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考核的時間一般是在什麼時候

2022-02-14 13:47:01 字數 5062 閱讀 9327

1樓:紫蘇花開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的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2.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3.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4.勞動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樓:馬梓開博士

按照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的考核期,通常是1-3個月。試用期的考核,當然是針對這段時間的。

因為每個人崗位不同,工作單位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所以試用期考核的時間是不一樣的。但是都在試用期以內。

3樓:赫赫飛翔

試用期考核,應該說,從試用期一開始就是,我本人覺得應該在試用期內就應該確定是否轉正或分配到其他適合的崗位中,這樣,對試用者來說,才會更有譜,我建議,快到試用期滿的時候,你主動去找你的領導或者相關人員談一下,看他們是打算怎麼安排的,不適合的就準備在試用期內走,適合的就做下去啊~

試用期的法定時間是多長?

4樓:小魚教育

試用期期限問題勞動法規定: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工資問題勞動法規定: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用人單位通常不管是什麼性質、多長期限的工作崗位,也不管有沒有必要約定試用期,一律約定試用期,只要期限不超過勞動法規定的六個月即可,用足法律規定的上限。

有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籤一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其中半年為試用期;

有的生產經營季節性強的用人單位甚至將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合二為一,一般長,試用期到了,勞動合同也到期了;

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往往被不止一次約定試用期,換一個崗位約定一次試用期。

5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期限的規定

勞動合同期限種類

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

《勞動法》第二十條

勞動合同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約定、國家、省、市有規定的應從其規定。

《大連市勞動合同規定》(2023年11月25日大連市**令第36號,下同)

何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不約定終止日期的勞動合同。按照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只要達成一致,無論是初次就業的,還是由固定工轉制的,都可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承擔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義務。

《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

勞動合同生效,終止時間的規定

勞動合同可以規定合同的生效時間。沒有規定勞動合同生效時間的,當事人簽字之日即視為該勞動合同生效時間。

勞動合同的終止時間,應當以勞動合同期限最後一日的二十四時為準。

《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

6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對新錄用的勞動者進行考察的期限,《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並不是強制性規定,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約定,不同意的也可以不約定。但是約定試用期有利於維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權益。

規定了試用期,一方面用人單位可以考察勞動者的情況,另一方面,勞動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單位的情況。在約定的試用期內,雙方一旦發現實際情況與對方介紹的情況不符,或者一方不能適應另一方的情況,都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試用期的長短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過長,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會帶來不利影響,一般來說,6個月時間完全可以弄清情況,當事人雙方都可以得出是否應當維持合同關係的結論。

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2023年10月21日)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另外,該《通知》還規定,用人單位對工作崗位沒有發生變化的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

一般地,用人單位對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勞動者都可以約定試用期。但是,在原固定工進行勞動合同制度的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

大中專、技校畢業生新分配到用人單位工作的,仍然按原規定執行為期1年的見習期制度,見習期內可以約定不超過半年的試用期。

7樓:匿名使用者

樓主的這個問題不好回答呀。

一般來說,國家的規定是這樣的:

試用期的長短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但是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然後勞動部出了個文:

《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2023年10月21日)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但實際上,有部分省市也訂出了自己的規定。

比如上海,規定合同期限在6個月內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比如山東,規定了只有十年上的合同才可以約定6個月的試用期。(青島除外,他們自己另外作了一個規定)

因此,我的回答可能不一定完全是樓主能適用的。

樓主最好能明示工作城市。

8樓:

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中。

9樓:柚逆卡

合同期限在六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在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除此以外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10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員工達成用工協議時,約定試用期最長不可超過90天,也就是三個月。

11樓:馮光華律師

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合同期限為一年的不能超過一個月

1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按合同期限不同確定,最長六個月。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試用期三個月,轉正時間是什麼時候?

13樓:手機使用者

勞動合同期限三年及以上或者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才允許約定三個月,如果合同期限不到三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能超過二個月,否則單位違法,應當支付你3-2=1個月試用期滿月工資的賠償。如果試用期合法並且入職日是2023年12月16日,那麼你的轉正時間應當是2023年3月15日。

14樓:華律網

根據現行的法律和政策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試用期要執行以下六點規定:1、勞動合同中的試用期應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平等協商約定,不得由用人單位一方強行規定。2、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綜上,試用期約定3個月是可以的。

但是要考慮勞動合同期限時長,在三年以上的才能約定3個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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