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答疑解惑
如果夫妻未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進行約定,則婚前購買的房產應當認定為一方的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無權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2樓:中國監獄
沒有的,剛才已經回答你了.
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是指:
一、一方婚前的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賠償(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確定只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所有的財產。
第一條就說明了,只要能夠證明是婚前所有的,就可以為私人財產.
證明夫妻財產之所以需要公正是為了日後為了財產分割而導致的矛盾,只要你們有協議,在法律 是有效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分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夫妻雙方婚前財產屬於各自所有,
如果是按揭,婚後那部分按揭款是算作共有的。其他是各自所有。
有效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看看財產法規定,夫妻結婚多少年以後可以被預設為共有財產。雙方簽訂的書面協議沒有被公證的話也是具備法律效力的。但是沒有被公證只是缺少權威的第三方認可。
要是在協議上有爭議或協議損壞和遺失,在有必要進行法律裁定的時候會比較麻煩。建議諮詢專業機構。
5樓:
1、房子是男方買的沒關係,關鍵是產證在誰的名下?在男方名下屬於男方所有。當然如果女方參與了房屋買賣的付費過程,女方於男方之間仍然存在債權債務關係;
2、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有效。但在沒有辦理登記的情況下,只能發生債權上的效果;
房子是男方婚前買的,房產寫男方名字,請問離婚後女方有分嗎
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1、我國的物權法規定,不動產物權生效以登記於不動產登記簿為準,不動產登記檔案不等於房屋產權證。
所以如果「你們的」這套房屋,如果是男方婚前購買,不動產登記簿顯示登記時間在你們結婚前,房屋的產權屬於男方,這是沒有疑問的。
至於你的出資,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就可以要求男方補償。
2、不要把子女以後撫養和財產分割的多少聯絡起來,因為這兩者沒有任何聯絡。
3、借條非常重要,作為離婚財產分割要求補償的證據。
如果還有其他證據和借條能夠佐證,就跟容易被人民法院採信了。
擴充套件資料:
在理解婚前財產時應注意如下方面:
1.判斷是否屬於婚前財產的關鍵在於財產權的取得時間系在結婚之前。
如果財產權的取得系在婚前,但婚後才實際佔有該項財產,其性質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比如婚前夫妻一方接受繼承,遺產在婚後才分割,該遺產雖然是婚後所實際得到,但其所有權在婚前就已經取得,所以應認定為一方婚前財產。
2.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23年的司法解釋中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一司法解釋規定婚前財產只要經夫妻共同使用、經營、管理並經過一定期限就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既不符合婚後所得共同制的原理,也不符合所有權取得的理論,而且有超越司法解釋許可權之嫌。
修正後的婚姻法沒有采納這一司法實踐中的做法,第18條第1項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個人財產。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19條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由於前一司法解釋與新的司法解釋相牴觸,因而應以新的司法解釋為準。
3.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7樓:聆聽心情
所以說我們在面對婚姻的時候儘量的不要走到這一步,因為走到這一步的話,可能以後也會找不到原來的這種感覺了,可能是你當時覺得心直口快,把這樣的想法或者說這種行為作為中決定去實施了,但是過後你就會感到一定的後悔。所以說我是真的不要建議這樣做吧。遇到問題一定要理智的非分析去解決,這樣才能夠可以。
8樓:皆有可能
屬於個人財產 。婚前個人財產,離婚時另一方物權分割。
《婚 姻法》第十八條zhi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十九條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的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9樓:華律網
離婚時房子怎麼分?這要分情況進行考量。結婚前買的房子如果是夫妻一方的財產,則在離婚時就屬於個人財產,不能進行分割。
相反地,如果房子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那麼就應依據以下離婚財產分割原則進行分割。(一)男女平等原則。夫妻雙方平等地分割包括房子在內的共同財產,享有同樣的權利和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從生理特點上考慮,房子的分割在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同時,房子分割還要特別注意給分到子女撫養權的一方的照顧。(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
在離婚分割房子時,儘量考慮對房子有實際需要或能有效利用房子的一方,比如一方已經擁有一套房子,而另一方卻沒有住房,在這種情況下就應依照該原則認定房子歸需要的一方所有,而適當給予另一方補償。此外,還應考慮一下具體的情形,比如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買房的情況下,房子的分割還要適當考慮雙方父母出資的份額。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10樓:想飛
首先能確定,這套房子是你們夫妻共同所有,但女方最好留有買房時出資的證據,比如說收條借條之類的。
結婚後不管是誰的公積金來償還貸款,都是屬於夫妻間的共同財產。
所以:1、房子女方有份,正常情況下能平分
2、小孩跟女方,法律會測重保護,還要看兩個當事人的收支情況,如果離婚不是夫妻一方的過錯造成房產平分,但男方每月要付小孩的撫養費,額度可以申請大一點。
3、裝修的大部分由女方出資的話,也只能作為家庭的共同財產個人分析,你的情況綜合起來,(如果男方不是過錯方)你們的房產應該是平分,孩子的撫養另當別論!不過最好的建議你把所以的證據拿到律師事務所去諮詢相關的律師!
11樓:好久不見豆豆
新婚姻法規定,婚前購房屬個人財產,不予分割。你需要出具共同還款人的有力證據,比如你名下的個人賬戶每月打到按揭賬戶的流水單。房產證不認借條,無法受到保護,但借條受法律保護,可以要求其償還。
傢俱等物品及夫妻雙方共同財產應協商分配。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問題很複雜,涉及到法院證據這塊,最好找個律師諮詢一下。
男方婚前買的房子結婚時加上女方的名字,離婚時女方能分房子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寫上名就是共有財戶,離婚能分到一半
14樓:小鐵皮
當然可以了,因為上邊是你兩個人的名字就是共同財產了,不分婚前婚後
15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結婚六年以上,有孩子的話可以分。
16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是領了結婚證,離婚必須財產分割
17樓:匿名使用者
能,婚後買的兩個都能分,如果婚前買的不管產權上加了誰的名字那個人都有權利分
18樓:有啥說啥
那要看購房時女方出錢沒。結婚多長時間。你有啥書面保證沒?
1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就是不寫你的名字也可以分!婚姻法新規定!!那都屬於婚後財產!
20樓:噠噠噠哦哈
房產證上有誰的名字誰就能分到
21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可以。自己血汗錢買的,為什麼要加她。愛他疼她不一定要上面有她名字。
22樓:kxb的煜煜
能,只要是結婚前五年之內買的東西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且有女方的名字,肯定能分給女方一部分
23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你們共同財產 應該可以分的
24樓:潤琦
要是沒有女方名字她就分不到
25樓:人間白首
按照現在的法律規定,如果買房子女方沒支付一分一毫,不能分到房子
26樓:水瓶蘇唯
現在分房不是要出示票據麼?
27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可以的。主要原因是婚前贈送形式贈送給女方的,屬於共同財產。
男方婚前買房,婚後加女方名字,如離婚房子是否屬於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28樓:子不語的無奈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
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結合你所述是事實,如果離婚時雙方對該財產處理達不成一致,法院很可能為判決房子屬於男方的個人財產,只是婚後共同還款部分及按照還款本金佔總房款的比列補償房屋增值部分.
一直以來, 我們國家都有明確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已經自己協商好了要離婚,按照他們各自協商好的財產進行分配,夫妻雙方都沒有什麼意見之後,直接去辦理離婚手續就可以。
那如果是其中有一方不願意簽字,那就要向法院去起訴。法院就會根據相關規定的分配方法幫他們判決。
那如果是在結婚之前男方自己買的這些東西,在離婚時要朝廷財產分配,就全部都屬於男方,沒有女方的份,另外,婚前你出的部分首付,可能會被認定為借款,由男方償還。
婚前財產,是一個法律名詞。指在結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經取得的財產。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管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是有形財產還是無形財產,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引者注:此處十
七、十八條即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多數情況屬共有,婚前財產及其它一些符合條件的屬一方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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