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物權變動的立法體例

2024-12-31 04:40:20 字數 3066 閱讀 8397

1樓:

大致有以下幾類物權變動的立法例:

1.絕對意思主義。即買賣標的所有權僅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發生絕對的移轉效力。該立法例由於使物權變動的公示性特徵喪失殆盡,有違物權的可支配性特徵,今日已沒有國家採之。

2.相對意思主義或對抗主義。即買賣契約有效成立時,物之所有權即行移轉,但非經登記(不動產)或交付(動產),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僅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就發生移轉,但以登記或交付作為物權變動的對抗要件。法國和日本採用這一立法例。

3.債權形式主義。買賣契約之標的物所有權不因買賣契約之有效成立而當然移轉,須以登記(不動產)或交付(動產)為要件。

即買賣標的物所有權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並不發生移轉,須踐行登記(不動產)或交付(動產)法定形式後才發生物權變動。此處的登記或交付是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奧地利、瑞士採用這種立法例。

4.物權變動形式主義。即買賣標的物權所有權之移轉,除登記或交付外,尚須當事人就此標的物的所有權之轉移作為乙個獨立於買賣契約外之意思合致。德國採用這一立法例。

中國的物權法大致比較傾向於採用的上述第三種的模式。

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是什麼

2樓:律漸

法律分析:物權變動模式是指物權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定方式。包括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模式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是乙個思想解放和鬥爭的曲折過程。

物權變動模式的立法選擇,是乙個如何運用民法語言來解釋、表述生活世界的問題。乙個國家或者地區民事立法上選擇何種模式,是該國家或者地區特定的社會經濟條件和法律歷史環境等因素相互作用的結果。

物權叢行變動模式大體上分為兩種,即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模式。

一)意思主義物權變動模式。

二)形式主義物權變動模式。

毫無疑問,各國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都是其本國長期歷史傳統、社會生活實踐與法學理論研究相互融合的產物,自有其合理之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六條 國家堅持和完善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散鄭鬧分配方式並存,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等社會主義基本經濟制度。

國家鞏固和發展公有制經濟,鼓勵、支援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

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保障一切市場主體的平等法律地位衝罩和發展權利。

第二百零八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登記。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付。

物權變動的立法模式

3樓:創作者

我國的物權變動模式的要點:

1、引起物權變動的法律行為必須是有效的法律行為;

2、登記是不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債權行為+登記=不動產物權變動);

3、交付是動產物權變動的生效要件,公式化表述:(有效債權行為+交付=動產物權變動);

4、對於船舶、飛行器、機動車等重要交通工具的物權變動,非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用公式表述:(有效債權行為+交付=重要交通工具物權變動+第三人)。

法律依據

關於採債權形式主義的法律條文有:

物權法》第9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23條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25條規定:「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擴充套件資料。關於例外的採意思主義的法律條文有:

物權法》第127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158條規定:「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物權法有什麼改變

4樓:律漸

物權法已於2020年12月31日正式廢止,而是配帶巧由民法典來代替所有的條款。

法培鍵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係,維護社會和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行喊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民法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之間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

物權變動的形式

5樓:帳號已登出

物權變動是指物權的發生、轉移、變更和消滅。物權變動是物權法上的一種民事法律效果,和其他民事法律效果一樣,物權的變動也是由羨巖一定民事法律事實引起的。物權變動的四種方式分別是債權意思主義、登記對抗主義、公示要件主義、物權形式主義。

動產物權設立、轉讓前,權利慶鋒人已經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法律行為生效時發生效力。動產物權設立、轉讓前,第三人佔有該動產的,可以通過轉讓請求第三人返還原物的權利代替交付。動產物權轉譽派晌讓時,出讓人應當將該動產交付給受讓人,但雙方約定由出讓人繼續佔有該動產的,物權自約定生效時發生效力。

物權變動的方式

6樓:謹記小柒

物權變動模式是指物權發生、變更、消滅的法定方式。物權變動模式大體上分為兩種,即意思主義和形式主義模式。

意思主義物權變動模式謂意思主義,就是指依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如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可發生物權變動的效力,隱簡除此之外不再需要其他的要件。意思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可分為絕對意思主義和相對意思主義,前者是指物權僅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就可發生絕對的移轉效力。

意思主義的確立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制定為標誌。其立法學者把合同視為當事人間的法律,將契約自由的民法精神發揮到了極致,強調國家對個人的干預必須是最低限度的,正如孫鵬先生指出「《法國民法典》最初奉洞攜純行的是『絕對意思主義』,公示手段對物納咐權變動沒有任何意義」。

但由於該模式使物權變動的公示性特徵喪失殆盡,有違物權的可支配性特徵,現今已沒有國家採取此例。後者是指買賣契約有效成立時,所有權即行移轉,但非經登記(不動產)或交付(動產)的物權,只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效力,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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