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農村房產糾紛。希望懂得來回答。謝謝

2022-06-22 13:30:04 字數 2054 閱讀 4781

1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地產只能按所建房屋來算.土地為國家所有.所以只能繼承房屋.

還有不是紅本就有方屋所屬.

怎麼說呢這種事情最好以和為貴 還是先商量解決吧.都是親人

2樓:付展鵬律師

農村宅基地不存在繼承問題。宅基地屬於集體所有,一戶一地,只有使用權。

也就是說你家幾個兄弟只要戶口在那裡都可以居住。不是說給誰就給誰的,就是您母親也沒這個權利。你說的那個地契只是個證明,沒有作用,在誰手裡都一樣。

3樓:賴床二人組

地契在誰手上不會影響房子所有權的歸屬。直接決定所有權的是地契上的名字。所以房子屬於你母親,她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

至於地契麼,想辦法弄回來就能辦手續。

你現在就是要去辦公正是吧?你應該去公證處問問,村委會的證明行不行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母親的房產由你母親分配,不是有紅本就行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你講的所謂地契其實就是宅基地的《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根據《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土地管理法》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同時該法也明確規定「我國實行的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兩種形式,任何人只取得和擁有的只是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村民個人不享有對宅基地的所有權,而只享有使用權,在你母親將來去世後,其自然不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所以不論是你還是你哥,只要你們是從你母親那已經分家另過,已申請有自己的宅基地,你母親的宅基地是不可能最後繼承給你們的,你們將來可以繼承的只能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而已。根據《繼承法》第三條的規定,能夠繼承的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由於村民個人對於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權不享有所有權,因此,宅基地就不屬「個人合法財產」,不能依法繼承。

如果你們之間有還沒有分家出去而仍跟你母親一起居住在你母親的宅子裡,根據國土資源部《國土資發〔2008〕146號》檔案的規定「(一)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他可以通過申請優先取得該宅基地的使用權。

同時還要根據《房屋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

「第八十六條 房屋所有權依法發生轉移,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三)房屋所有權證書;

(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

(五)證明房屋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請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由村民會議授權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

第八十七條 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去辦理房屋變更登記。

你母親在農村的那一套房產,嚴格來說是你父母共有的,你父親去世後,在你父親沒有遺囑等情況下,你母親、你哥哥、你姐姐和你都有繼承權,所以已不能說完全是你母親的房產了,你母親要處理也僅僅是能處理她自己的那部分房產。對她的那部分財產(包括房屋)她可以自行處分,包括遺囑處分或贈與處分等,你哥哥拿著你母親的「地契」也沒有什麼用,不論是宅基地土地使用權還是房屋產權根據法律規定都是以登記為準的,不是以誰拿本誰做主的。也不是村委會新開一份證明就能作廢的,土地使用證要有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來頒發或作廢,村委會是無權的。

涉及房屋等不動產的起訴根據法律規定要在不動產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至於公證根據《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託、宣告、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即你們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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