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16條到底對於投保超過2年的如實告知怎麼規定

2022-04-27 06:50:10 字數 5438 閱讀 2823

1樓:東嶽

一,新保險法是2023年10月01日起施行。對於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如果保險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故意未如實告知,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按二年計算,這樣,保險公司在2023年10月01日前仍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二,結合該問題,該保險合同在2023年10月01日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於2023年2月28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公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險法law of insurance就是指調整保險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西方國家把保險法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狹義的保險法是指保險企業法和保險合同法等私法類法規;廣義的保險法是以保險關係為調整物件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和,從法律形態上看,保險法可以分為形式意義上的保險法與實質意義上的保險法。

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在保險中叫不可抗辯。保險公司沒有理由再以以前有疾病沒有如實告知而拒賠。

3樓:匿名使用者

這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一,新保險法是2023年10月01日起施行。對於施行前成立的保險合同,如果保險公司不知道投保人故意未如實告知,按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按二年計算,這樣,保險公司在2023年10月01日前仍可以解除保險合同,並不退還保險費;二,結合該問題,該保險合同在2023年10月01日後,保險公司不得解除保險合同,發生保險事故,承擔保險責任。

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2年後出現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付嗎 ?保險法16條說超過2年發生保險事故可以賠付,

4樓:

對於未「如實告知」的,不陪。

保險法第十六條

不可爭條款又稱不可抗辯條款,其基本內容是:人壽保險合同生效滿一定時期(一般為兩年)之後,就成為無可爭議的檔案,保險人不能再以投保人在投保時違反最大誠信原則,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等理由主張保險合同自始無效。在保險合同中列入不可抗爭條款,是維護被保險人利益、限制保險人權利的一項措施。

不可抗辯條款的例外:

不可抗辯條款一般僅限於保單有效性的爭議,旨在禁止因投保人欺詐、隱匿或重大誤述而對保單的有效性提出爭議。該規則也有例外情況,在欺詐性冒名頂替、缺乏可保利益、蓄意**被保險人等情況下,即使爭議期結束,保險人也可提出抗辯[5]。一般來說,保險人基於以下幾種事由所提出的抗辯不受不可抗辯條款的拘束:

(1)在不可抗辯期間發生事故的,解除權不因不可抗辯期間的屆滿而消滅,保險人仍可以告知義務有瑕疵而解除合同。英美立法一般規定「本契約自成立日起經過一年以後,訂為不可爭,但以被保險人未亡為條件」以防止投保人或受益人可能進行的規避。(2)未繳納保險費的情形,不受不可抗辯條款的約束。

(3)投保人必須對保險標的具有可保利益,以防止利用生命賭博和道德危險因素。因此,保險利益的爭辯不在此規則的調整範圍內。(4)此規則雖適用一般的欺詐行為,但特別嚴重的欺詐行為仍可能使合同無效,如冒充被保險人進行體檢等行為[6]。

在保險實務中,不可抗辯條款主要存在於具有長期性的人壽保險、健康保險、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中。

5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不是免責條款裡的,超過2年的賠。

保險法第十條: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6樓:

如果2年內發生保險事故保險費不退還,超過2年後出現保險事故保險公司給賠付。

7樓:保險導購許先生

超過2年發生保險事故可以賠付,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8樓:誠創公估

若是重大疾病保險不賠 如果在2年前醫院有過病史屬於帶病投保 保險公司不予理賠 如果是意外險 職業類別發生變化及時告知保險公司給與理賠如若沒有及時告知也不予理賠

按照《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遵循的原則是?單選

9樓:yzwb我愛我家

選d我國保險法實行「詢問告知」的原則,即投保人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必須如實告知,而對詢問以外的問題,投保人沒有義務告知;保險人沒有詢問到的問題,投保人不告知不構成對告知義務的違反。

我國《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如實告知」。

該條款明確了我國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前提是保險人對有關情況的詢問,即我國採納的是詢問告知主義,也就是我國遵循的是「詢問告知」的原則。

10樓:枕邊吹風會

按照《保險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遵循的原則是「詢問告知原則」。

我國保險法實行「詢問告知」的原則,即投保人對保險人詢問的問題必須如實告知,而對詢問以外的問題,投保人沒有義務告知;保險人沒有詢問到的問題,投保人不告知不構成對告知義務的違反。

所謂如實告知,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將與保險有關的重要事項告知保險人的一項保險法律原則。要求投保人的陳述應當全面、真實、客觀,不得隱瞞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編造虛假情況來欺騙保險人。

告知義務的法理依據在於,保險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投保人遠比保險人更加了解保險標的的情況,履行告知義務是投保人的法定義務。

拓展內容:

在各國保險立法上,告知義務的範圍有兩種形式,即無限告知主義和詢問告知主義。多數國家的保險契約法採用詢問告知主義。我國《保險法》第16條第1款的規定表明,我國立法也採用詢問告知主義。

新修訂的《保險法》規定,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可依法行使解除權,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該權利的,則不得再行使,即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抗辯權的期限為兩年。

11樓:幼西幼西小怪獸

d.詢問告知原則

《保險法》第十六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這說明我國對投保人告知義務的履行實行「詢問告知」原則,即投保人只需對保險人所詢問的問題作如實回答,而對詢問以外的問題投保人無須告知,不能視為違反告知義務。

12樓:曲清芳

保險公司若變更持有股份****股份的百分之五以下的股東時,須經工商管理機構

買保險未如實告知,超過兩年就一定能賠嗎

13樓:哪吒搞笑動漫

超過兩年可以獲賠。

保險合同成立滿兩年後,保險人不得以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為由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為了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權,有效保護被保險人長期利益,2023年修訂的保險法增設了保險合同不可抗辯規則。根據修訂後的保險法第16條的規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此條款被稱為保險合同的「不可抗辯規條款。簡言之,修改後保險法對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權利作出進一步限制,即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權,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未行使該權利的,則不得再行使。換言之,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抗辯權的期限為兩年。

14樓:匿名使用者

買保險未如實告知,超過兩年是不會賠償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15樓:對對保險網

學霸說保險,專注保險測評!這裡總結整理了一些關於健康告知的技巧和問題,大家可以先閱讀一下:《學會這些健康告知的小技巧你就賺了》

買保險未如實告知,超過兩年不一定能賠,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是對被保險人的一種保護,但這並不代表著明知身體有異常依然投保的行為會受到保護。

健康告知是保險公司對客戶的一個健康調查,包括過往疾病、個人生活習慣、是否抽菸喝酒等等。它是保險合同裡非常重要的一個內容。只有通過健康告知才能投保的,沒有填寫是無法購買的,不同的保險公司對健康情況有不同的要求,詢問的內容也不同。

若你在購買保險時沒有如實填寫,在情節不嚴重時,你可以跟保險公司商量補充健康情況,主要保障可以繼續有效。

假如你謊報的健康情況太嚴重,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保險公司是有權利拒絕理賠並終止合同的。

目前國內的健康告知都可以按照這三點來答:問什麼答什麼;不問不答;想清楚再答。假如你是身體有些小毛病的朋友,建議你在購買保險前看看這篇文章:

《五步教你帶病投保》

目前健康告知稽核的方式有智慧核保和人工核保,二選一。

如果你沒有通過智慧核保,你可以選擇直接更換產品或者進行人工核保這是因為人工核保的稽核會更加的準確和靈活如果人工核保還不通過,那你就只能換一個產品了,這是一些對健康情況的把控沒那麼嚴的保險產品,需要可以收藏:《低健康要求,高價效比的產品**點》

小貼士

1、在購買保險前最好不要去體檢你只需要把你知道的如實回答就可以了。

2、如果你之前有被誤診的經歷,一定要和保險公司的人說。因為誤診也是會有醫院記錄的,有可能影響到你的保障內容。

以上就是我對該問題的全部回答,希望對你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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