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中月與兩年的時效怎麼區分

2021-08-13 08:06:11 字數 4902 閱讀 9309

1樓:潔滿倉

行政訴訟中:6個月是一般行政訴訟的訴訟期限,2年是最長的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

1:兩者性質不同,6個月起訴期限是訴之合法的要件,也就是起訴能夠被法院予以受理的法定條件,2年的訴訟實效是訴之有合法理由的要件,也是原告的訴訟請求能夠成立的前提。

2:兩者立法目的不同,行政訴訟法中之所以設立6個月起訴期限,在於督促相對人儘快行使權利,提高行政機關執法效率。2年的訴訟時效,其目的在於經過合法的法定期間,使原權利人喪失權利,使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態合法化,有利於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穩定。

3:兩者的起算時間不同,行政訴訟的6個月起訴期限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而2年的訴訟時效起算時間,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

2樓:成都草根財稅

如果行政機關告訴你了起訴期限六個月,按照六個月計算,如果沒有告訴你,一般行政行為五年內知道,可以在一年內起訴。超過五年知道,不保護。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訴訟時效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1、六個月-時效的起點

違法行為發生之日。“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

2、兩年-時效的期間

對於大多數行政處罰案件來說,追究時效為兩年,同時也明確規定在行政處罰時效問題上“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考慮到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違法行為十分複雜,行政違法案件又千差萬別,作出這樣靈活的規定有利於行政處罰的有效執行。

法律依據:

一、《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

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4樓:蘇木槿華

六個月是一般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如果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訴訟時效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六條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解釋第四十一條規定: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5樓:先生軒

行政訴訟六個月與兩年的區分:

1.六個月是一般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

2.如果訴訟時效中斷、中止、延長的,訴訟時效可以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2年。

現在已更改為一年,202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最長訴訟時效為兩年,現在使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其中規定最長期限為一年。

《行政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起訴期限。

第六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拓展資料:

行政訴訟時效有以下幾種規定,其中針對六個月與兩年的適用第五種:

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四,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五,  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參考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

6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行政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起訴期限、起算點、最長保護期限等可分為“全知道”、“知一半”和“全不知”。

“全知道”的情況:即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且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告知起訴期限,此時起訴期限是6個月;起訴期限起算點是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最長保護期限:無;最長保護期限起算點:

無。“知一半”的情況:即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但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起訴期限,此時起訴期限是6個月;起訴期限起算點是知道或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最長保護期限:1年;最長保護期限起算點:

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

“全不知”的情況:即不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且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起訴期限。此時起訴期限是6個月;起訴期限起算點是知道或應當知道行政行為作出之日;最長保護期限:

20年(不動產案件)、5年(其他案件);最長保護期限起算點:行政行為作出之日。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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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時間是六個月內還是五年內?

7樓:魚要糧

六個月內。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修改後的《行政訴訟法》已於2023年5月1日起開始施行,其中第46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48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的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耽誤起訴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8樓:匿名使用者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的,複議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十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檔案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起訴期間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第五,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第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七,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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