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同情弱bai者是咱們的理解,因為du咱們覺得跟保zhi險公司比個人肯定是dao弱者。但
保險法中不是這內麼陳述的,因為保險合容同是格式合同,所以保險法做了如下規定:第三十條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合同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2樓:匿名使用者
合同中條款,純屬玩遊戲。大病保死症,分紅欺詐你。理賠登天難,有錢老纏你。營銷有欺詐,人人須警惕。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在搜尋框裡面輸入保險合同解釋原則查詢
按照合同當事人訂立保險合同的真實意思,對合同條款進行解釋的原則是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a. 文**釋原則
b. 意**釋原則
c. 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
d. 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原則
e. 最大誠信原則
5樓:四哥有法說
來 1、 文**釋原則:就是
自按照合同條款中特定語句的使用,按照正常的語法來把握當事人意圖,準確理解條款含義。
2. 意**釋原則:即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
3. 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只有當保險條款的含義含混不清或產生多種理解時,才應當援引上述規定,作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4. 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原則:當修改與原合同條款相矛盾時,採用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書寫優於列印、加貼批註優於正文批註的解釋原則。
5. 最大誠信原則就是誠實、守信,誠信是保險的生命線。
保險合同條款的解釋原則有哪些
6樓:★十頭鳥
a. 文**釋原則
b. 意**釋原則
c. 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
d. 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原則
e. 最大誠信原則
7樓:520bai度
保險合同解釋,是指對保險合同條款及其相關資料所作的分析和說明。一般我們所說的保險合同解釋,專指有權解釋,即法院或仲裁機關根據法定原則和習慣,對有爭議的合同條款所作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分析和說明。
1、文**釋原則:
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如果同一詞語出現在不同地方,前後解釋應一致,專門術語應按本行業的通用含**釋。
2、意**釋原則:
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這一原則一般只能適用於文義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確、混亂模糊的情形,解釋時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文字、訂約時的背景、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推定。
3、不利解釋原則:
根據《保險法》第三十條的規定,首先,不利解釋原則的適用範圍僅限於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其次,此原則適用方法應當首先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若仍有兩種以上解釋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應當作出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此外,採用保險協議書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時,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共同擬定的保險條款,如果因含義不清而發生爭議,並非保險人一方的過錯,其不利的後果不能僅由保險人一方承擔。
如果一律作不利於保險人的解釋,顯然是不公平的。可見,這種解釋應有一定的規則,不能隨意濫用。
4、批註優於正文:
保險合同是標準化文字,條款統一,但在具體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就各種條件變化進一步磋商,對此大多采用批註、附加條款、加貼批單等形式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正。當修改與原合同條款相矛盾時,採用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書寫優於列印、加貼批註優於正文批註的解釋原則。
5、補充解釋原則:
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有哪些??
8樓:楊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一共有5個,
1)文**釋原則:按合同文字上的文字含義結合上下文進行解釋的原則
2)意**釋原則:文**釋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等引發爭議的情況下,會結合訂立合同時雙方的真實意願進行解釋的原則。他會結合訂合同時的背景,客觀情況等進行解釋。
3)有利於被保險人和收益人的解釋原則:由於保險合同是格式化合同,是由保險公司單獨訂立的,所以在文義表達不清時,法院和仲裁機構應該做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批註優於先批註的解釋:保險合同雖然是格式化合同,但實際執行中仍有部分內容可能在經過雙方協商後做出修改,修改後都會以批註或批單的形式存在,所以在解釋時會選擇這一原則來執行,特別是有些批註後的意思可能和原文有很大的矛盾時,更應使用這樣的原則予以解釋。
5)補充解釋原則:保險合同的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的時候,可以藉助行業,國際的慣例,在公平的原則下對保險合同的內容和條款給以合理的補充解釋,便於合同的完善和執行。
保險合同在履行過程中,隨著外界條件的變化,有時會出現因各種情況導致的爭議,有了合同解釋的相關原則,就更利於合理的解決問題,繼續履行保險的保障功能。
9樓:我愛保險網
保險合同的相關法條
《保險法》第十條規定:「保險合同是投保人與保險人約定保險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險人;保險合同的內容是保險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保險合同屬於民商合同的一種,其設立、變更或終止時具有保險內容的民事法律關係。因此,保險合同不僅適用保險法,也適用合同法和民法通則等。保險合同雖屬民事法律關係範疇,但它的客體不是保險標的本身,而是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保險利益。
保險合同不僅受保險法的調整,還應當受民法和合同法的調整,所以,保險合同的成立一定要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要件和合同的成立要件。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
1、文**釋原則: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它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單1的且明確的含義。
如果有關術語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種意思,或聯絡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種特定含義,或根據商業習慣通常僅指某種意思,那就必須依照它們的本意去理解。
2、意**釋原則:是指在沒法應用文**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解釋時必須要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
意**釋只適用於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確當事人對同1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
3、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當保險合同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常常會做出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批註優於先加批註的解釋原則:不管以甚麼方式更改條款,如果前後條款內容有矛盾或相互牴牾,後加的批註、條款應當優於原本的條款。手寫批註優於列印批註,加貼批註優於徵文批註。
5、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全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公道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其實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只是一種比較抽象的東西。在實踐中大多數法官都是直接依靠《保險法》或者是相關的司法解釋來進行判定保險方面的案子的。大家還有什麼不懂的話可以來華律網進行法律諮詢哦。
10樓:匿名使用者
a.文**釋原則b.意**釋原則c.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d.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原則e.最大誠信原則
11樓:霸燈
1.文**釋原則: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它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
文**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單1的且明確的含義。如果有關術語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種意思,或聯絡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種特定含義,或根據商業習慣通常僅指某種意思,那就必須依照它們的本意去理解。
2.意**釋原則:是指在沒法應用文**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
解釋時必須要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意**釋只適用於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確當事人對同1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
3.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當保險合同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常常會做出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批註優於先加批註的解釋原則:不管以甚麼方式更改條款,如果前後條款內容有矛盾或相互牴牾,後加的批註、條款應當優於原本的條款。
手寫批註優於列印批註,加貼批註優於徵文批註。
5.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全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公道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12樓:拉菲代
1、文**釋原則:即按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來解釋,它是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最主要的方法。文**釋必須要求被解釋的合同字句本身具有單1的且明確的含義。
如果有關術語本身就只具有唯1的1種意思,或聯絡上下文只能具有某種特定含義,或根據商業習慣通常僅指某種意思,那就必須依照它們的本意去理解。
2、意**釋原則:是指在沒法應用文**釋方式時,通過其他背景材料進行邏輯分析來判斷合同當事人訂約時的真實意圖,由此解釋保險合同條款的內容。解釋時必須要尊重雙方當時的真實意圖。
意**釋只適用於合同的條款不精當、語義混亂、不同確當事人對同1條款所表達的實際意思理解有分歧的情況。
3、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原則:當保險合同確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時,法院或仲裁機關常常會做出有益於被保險人的解釋。
4、批註優於正文、後加批註優於先加批註的解釋原則:不管以甚麼方式更改條款,如果前後條款內容有矛盾或相互牴牾,後加的批註、條款應當優於原本的條款。手寫批註優於列印批註,加貼批註優於徵文批註。
5、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全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公道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繼續履行。
希望對您有幫助。望採納。萬分感謝
按照我國《保險法》規定,保險合同中的責任免除條款要求()。
1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造成保險標的的損失,保險標的自身的自然耗損以及其他不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等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我國法律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說明必須符合兩個條件:第
一、在保險單上提示投保人注意;第
二、對有關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後果等,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人作出解釋,以使投保人明瞭該條款的真實含義和法律後果。
拓展資料:
第一條 為了規範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加強對保險業的監督管理,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保險事業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於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等條件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保險活動,適用本法。
險法">中國普法網——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下列選項中有關法規 批准 生
錯誤的是c 因為省 直轄市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無需報批。具體可參見 立法法 第四章第一節 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人大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自治州 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 自治區 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生效。根據 立法法 的規定,下列哪條法規 規章應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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