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裡必須要寫明工作時間嗎,勞動合同上必須寫明具體工作崗位嗎?

2022-01-19 12:27:13 字數 5483 閱讀 2074

1樓:迷路cock麼

一定要寫明工作時間, 《勞動合同法》第17條一款五項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單項勞動合同」。

一、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原勞動法規定的長期合同。

三、單項勞動合同,即沒有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2樓:三條橋聚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3樓:赫又薛寄雲

根據相關規定勞動合同裡必須要寫明工作時間嗎,勞動者首先要弄清單位的基本情況,要判斷是否是合法企業,它的法人代表姓名、單位地址、**要知道,這些資訊可以通過上網查詢工商登記資訊獲取,同時,要求將這些內容明確寫在合同中。

勞動者要弄清自己的具體工作,並在合同中表明工作的內容和具體地點。

勞動報酬要定清楚,避免口頭約定。如標準工資是多少?有沒有獎金?獎金是根據什麼標準發放的?這些資料一定要在合同中體現,不要輕信老闆的口頭承諾。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勞動合同沒寫明工作時間怎麼辦?

不論哪種工時制,超過法定工時部分,都可以要求加班費

離職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 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5樓:y神級第六人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6樓:楊曉玲律師

回答建議明確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以保障員工的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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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上必須寫明具體工作崗位嗎?

7樓:徹夜聽雨冬

勞動合同上必須載明具體的崗位。

1、除了崗位,還應該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薪資待遇、簽訂雙方的基本資訊等,這些都是必備條款。

2、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4、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勞動合同中工作時間沒寫明工作時間,該怎麼辦? 20

8樓:王元頁

不論哪種工時制,超過法定工時部分,都可以要求加班費

離職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勞動合同上是否必須寫明具體工作崗位?

9樓:徹夜聽雨冬

勞動合同上必須載明具體的崗位。

1、除了崗位,還應該約定明確的勞動合同期限、薪資待遇、簽訂雙方的基本資訊等,這些都是必備條款。

2、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3、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4、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10樓:

.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這是《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的規定,你最好用半小時看一遍《勞動合同法》,這是自我保護的最好辦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要寫,當然看你想要哪個崗位啦,為了保障起見,最好寫上當初你應聘的崗位。

12樓:楊曉玲律師

回答建議明確工作崗位和工作內容,以保障員工的權益《勞動合同法》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瞭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瞭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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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沒有寫明薪資待遇、工作時間、休息時間簽了有效嗎?

13樓:矽谷創業快訊

勞動合同沒有寫明工作內容、薪資待遇、工作時長的,屬於無效合同,簽了不具備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字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字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祕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14樓:匿名使用者

全都是扯淡條款:

1. 「按甲方(公司)薪資制度付給乙方(員工)」這個走了個法律空子,國家勞動法律法規雖然要求註明工資,但沒要求以什麼形式,貌似很聰明的做法,但既然說了「按薪資制度」,根據《勞動合同法》4條第4款,「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那麼這個薪資制度必須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告知你朋有,告知的證據一般是籤閱,這個提醒他,如果覺得不合理,千萬別簽名。

2. 「如果乙方無故解約,應支付給甲方每月平均工資*剩餘月數,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這個更離譜,《勞動合同法》37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提前30天通知單位(對付想耍賴的公司建議書面+**信,否則沒證據)想走就走,單位立這條款和手淫沒有區別。

3. "如違反甲方利益,乙方應支付甲方一萬元賠償金。",這個稍微有點麻煩,雖然所謂的「違反甲方利益」舉證責任在單位,實際在工作期間要找個茬做出點證據不是什麼難事,真到了那地步,估計個人要花時間和精力和單位扯蛋,也是很煩人的事,只能說盡量別違反制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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