經濟補償金的小竅門!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用人單位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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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在離職前工作所得報酬,離職後可以取麼?有相關法律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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