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債協議法律效力如何認定

2021-12-29 03:23:01 字數 676 閱讀 6520

1樓:向日葵

1.以物抵債,系債務清償的方式之一,是當事人之間對於如何清償債務作出的安排,故對以物抵債協議的效力、履行等問題的認定,應以尊重當事人的意思自治為基本原則。

2.一般而言,除當事人明確約定外,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後簽訂的以物抵債協議,並不以債權人現實地受領抵債物,或取得抵債物所有權、使用權等財產權利,為成立或生效要件。只要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同即為有效。

3.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可能構成債的更改,即成立新債務,同時消滅舊債務;亦可能屬於新債清償,即成立新債務,與舊債務並存。基於保護債權的理念,債的更改一般需有當事人明確消滅舊債的合意,否則,當事人於債務清償期屆滿後達成的以物抵債協議,性質一般應為新債清償。

《物權法》第六條違約責任

(一)甲方逾期交付抵債財產和相關證書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數,每天支付相當於逾期交付財產的抵債金額的萬分之四的違約金或者扣減相當於應付違約金數額的抵債金額。

(二)甲方逾期辦理登記手續的,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逾期天數,每天支付相當於須辦理登記財產的抵債金額的萬分之四的違約金,或者扣減相當於應付違約金數額的抵債金額。

(三)抵債財產被第三人追訴的(因抵債財產發生的交通事故賠償等),乙方因此而支付的費用由甲方承擔;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支付費用,或者扣減相當於該費用數額的抵債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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