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江西心者律師事務所
一分鐘讓你徹底搞清楚,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的區別?
2樓:
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區別如下: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
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可以看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6、在出資方面: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區別?
3樓:財稅微課堂
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在合夥企業的事務執行上有什麼區別?
4樓:快法務
「普通合夥人」合夥人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合夥人對合夥期間出現的債務是有連帶責任的「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對合夥企業出資,不執行合夥事務,不能外代表公司組織,只能按照出資的比例多少享受利潤分紅和虧損,還必須以出資額多少為合夥的債務承擔償清的責任。 一家企業既有普通合夥人又有有限合夥人,是根據他們在入股前的約定,公司股東的責任範圍來劃分的。**市場上的**買者一般都是有限合夥人。
關於企業裡的董事會成員是普通合夥人還是有限合夥人,主要還是看公司股東的責任範圍來決定的。按公司股東的責任範圍來分,公司可分為無限責任公司、兩合公司、股份兩合公司、股份****和有限責任公司。無限責任公司,全體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責任;兩合公司,部分無限責任股東和部分有限責任股東共同組成;有限責任公司是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5樓:朱博楠律師
回答您好
您好提問
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主要區別
回答6、在出資方面不同。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6、在出資方面不同。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更多4條
6樓:叄師定非企業諮詢
1、勞務
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不可以勞務出資。
2、法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3、對外轉讓出資
普通合夥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而非經同意)其他合夥人。
4、競爭
普通合夥人:「絕對不能」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有限合夥人:可以從事同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禁止」。
5、交易
普通合夥人:一般情況下「不能」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可以」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企業進行交易,除非合夥協議事先「明確禁止」。
6、喪失償債能力
普通合夥人:當然退夥
有限合夥人:無須退夥
7、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普通合夥人: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人,普通合夥企業依法轉為有限合夥企業。其他合夥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合夥人只能退夥;
有限合夥人:無須退夥。
8、善意第三人
合夥人在合夥企業清算前私自轉移或者處分合夥企業財產的,合夥企業不得以此對抗善意第三人(買賣合同有效)。
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質押合同無效)。
合夥企業對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以及對外代表合夥企業權利的限制,這是內部限制,因此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9、合夥企業個人的債務清償
普通合夥人:首先以個人財產清償。 不足時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償。或者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分額。但是不能以其債權抵消對合夥企業的債務,也不得行使代位權;
有限合夥人:首先以個人財產清償。不足時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分取的收益清償。或者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分額。
10、決議
法律規定的、有些重要事項需要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普通合夥人內部轉讓股份的只需要通知;
有限合夥人向外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財產的,只需要通知其他合夥人。
法律沒有規定的:合夥人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合夥人不論出資多少,都具有平等的表決權。是以人數為標準,而不是以所佔分額多少。
11、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清償
(1)普通合夥人
①所有的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所有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②新入夥的普通合夥人對入夥前、入夥後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③退夥的普通退夥人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④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2)有限合夥人
①所有的有限合夥人均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所有債務只承擔有限責任。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②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③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④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2、利潤分配
普通合夥企業絕對不能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與普通合夥人的區別是什麼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大於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3、在競業禁止方面
根據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可以看出,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4、在財產份額出質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由此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由行為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5、在財產份額轉讓方面
根據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夥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夥人。可以看出,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而有限合夥人轉讓時,僅需要按照規定進行「通知」。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8樓:朱博楠律師
回答您好
您好提問
普通合夥人與有限合夥人的主要區別
回答6、在出資方面不同。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6、在出資方面不同。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普通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出資,也可以用勞務出資;而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二十七條 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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