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可以以未辦理保險提出仲裁解除勞動合同嗎?要經濟補償金和保險補償金

2022-04-18 08:09:08 字數 5436 閱讀 9639

1樓:深圳中熙律師

可以的。

只能要求用人單位補繳養老保險和賠償金。

賠償金是按照工作年限計算,不滿六個月按照一個月的工資標準,滿六個月不滿一年兩個月的工資標準。

養老保險的補繳可以諮詢當地的社保局,每個地方都是不一樣的。

2樓:碧綠市

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法律規定45天審結,特殊情況可以延長。

經濟補償金不區分戶口問題,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至於經濟補償金是按你實際工作年限來算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算一年,6個月以下算半年,你沒寫多久,這個自己算下。另外你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要求單位給你補上應該繳納的保險。

但這個有時效的,自己要注意。

另外跟你所說的什麼農業戶口無關

4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以未給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關係,同時主張經濟補償金和補繳社會保險。農業戶口可能無法補繳,但是可以給補償。

縱橫法律網-北京市京開律師事務所-畢華寶律師

勞動者能否以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何計算

5樓:韓飛律師

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不交社保處理辦法

一、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從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關係,一個月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保,這是勞動者的權利,用人單位的義務。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未參加養老保險的,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四十

六、四十七條規定(即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向單位主張:

1,支付每滿一年給予一個月的經濟補償。

2,補交存在勞動關係期間的社保。

3,如果為未籤勞動合同,應支付最多12月的雙倍工資。(注意有一年的時效)

二。維護你的合法權益時,你需要收集和保留好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有關證據。具體可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2023年5月25日 勞社部發[2005]12號)的檔案規定「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你可以據(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不限於此規定)來提供勞動材料。當然證據越多越好。

三、建議你先和單位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一致,提供證明勞動關係的材料並向勞動監察部門、勞動仲裁部門提請勞動仲裁或故建議你直接向所在人民法院起訴主張你的權益。

7樓: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有經濟補償金的,勞動合同法有明文規定的。經濟補償金按照你在該單位的實際工齡折算,每做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算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8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勞動者可以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合同。

上面那位兄弟已經引用的很正確了。就他吧。

但要注意,08年之前的經濟補償金還是按照舊的規定計算。

個人以單位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能主張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經濟補償金嗎

9樓:赫拉丁

什麼情況下,企業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般情況下,如果企業在職工沒有過錯的情況下實行辭退,《勞動法》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具體為: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無「十二個月的限制」。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支付經濟補償金。無十二個月的限制。

4、經濟性裁員,支付經濟補償金。無十二個月的限制。

5、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

6、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7、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0樓:周律師說

個人以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金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11樓:

樓主需要注意,雖然《勞動合同法》明文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給予經濟補償,但該條款(即第三十八條第三項,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是存在爭議的,即所謂的「未依法繳納」究竟是否包含未依法足額繳納的情況。從法理角度來說,「未依法繳納」自然包含未按照法定專案繳納和未足額繳納等所有不完全符合法定的情況,但從實踐來看,個別省區規定了該條款(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不包含未按照法定專案繳納(漏繳)和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少繳)的情況,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漏繳或少繳社會保險費為由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索賠經濟補償的,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你這個案子判決是否合理,需要明確其是否符合北京當地的有關規定。

12樓:任若蘭

法官的說法是錯誤的!你無需理會!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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