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1.是有效的.只要他的鑑定機構是依法成立的,有鑑定資格的,那所出示的鑑定證明就是有效的.(如果有懷疑,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當然要符合法定條件)
2.如果筆錄和處罰通知書上補一致,那該證據的效力就大大降低.你有證據就可以輕易駁倒這個證據.
在法庭上是誰主張誰舉證,原告說被告打人,要拿除證據,被告只要駁倒這個證據就可以證明被告沒打人了.
3.如果這個證據會影響判決結果可以做為補強證據提交.當庭提交證據也是可以的,只要的答辯結束前提交就可以了.
4.這個可以去調取醫院的記錄得,相信正規醫院相關材料是有存檔的.如果自己調不到,可以申請法院去調集.
5.如果住院了是會產生誤工費什麼的,但是隻有半天或幾個小時的,實踐中賠的很少.
6.在自訴案件中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被告只要有證據證明原告的證據都不成立或者有瑕疵,他就可以了.這樣法院就可以駁回原告的相關訴訟請求了.
2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該鑑定並非由公安或檢察機關申請所做,那麼不一定會為法官所採信;如有必要,則由法院指定重新做鑑定;
2法庭一般會重新調查事情真實情況;但派出所的筆錄及其他證明材料可以做為證據出現;
3舉證期限已過視為當事人放棄權利,不可以再重新舉證;
4醫藥費只採信有消費憑證的,沒有消費憑證的一律不予採信;
5這個情況仍舊有誤工費用,只是數額問題需要進一步確定;
6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告需對傷害舉證,被告可以對原告主張舉反證,或者僅僅據理反駁也可以。
3樓:
1、原告出示的法醫鑑定報告為未達輕傷,但此鑑定時間為出事第二天,而且被告不知情,而且在以後派出所,居委會的調解過程中並未出示,問此鑑定報告有證據效力否?(因為被告清楚記得當時並沒有造成那麼多的傷口,懷疑該傷並不是被告造成)
答:法醫鑑定是由派出所委託當地的鑑定機構進行司法鑑定.其證據只能證明其傷情為輕微傷.
2、派出所調解筆錄上被告並沒承認毆打,但處罰通知書上寫了毆打,處罰通知書的效力如何?如果被告在法庭辯論上並不承認毆打,只承認相互拉扯,法庭是否會猜信?
答: 你對處罰通知不服,可以進行行政複議,要求撤消處罰.否則你在法庭上承擔舉證不能的情形.
3、由於調出派出所筆錄需要向法庭申請,但舉證期限已過,如何才能舉證?
答:申請延期舉證,或在2審的時候在提交一審未交納的證據,必須符合(民事訴訟證據舉證規則)
4、原告證據只有醫院的門診收費收據,並沒有具體病歷和診斷證明,醫藥費如何計算?
答:如果原告只有門診票據沒有縣級人民醫院開具的醫療票據,在法律上是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醫療費用以實際發生的醫療票據計算.
5、原告為個體工商戶,與家人共同經營,事件並未對原告商店營業造成影響,是否構成誤工費?
答:原告在醫院住院**的情況,法院會保護其誤工費用.
6、被告沒有任何證據,只能對原告提出的訴求進行辯論,該案大概會怎麼判。。。。。。。。。
答:在被告沒有任何證據,光憑嘴說,那是沒用的,法院只採信證據,法官不會下去親自調查事實情況的.既然被告說是撕扯,原告沒有住院.那麼被告就得舉出相應的證據證明.例如證人證言,醫院出局的證明.這樣在法律上被告不會有舉證不能的危險.如果被告在庭審中真的舉不出證據,判決結果為:賠償原告的醫療\誤工和護理鑑定等其他合法的費用.
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4樓:張偉傑律師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比較專業而且繁瑣,建議委託律師**解決,主要涉及:
起訴的被告:侵權人都有誰;
證據的收集整理:原告身份證、戶口本、被告個人身份資訊(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侵權事實發生的證據、住院診斷證明、住院證、病歷、出院證、誤工損失證明、護理人員收入證明、醫療費票據;
賠償專案: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營養費、交通費,構成傷殘的經鑑定有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精神損害撫慰金;
受害人死亡的,除了前述賠償專案,還有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
受害人在起訴前,或在訴訟中,可以申請法院對被告的事故車輛、交納的事故處理保證金財產進行保全。
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5樓:陳巨集鬆律師
你好!1、你是承包給單位的還是承包給個人的?
2、承包給單位的,你不用承擔責任。
3、承包給個人的,對於承包人非法用工發生事故的,你應當承擔責任。
4、原告起訴你不需要理由和證據。你也可以隨便找個人起訴
6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如果你確實和有資質的工程隊簽訂了合同,你沒有責任,立即上訴。具體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
7樓:李建成律師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 如果對方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的話 那麼您是應該負責的,但是對方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的,法院就判決,那麼您不服的話可以上訴,上訴期限過了的話 可以申請再審
關於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問題
8樓:
1、追償是指依據法律規定存在多個賠償義務人時,某一義務人在已經完全或部分賠償權利人的前提下,要求最終的責任承擔者賠償自己損失的權利。
2、就本案而言,從透露的案情分析,責任的最終承擔者應該是開車人(開車人是否有過錯??如違反交通規則等)。僱主屬於某一義務人,不屬於責任的最終承擔者。
3、但僱員(受害人)有選擇的權利,若選擇第三人賠償,且已經足額賠償,那麼不能再要求僱主賠償,而對於不足額的,有權要求僱主補足。
4、僱員選擇僱主賠償,僱主賠償以後,才可以要求最終責任人(第三人)賠償自己的損失。
綜上:1.僱主只有承擔賠償責任後,才可以向第三人追償嗎?對!(僱主沒有賠償,沒有損失,咋能追償??)
2.或者僱主無力賠償,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無力賠償時,僱員可以選擇向第三人主張權利,若仍要求你賠,不具有可執行性。同理,你沒有賠償,無法追償,一旦訴訟,可以要求追加第三人。
9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原告把承運人列為第二被告
10樓:匿名使用者
請個律師吧
這些東西即使別人告訴你怎麼做了 實際操作是很麻煩的 稍有疏忽你官司就會敗訴 到時候吃虧的是自己了
11樓:
其實關於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償的問題樓上的說的很明白了,我想告訴你,就是如果你沒有能力賠償的事實如果是真實的,那你其實很好解決這個問題.首先你將自己可以被執行的財產轉移下,當然不包括生活必須的用品,(你可以具體找一下什麼是不可執行的)..把銀行帳戶裡的錢給轉移下...
然後,即使判決生效,你也沒有能力賠償,原告可以申請對你強制執行,但是如果法院執行人員發現沒有可以執行財產的時候你也就沒必要承擔賠償了,這時,原告就不得不向第三人主張權利了.
12樓:
法條裡規定得很清楚: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我個人認為:
首先,法院判你賠償是完全正確的。
其次,你只有向僱員賠償後,才取得向第三人追償的權利。在賠償之前,你沒有任何權利向第三人追償。其實,仔細想一想,法律其實就是講道理,如果在你沒有賠償之前,法律賦予你追償的權利而取得賠償金,你拿著賠償金跑掉,受害的僱員怎麼辦?
13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你還不能向第三人追償。
你可以建議僱員直接起訴第三人。
人身損害賠償案例 30
14樓:老城老城老城
根據我國法律,c是誰讓去的,就應該找誰賠償。要求支付其一個月的誤工費不能得到支援。但會支付其一個周的誤工費。
誤工費不是你想讓人家支付多少,人家就支付多少,而是根據醫院的鑑定,該工人需要休息多長時間,對方才支付多長時間的誤工費。
15樓:
首先,b公司叫a僱傭的工人去他那工作,有合同什麼的嗎?是口頭協議還是書面協議?有書面協議,那上面的內容又是什麼呢?
要是沒對工傷什麼的做出解釋的話,則需要a賠償;反之,則需要b賠償.是口頭協議的話,則需要a賠償.
至於誤工費,確實是需要醫院的證明,要不他喊一年你也給他一年?
注意!!找個權威點的鑑定機構!!!
16樓:匿名使用者
1:工人c的人身損害應該由a和b共同承擔.
2:"右腳有兩個腳趾裂縫",就是說已經傷到骨頭了?請問誰的腳趾骨頭傷了可以和正常人一樣?身體的重心都在腳上,休息一個月就工作?這工人已經夠堅強的了.
3:"一個月的誤工費"當然應該給予支援.若算工傷的話,就不是一個月工資的問題了.
最後請將心比心,若是受傷害的是你,你會如何思考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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