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的,合夥人是否可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2021-06-13 21:13:58 字數 4273 閱讀 7581

1樓:乙小甲

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的,合夥人仍然可以向法院提出民事訴訟。但是,起訴時需要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合夥關係。

根據《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50、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三十一條    合夥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餘分配、債務承擔、入夥、退夥、合夥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經營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

這兩條規定屬於對個人合夥成立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通常情況下,成立個人合夥應當是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但在無書面合夥協議的前提下,就個人合夥關係是否成立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進行了規定。

上述司法解釋可以理解為兩層意思:

第一,沒有書面的合夥協議,但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個人合夥情況進行了核准登記的,又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的,可以認定為合夥關係。

此處,個人合夥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應視為特定的國家行政部門對個人之間的經濟組織形式形成的一種確認,具有法定效力,可以認定個人合夥的成立。

第二、在無書面合夥協議又無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核準登記,在具備合夥個人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的條件下,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可以認定雙方具有合夥關係。

第二層意思對個人合夥關係的成立規定得更為寬鬆,但也對在此種情形下如何認定個人合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增加了認定的難度。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二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

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

擔不利後果。

主張合夥關係成立的一方為證明有合夥關係往往會提供不少無利害關係證明人,這就要求我們仔細審查該無利害關係人的證明內容,確定其證明力的大小,如該利害關係人沒有參與、見證過合夥協商過程;

對合夥的具體內容如個人之間如何投資,投資比例,如何經營,如何分配利潤共擔風險等具體內容均不知情,僅僅在作證過程中只是陳述聽當事人一方或從其他人處聽說過進行了合夥,或猜測存在合夥情形,則不能達到證明雙方具有個人合夥關係的目的,即不能認定雙方形成個人合夥關係。

在無書面合夥協議的情況下,對個人合夥關係的認定對雙方當事人在權利義務的確定有重大影響,一旦認定個人合夥關係成立,也就意味著主張個人合夥關係成立的當事人取得了合夥人地位,可以對合夥事務享有處理權,對合夥財產享有結算、分配等權利;

所以,在無書面合夥協議的情況下,對個人合夥關係的認定要慎之又慎,既要保護主張個人合夥關係成立的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要考慮合夥經濟體的正常發展。

2樓:豫眼屏媒

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合夥人仍可以合夥人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條規定:

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夥協議,又未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但具備合夥的其他條件,又有兩個以上無利害關係人證明有口頭合夥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為合夥關係。

解讀:確定是否為合夥關係,除看合同外,還要看事實。如果在合夥過程中發生矛盾與糾紛,可以以合夥人身份向法院起訴。

擴充套件資料:

在未訂立書面合夥協議的情況下,應以各合夥人實際出資比例確定合夥份額,並依此進行判決。

案情簡介:

一、2023年6月10日,劉永林與廣利公司簽訂協議書,約定以1640萬元購買廣利公司的某煤礦。

二、因劉永林無力支付全部款項,遂與呂文斌約定共同投資購礦,但未簽訂書面協議。截止2023年10月19日之前雙方共向廣利公司支付940萬元,其中劉永林支付400萬元,呂文斌支付540萬元。

三、因雙方就投資份額產生爭議,呂文斌向鄂爾多斯中院起訴請求確認其佔有煤礦49%的份額。呂文斌在訴訟中稱雙方曾口頭約定呂文斌佔煤礦49%份額,劉永林佔51%份額,劉永林否認該口頭約定。訴訟中雙方均未舉證證明剩餘700萬元由誰支付,一審法院支援呂文斌的訴訟請求。

四、劉永林向內蒙古高院提出上訴。內蒙古高院認為呂文斌出資的540萬元佔全部礦款額(1640萬元)的33%,判決確認呂文斌所佔份額為33%。

五、呂文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內蒙古高院再審。內蒙古高院發回鄂爾多斯中院重審。鄂爾多斯中院重審時依然支援了呂文斌的訴訟請求。

六、劉永林向內蒙古高院提起上訴,內蒙古高院維持了鄂爾多斯中院的判決。

七、劉永林向最高人民法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根據現有證據可以證明剩餘700萬元購礦款由案涉煤礦支付,故劉永林與呂文斌的共同出資額為940萬元(其中呂文斌出資為540萬元)。鑑於呂文斌的實際出資比例高於其堅持主張的49%份額,故判決支援呂文斌的訴訟請求。

裁判要點:

本案中,劉永林與呂文斌口頭約定合夥購買敖勞不拉煤礦,購礦金額為1640萬元,後因雙方就合夥份額發生爭議,呂文斌起訴請求確認其所佔份額應為49%。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時認為,在雙方在沒有訂立書面合夥協議的情況下,應當以雙方各自出資額比例來確定各自的合夥份額。

雖然劉永林極力否認與呂文斌之間存在合夥購買案涉煤礦的事實,堅持聲稱從未支付任何購礦款,但根據劉永林與廣利公司簽訂的《付款確認書》,劉永林和呂文斌為購買案涉煤礦共同支付購礦款,其中呂文斌付款540萬元,劉永林付款400萬元,對於另外700萬元已通過其他證據證明系由敖勞不拉煤礦支付,故應認定雙方共同出資額為940萬元。

但鑑於雙方曾口頭約定劉永林佔51%份額、呂文斌佔49%份額,且呂文斌在一審、二審中一直主張自己所佔份額為49%,故即使雙方約定的呂文斌所佔份額低於其出資額比例,法院也支援了呂文斌的訴訟請求。

3樓:楚勒武威

------可以是可以,但關鍵是如何證明合夥關係的存在。

------如果對方認可合夥關係存在,自然沒什麼問題,直接起訴。如果對方否認,需要前期蒐集證據。如果沒有物證,需要找與你們二人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

如果缺乏證據,法院很難認定你們之間存在合夥關係。

------可以考慮的其他證據:錄音錄影、資金投入使用依據、是否共同參與了經營活動、經營夥伴的如何認為你倆的關係、合夥分紅依據等等。

補充:------你的表述中有些細節還不清楚,姑且說說觀點:

------你倆之間有沒有分紅過,或者存在共同經營的相關證據?對於合夥關係是否存在,他怎麼說?你什麼態度?這個必須搞清楚。

------在上述各階段行為中,你是以自然人身份出現的,還是以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出現的?你的企業參與經營了嗎?

------當時轉店的那個第三責任人是誰?是租給你們店鋪的人?還是交訂金的人?這個人是被追加到你倆的合夥糾紛案件中的吧?

------起訴你倆的第三位是誰?應該是交訂金的人吧?

------出現這麼多當事人,為什麼丟掉**品牌的公司了,它不是違約了嗎?後期的變故都是由它違約造成,應該讓它賠償損失啊?

------如果是以企業名義與對方合夥的,那麼按照法律規定,這不符合個人合夥的成立要件,即合同主體不合格。對此,法院如何認定就不好說了。因為個人與企業間的這種「混合合夥」,缺乏明確的法律支援,屬法官自由裁量範疇。

------從本案看,如果合夥成立的話,對你是有利的。因為對於合夥造成的損失,合夥人應當共同承擔責任,不能讓你一個人頂著。

------從你的幾處表述看,對方是認可你倆之間的合夥關係,這樣就不會太麻煩了。

------如果那兩個證據上面有你和他的個人名字,及共同簽字,是可以作為合夥依據的。法院依此立案沒有問題,至於實體審理結果如何,是另一個問題。

------法院中止審理,不是因為追加第三責任人,而是因為第三方起訴吧?

------第三人起訴你倆後,你的合夥人提起反訴,這樣,這起案件的結果就會帶來兩種可能,即你們合夥期間的損失可能會增加,也可能會減少。無論是增加還是減少,都會影響到你倆之間合夥糾紛案件的處理結果。所以說,這個案件不出結果,你倆的案件就無法全面、客觀地得到審查。

鑑於此,法院對你倆的案件先行中止審理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最後建議,考慮與合夥人共同起訴**品牌的公司。

4樓:梅峻嶺律師

訴請是什麼呢?只要有證據支援你的訴請,可以起訴。

5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人證言也是證據的一種,最好有證人證明你們之間的合夥關係,這樣有利於你的訴訟進展。

---李曉均律師,北京資深律師,十餘年的北京執業經歷,勤奮認真負責,尤其擅長疑難民商事案件訴訟。

縱橫法律網 李曉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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