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捐款問題,關於公司接受捐贈的法律問題

2022-04-14 09:48:38 字數 5567 閱讀 5520

1樓:匿名使用者

捐款在一定額度內,通過國家規定的相關機構進行捐款,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前扣除。

《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6條、第7條規定,企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國家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不得扣除。根據《企業所得稅條例實施細則》第12條,上述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是指納稅人通過中國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業和遭受自然災害地區、貧困地區的捐贈;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的捐贈不允許扣除。由於金融、保險企業的特殊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金融、保險企業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027號)規定,企業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支出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在不超過企業當年應納稅所得額1.

5%的標準以內可據實列入營業外支出,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准予扣除,超過部分在計算交納企業所得稅時進行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中華社會文化發展**會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 (國稅函[2002]890號)規定,企業等社會力量通過中華社會文化發展**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捐贈額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予以扣除:(一)對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團、京劇團和其他民族藝術表演團體的捐贈。(二)對公益性的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的捐贈。

(三)對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捐贈。(四)對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的文化館或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性活動、專案和文化設施等方面的捐贈。

2023年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關於企業等社會力量向紅十字事業捐贈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30號)等幾個通知中,規定企業向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中華健康快車**會、宋慶齡**會、農村寄宿學校建設工程等捐贈,在計繳企業所得稅時准予全額扣除

籌劃方案

1.捐贈現金與捐贈實物的納稅比較

例甲企業決定向乙企業捐贈價值為50000元的捐贈物,有兩種可供選擇的捐贈方式,一是捐贈50000元人民幣;另一方式是捐贈公允價值相當於50000元人民幣的商品。該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率33%,增值稅率17%。捐贈現金方式的現金流出為50000+50000×33%=66500元;捐實物的現金流出為50000+50000×17%+(50000+8500)×33%=77805元。

可見企業捐贈現金可減少現金流出。

2.先售商品後贈現金方式與直接捐商品的納稅比較

例甲企業決定向乙企業捐贈成本為9000元的商品,市場的公允價值為10000元,企業若採用直接捐贈商品的方式其會計分錄為:

借:營業外支出 10700

貸:庫存商品 9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1700

此業務應交所得稅為10700×33%=3531元,其現金流出量為10700+3531=14231元。

若先售商品後贈現金則會計分錄為:

賣商品時:

借:銀行存款11700

貸:主營業務收入1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 1700

借:主營業務成本 9000

貸:庫存商品 9000 捐贈現金時

借:營業外支出 10000

貸:銀行存款 10000

此項業務應交所得稅(10000+1000)×33%=3630元。該企業的現金流出量為9000+10000+3630-11700=10930元。可見,捐贈企業在按等同於市場價值進行捐贈現金的條件下,仍然是捐贈實物現金流出量高。

3.捐贈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同捐贈方式的納稅比較

按增值稅的規定銷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售價未超過其原值的可免收增值稅。若有拆卸清理費,應先售後贈為好;若無拆卸清理費,雖對捐贈企業繳納所得稅無影響,但從受贈單位考慮,也應採用該方法。

例如:某甲企業將自己已使用過的機床一臺捐贈給乙企業,原值60000元,已折舊10000元,按50000元捐贈,拆卸費2000元。採用先售後贈方式其會計分錄為

(1)將固定資產淨值轉入固定資產清理

借:固定資產清理 50000

累計折舊 10000

貸:固定資產 60000

(2)支付清理費

借:固定資產清理 2000

貸:銀行存款 2000

(3)**固定資產

借:銀行存款50000

營業外支出 2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52000

(4)將現金捐贈給乙企業

借:營業外支出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此項活動應納所得稅為50000×33%=16500元,清理中發生的費用作為**過程中的損失,可不記入納稅所得額;若直接捐贈機床,清理費用屬捐贈中的營業外支出應記入納稅所得額,則應納所得稅為52000×33%=17160元。可見,採用先售後贈對企業有利。

4.捐贈無形資產不同捐贈方式的納稅比較

無形資產捐贈視同銷售,需交營業稅,其應交的營業稅額記入營業外支出,在計算所得額前不能扣除,加大了應稅所得額:而先**無形資產再捐贈其相應的現金則不得抵扣的營業外支出中則不包含應交的營業稅額,可減少應稅所得額。因此對捐贈方是有利的。

從上述分析可見,捐贈企業將各種實物捐贈轉化為先售實物後贈現金是有利的。

2樓:關慶恩

一定要捐給正規的福利單位,有證明的,交給國稅。

3樓:非常參加

計算過程舉個例比較容易說清楚。例:某企業年所得額100萬元,企業在營業外列支10萬元公益、救濟性捐贈,假定所得額之後沒有其他調整專案,適用33%生產率,那麼允許在稅前列支的公益、救濟性捐贈的計算過程如下:

調整後的所得額=未剔除已列支捐贈額的所得額+已在營業外列支的公益、救濟性捐贈=100+10=110

應納稅所得額=調整後的所得額/(1+3%)=110/(1+3%)=106.8

允許列支公益、救濟性捐贈額=應納稅所得額*3%=106.8*3%=3.2(萬元)

另外要注意:稅法上對公益、救濟性捐贈是有明確解釋的,非公益、救濟性捐贈是不允許稅前列支的。

關於公司接受捐贈的法律問題

4樓:可秀蘭

我無法詳細瞭解貴公司的具體情況,對公司的這項業務無法定性,所以也無法列出對應的法律法規以及檔案。 粗略的說,貴公司的業務,在法律上,會被認定為(1)是捐贈行為 或者(2)是贈與行為。不同的

(1)捐贈行為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

它的特點是,

1.物品在捐贈的過程中,所有權不發生轉移,只在受贈時轉移。

2.主體是特設的公益機構。

3.法定的無償行為

4.不以盈利為目的

5.公益機構不能自由處分物品,捐贈人在捐贈時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等內容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2)贈與行為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它的特點

1.贈出的物品是贈與者自己的財產,或對該財產有處分權

2.可以約定無償或者有償

3.贈出時,對特定財產需要登記

4.出贈人不對物品的瑕疵承擔擔保責任

上次回答我提到,公司經營這項業務是沒有法律限制的。現在關鍵集中在具體如何操作,這將決定貴公司新設立的機構究竟是什麼性質。

1.如果做捐贈業務,有一定障礙。按我國的捐贈法,這項業務只能由依法設立的公益機構來主持。而公司是不能成立事業單位的,所以,這個部門不能是公益性質。

2.若做贈與,是完全沒有障礙的。但是需要注意幾點:

a.因為贈品的**是接受他人的贈與,之後再出贈給農民。而贈與行為,法律要求物品必須是贈與人享有處分權的。

所以,操作時,有必要在受贈和出贈兩個環節都訂立贈與合同,以使所有權的轉移清晰合法。

b.事先約定贈與合同的無償性可以免除物品的瑕疵擔保責任。

c.特定的物品的過戶需要登記備案

捐贈和贈與的區別,可以舉個例子:比如說,某年有特大洪災,一個公司想獻愛心,盡一些社會責任。那麼通常,它可以有兩種選擇:

一、將財物捐給慈善機構或者特設的賑災委員會,由賑災委員會統一處理捐贈的財物。如果公司在捐贈時,指明瞭是要給特定的受災村子、特定的受災企業捐助的話,那麼,這些慈善機構必須按照公司的意向落實財物的發放。 注意,在整個過程中,財物的所有者仍然是公司,而不是慈善機構。

慈善機構僅僅處於「代管人」的角色,代替所有者處分財物。這整個過程是「捐贈」。

二、公司直接把財物贈送到災民手中。公司儘管分文不取,行為帶有公益、慈善性質,但卻不是法律上所講的慈善機構的行為。因為公司處分的是本屬於自己的財產,是自願的「贈與」行為。

關於貴公司的業務,我是這麼考慮的:

如果你們在接受別人的出贈時,出贈人並沒有明確強調這些財物要具體捐贈給誰,那麼,這樣的出贈在法律上,會被認為是出贈人對貴公司的贈與,財物經過出贈,已經是貴公司的財產了。而此後貴公司再交予農民,則是貴公司將自己的財產贈送給他人。並不是代他人處理財物。

如果出贈人是託你們交給指定的農民,那麼,你們業務的性質則是接受他人的委託,財產的所有權沒有轉移到貴公司,你們只要履行一般商業**的義務即可。

5樓:

公司法人應該可以建立一個xx**

一方面由你們公司提供一部分**

另一方面接受社會捐贈

這樣應該是可以的

至於具體程式就不知道了

急急急!個人或企業組織捐款活動需注意些什麼問題? 20

6樓:

公司捐款,最好能考慮到所得稅的的方面,因為,通過有些機構捐款,國家承認可以全額抵扣所得稅,有些機構不能全額抵扣。我將相關的抵扣機構名單羅列下來,希望能有幫助

007年3月16日全國十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按受捐贈單位性質或行業分:扣除標準比例為3%、10%和100%

(1)向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按10%比例扣除:如文化館、科技館、美術館、圖書館、博物館、某些藝術表演團體(如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等)、文物保護單位。

(2)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紅十字事業、農村義務教育、公益性青少年活動場所、世博會、第二十九屆奧運會等的捐贈按全額扣除。

(3)對向遭受洪澇災害地區的捐贈(包括資金和實物),通過聯合國兒童**組織向貧困地區兒童的捐款,通過光華科技**會、中國癌症研究**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會、中華國際科學交流**會、閻寶航教育**會、香江社會救助**會、中國經濟改革研究**會、中國金融教育發展**會、中國國際民間組織合作促進會、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孤殘兒童救助**管理委員會、中國發展研究**會、陳嘉庚科學獎**會、中國友好和平發展**會、中華文學**會、中華農業科教**會、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會和中國安烈**會用於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企業在年度應納稅所得額3%以內的部分予以扣除。

(4)幾年來國家又相繼發文,對全額扣除的機構名單予以確定:這些機構是中國老齡事業發展**會、中國華文教育**會、中國綠化**會、中國婦女發展**會、中國關心下一代健康體育**會、中國生物多樣性保護**會、中國兒童少年**會、中國光彩事業**會、中國醫藥衛生事業發展**會、中國教育發展**會、中國紅十字會、中華健康快車**會、孫冶方經濟科學**會、中華慈善總會、中國法律援助**會、中華見義勇為**會、宋慶齡**會、中國福利會、中國殘疾人福利**會、中國扶貧**會、中國煤礦塵肺病****會、中華環境保護**會。

最簡單的辦法,通過中國紅十字會捐款,這樣可以在利潤的12%範圍內,可以全額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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