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給營銷人員降薪是否違法?

2024-12-28 23:55:15 字數 3219 閱讀 5088

1樓:金劍走偏鋒

企業根據經營情況給員工定工資,只要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就不違反法律規定,

2樓:網友

首先工作崗位的變更(含薪資變更)屬於勞動合同實質內容的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單方作出的行為無效。

其次,工資收入以勞動者實際獲得數額為標準,不完全依照勞動合同。

再次,單位認定不服從調配就是自動離職沒有法律依據,是不成立的。

如果單位無合法理由,擅自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您可以主張繼續履行合同或者主張經濟賠償金,標準為經濟補償金的二倍,即每工作滿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賠償,工資以最後12個月平均工資計算。

3樓:帳號已登出

公司跟營銷人相信呢,當然是不違反法律的,只不過呢,就是違反你一些那個他的勞動合同的,就不這是沒有辦法的。

4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屬於公司內部規定的制度。

不涉及法律問題。

如果對其降薪不服,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公司給員工降薪合法嗎

5樓:崔茂秀

法律分析: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果不存在特殊情況,公司降工資且屬於單方更改工資,是不合法的。可降薪情況:

一、經雙方協商可以降薪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可以通過協商一致的方式予以變更,變更後的內容需要通過書面的形式予以確認,這當然也就包括勞動報酬的約定。二、特定情形可單方降薪,除了雙方協商變更之外,法律賦予了用人單位單方變更工資的權利。單方變更主要通過以下途徑來實現:

1、勞動者由於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2、勞動者由於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定,依據規章制度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公司給員工降薪合法嗎

6樓:惠企百科

公司不可以隨便降薪資。用人單位降薪資應依法在規章制度中明確降低要求及核嫌標準,並應提前進行公開公示告知員工,當月降低的薪資部分不得高於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陸睜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改悉手工資標準支付。

7樓:賈寶驊

法律分析:公司隨意降薪不合法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是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可見未經過雙方協商的情況下,該公司單方降低勞動者工資的行碼中肢為違反了變更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也違反了勞動合同中的約定。故用人單位不能無故單方降低勞動者的工資。降職降薪調整崗位必須具有充分的理由,否則就不合法。

這屬於重大勞動合同的變更。變更勞動合同主要條款須簽訂變更合同,明確工作崗位或者工作內容,薪酬、工作地點等。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工作崗位,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視為用人單位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權,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擅自調整其工作崗位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遲世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衍生問題:對於公司降工資怎麼辦?

公司給員工降工資,應當說明原因,否則勞動者可以不同意,可以申請仲裁或者起訴處理。如果用人單位執意要降低勞動者工資,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培擾單位無故拖欠剋扣勞動者工資為由,被迫辭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不管是調動職工的崗位,還是降低職工的工資待遇,都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徵得勞動者的同意才行。

如果單位不經過勞動者的同意就隨意調換勞動者的工作崗位或者是降低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勞動者可以拒絕,若因此而與單位之間發生了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維權,但需要收集好相關的證據資料才行。

公司隨意降薪是否違法

8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公司隨意降薪是違法的。單方降低工資實際上知凳單方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是一種嚴重違法、違約的行為。

如果公司在《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員工的崗位、薪資與公司經搭和旅營狀況、員工的業績考核相關,那麼當公司經營狀況下降或員工業績考核不達標時,公司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或其他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勞動者實行相應的調崗降薪。如果公司沒有明文規定,無理由對員工實行調崗降薪,那麼員工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棚判司足額支付工資。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9樓:股城網客服

不符合情況下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扒拆賣五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乙份。

可單方變更內容介紹:

1、勞動者由於不能勝任工作而被用人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以上條件下可以單方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調整工作崗位後工資也得到相應地調整。

2、勞動者由於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定,被用人單位給予降職降薪處罰的。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必須有明確的規章制度,並明確註明違反規定降職降薪的具體情形;規章制度的制定還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式,比如經過職工大會民主程式等春逗,單位的規章制度要對勞動者進行公示,確保勞動者知道單位存在此規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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