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房產糾紛的法律問題,對於房產糾紛,法院是怎麼認定的

2021-03-19 18:20:59 字數 1027 閱讀 9611

1樓:泰順陳文志律師

這種人不能相信,最好不要跟這種人有經濟來往。按照法律原則嚴肅對待這種親戚,才是正確辦法。

看人要重視「人性」。講「人性」的人,即使不是親戚,也不會害自己。不講「人性」的人,即使是兄弟姐妹,也會害人。

換句話說,兄弟姐妹也有兩種人,有的兄弟姐妹是有情有義,有的兄弟姐妹是貪得無厭,會害人的。

俗話說,「惹不起,但能躲得起。」像你大姨這種人,儘量少跟她瓜葛為好。

2樓:修萊亞·凌

還是再平心靜氣的商量商量吧,但可以肯定的是房子是你們的,就跟老人家說你們之間解決就好,不必老人也摻和進來。可以去公證處公證你家這套房,如果她真敢翹房門什麼的,既然她這麼絕,也就不必再顧及她是親人。

說白了,我認為別人都達到頭上了,不還手的是傻子

對於房產糾紛,法院是怎麼認定的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常見的房產糾紛有:房屋產權瑕疵糾紛;賣方無權處分引發的糾紛;買方無購房資格糾紛;無法辦理按揭房貸糾紛;房屋質量糾紛;房屋無法交付引發的糾紛;定金糾紛;陰陽合同糾紛。法院會根據糾紛的不同型別,以及雙方提供的證據等依法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出賣人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與買受人訂立的商品房預售合同,應當認定無效,但是在起訴前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可以認定有效。

第六條 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援。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商品房預售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房產糾紛,求法律援助,房產糾紛,求法律援助

我爺爺在二十多年前買一塊地皮,當時雙方有簽字畫押。只要有文書,版咱就有權利。現在要我權們在上面蓋房子,如今他的兒子已當年他不知道前提下賣出去為由!強行要我們讓出三分之一給他。他父母已死 無理取鬧,不受法律保護。如果他不承認那個文書為何他只要1 3的地方。可見他是知道有這個文書的,只不過強詞奪理罷了,...

房產糾紛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八條由於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一 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 二 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

關於房產糾紛導致鬥毆的問題,希望懂法律的朋友能給予解答,謝謝了

這是兩件事兒。第一,法律上父母沒有給子女買房的義務,子女無權索取。如果老人要想將房子留給老三,可以到公證處辦理公證遺囑,讓父母親自到戶口所在地的公證機關辦理遺囑,表明房子留給老三。這樣符合 繼承法 的規定,老大和老二無權要求分得房子。也就是 繼承法 中所說的指定繼承。第二,打人肯定不對,具體要以驗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