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的方法,所得稅怎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2022-02-13 15:08:11 字數 5987 閱讀 6921

1樓:一點通會計網校

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方法分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境內、外企業以及分支機構之間的盈虧能否互抵

現行企業所得稅是法人所得稅,因此除另有規定外,境內企業之間、境內與境外企業之間、境外企業之間的盈虧不得互抵。「另有規定」是指企業合併、分立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時虧損的承繼彌補。

企業在彙總繳納企業所得稅時,境內分支機構之間的盈虧允許互抵,境外同一國家(地區)分支機構之間的盈虧允許互抵,境外不同國家(地區)分支機構之間的盈虧不得互抵,境內與境外分支機構之間的盈虧也不得互抵。

境內與境外分支機構之間的盈虧不得互抵,是指境外營業機構的虧損不得抵減境內營業機構的盈利,但境外營業機構的盈利可以彌補境內營業機構的虧損。根據國稅發[2008]101號文和國稅函[2008]1081號文規定,對已計入利潤總額的境外應稅所得應先進行納稅調整減少處理,再用於彌補境內虧損,最後就其餘額按稅收抵免法計算補稅。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專案明細表》第12行「境外應稅所得」填報說明表明,對納稅人計算利潤總額的境外成本費用應作為「調增金額」,對納稅人計算利潤總額的境外收入應作為「調減金額」。

主表第22行「境外應稅所得彌補境內虧損」,應填報納稅人根據稅收規定,境外所得可以彌補境內虧損的數額,與附表六《境外所得稅抵免計算明細表》第7列「可彌補境內虧損」應一致。根據附表六填表說明,「境外應稅所得」是指境外所得換算含稅所得減去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指境外同一國家或地區的以前年度虧損,筆者注)和免稅所得後的餘額。

第二種情況,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如何彌補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第三條規定,在彙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專案或以後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釋出《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1號)明確,企業在同一納稅年度的境內外所得加總為正數的,其境外分支機構發生的虧損,由於上述結轉彌補的限制而發生的未予彌補的部分(以下稱為非實際虧損額),今後在該分支機構的結轉彌補期限不受5年期限制。

因此,企業在彙算清繳填報年度納稅申報表時,如果利潤總額的計算包括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額,按照附表三第12行「境外應稅所得」的填報要求,對導致利潤總額減少的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無論是實際虧損額,還是非實際虧損額,均應做納稅調整增加處理。以後年度企業對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結轉彌補的,應在附表六第4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按規定填報。

第三種情況,境內分支機構的虧損如何彌補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的規定,彙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彙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徵收管理辦法。彙總納稅企業在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將境內總、分支機構的盈虧互相抵補。對總機構和分支機構2023年及以前年度按獨立納稅人計繳所得稅尚未彌補完的虧損,國稅發[2008]28號明確,允許在法定剩餘年限內繼續彌補。

總機構彌補分支機構2023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時,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四「彌補虧損明細表」第3列「合併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對應行次。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3樓:財會生涯

所得稅核算中,企業虧損彌補的規定

4樓:宇諾_高階顧問

自己平常多留髮票,讓公司員工也一起協助留消費發票,這些後期都可以用來抵扣企業所得稅。

5樓:海霞榆果米脂山地蘋果

2023年虧損30000,可以在以後5年內彌補,即2023年——2023年。

2023年盈利2000,可以彌補2023年的虧損2000,虧損額餘28000,

2023年盈利3000,可以彌補2023年的虧損3000,虧損額餘25000,

2023年虧損30000,虧損額餘25000+30000=55000,

2023年盈利50000,可以彌補2023年的虧損25000,可以彌補2023年的虧損25000,虧損額餘5000,

2023年盈利10000,可以彌補2023年的虧損5000,虧損已經彌補完了,還有盈餘5000.

所以不用等到2023年,已經將2023年的虧損彌補完了。即使2023年彌補不完,2023年還是可以彌補的。

6樓:小淚的遙遠記憶

第6年不允許。「納稅人在納稅年度發生的經營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年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如2023年虧損3萬,可以用2008-2023年的稅前利潤進行彌補.不管在2008-22023年彌補了還是沒有彌補了.2023年都不能再彌補2023年的虧損。

7樓:匿名使用者

年度 2008 2009 2010 2011 2012 2013

當年利潤 -3 0.2 0.3 -3 5 1

累計利潤 -3 -2.8 -2.5 -5.5 -0.5 0.5

2023年的虧損額3萬,可以在2009-2023年期間彌補,不過2023年的盈利5萬已經彌補了2023年累計未彌補虧損2.5萬,剩餘利潤2.5繼續彌補2023年度的虧損,所以2023年未彌補虧損0.

5萬其實是2023年度的虧損,不是2023年度的

所得稅怎麼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8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稅前利潤可以用來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彌補完後在進行應納稅計算,但只能彌補五年內。

依據《企業所得稅法》:

第五條 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第十八條規定:

1、企業所得稅虧損,在之後會計年度彌補,但是彌補年限不可以超過五年。

2、虧損,指收入總額扣除各項稅收之後,小於零的金額。

3、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今後的會計年度結轉,結轉年限限於5年內。

4、注意: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製為原則,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可以算作當期所得稅的虧損。

5、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可以算作當期所得稅的虧損。

擴充套件資料

所得稅是各地**在不同時期對個人應納稅收入的定義和徵收的百分比不盡相同,有時還分稿費收入、工資收入以及偶然所得(例如彩票中獎)等等情況分別納稅。

所得稅又稱所得課稅、收益稅,指國家對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經濟組織在一定時期內的各種所得徵收的一類稅收。

參考資料

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10樓:創作者

所得稅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後小於零的數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舉例:假設某企業2023年虧損50萬元,以後五年彌補虧損前分別有所得額2023年5萬元、2023年7萬元、2023年9萬元、2023年12萬元、2023年15萬元,每年用當年所得彌補虧損後所得額均為零。因此,從2023年到2023年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五年共彌補虧損額48萬元,還剩2萬元虧損。

11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准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規定,可抵扣虧損及稅款抵減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會計處理上視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應確認與其相關的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數額,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

在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本文舉例說明企業在每期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會計處理。

某公司2023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500萬元,此前年度無待彌補的虧損,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33%。該公司判斷在未來彌補期間能夠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

1.2023年末,應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 650 000(5000000×33%)

0 q1 b! a- t5 d* g! ]貸:所得稅費用 1 650 000

2.(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填報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635號)規定,按月(季)度據實預繳所得稅的預繳期可以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該公司2023年前兩個季度累計實現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已預繳企業所得稅25萬元(100×25%),未彌補虧損。

2023年第三季度累計實現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這時,應以第三季度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150-100)彌補2023年度的虧損。由於該公司2023年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與2023年的適用稅率發生了變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當將其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調整2023年度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400 000(5 000 000×33%-5 000 000×25%)

) j5 d4 m+ a" k0 g- @ f,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400 000。

彌補2023年度虧損,抵減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125 000(500 000×25%)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25 000

(2)2023年第四季度累計實現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以第四季度實現的應納稅所得額150萬元(300-150)彌補虧損。

彌補2023年度虧損,抵減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375 000(1 500 000×25%)

: x0 h2 r9 k# ]1 y7 h4 i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375 000

(3)2023年度彙算清繳納稅調整後應納稅所得額為310萬元,稅務機關退還了第一季度和第二季度預繳的企業所得稅,實質是允許彌補2023年度的虧損。退還稅款和彙算清繳調增的10萬元(310-300)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為110萬元(100+10),應予彌補2023年度的虧損,抵減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借:所得稅費用  275 000(1 100 000×25%)

# a, t7 @* g6 w" {%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275 000

假如多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沒有退還,而是稅務機關與企業達成抵頂下一年度應納稅款的協議,這時預繳稅款的1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沒有彌補虧損,因此,不能作抵減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會計處理,只能對納稅調增的1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作抵減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會計處理。待抵頂下一年度應納稅款或彌補虧損時再作抵減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會計處理。

(4)2023年12月31日,該公司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進行復核,判定未來期間能夠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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