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證人需要什麼條件,法庭上證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2021-05-05 19:10:04 字數 2669 閱讀 8304

1樓:

證人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

證人是自然人。證人一般應當出庭作證,在法庭上接受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的詢問、質證。

證人作證是一種義務,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此外,證人還享有查閱詢問筆錄,要求對筆錄中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部分加以補充、改正,要求補償作證而受到的經濟損失,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受司法機關的保護等訴訟權利。

證人的義務:

按照出庭的義務。

如實作證並回答質詢的義務,如實作證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是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其二是不得隱匿事實。

有保守****的義務。

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始終是案件的第三者,證人證言永遠不等同於當事人的承認。因此,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這有限的效力也要經過法官的認證,達到內心確信,才能成立,證人在作證時,其證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實,即一些猜測,推斷或評價性的東西。

2樓:湧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人具有適格性,並不意味著其證言具有可信性,證人證言的證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據證據規則進行識別、判斷,證人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近鄰、恩怨或利害關係,有為維護親情、友誼、報恩或洩憤等方面的動機,會導致其證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1、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2、民事訴訟中: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3、行政訴訟中: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 )第五十五條和《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第三十五條。

法庭上證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3樓:

證人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

證人是自然人。證人一般應當出庭作證,在法庭上接受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的詢問、質證。

證人作證是一種義務,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此外,證人還享有查閱詢問筆錄,要求對筆錄中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部分加以補充、改正,要求補償作證而受到的經濟損失,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受司法機關的保護等訴訟權利。

證人的義務:

按照出庭的義務。

如實作證並回答質詢的義務,如實作證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是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其二是不得隱匿事實。

有保守****的義務。

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始終是案件的第三者,證人證言永遠不等同於當事人的承認。因此,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這有限的效力也要經過法官的認證,達到內心確信,才能成立,證人在作證時,其證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實,即一些猜測,推斷或評價性的東西。

證人上法庭有什麼程式嗎?

4樓:匿名使用者

證人上法庭作證,都有程式要求的:

一、刑事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別是非、不能正確表達的人,不能作證人。

二、民事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規定

第五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十日前提出,並經人民法院許可。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予以准許的,應當在**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證人因出庭作證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提供證人的一方當事人先行支付,由敗訴一方當事人承擔。

第五十五條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三、行政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實的人,都有出庭作證的義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交書面證言:

(一)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無異議的;

(二)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

(三)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

(四)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

(五)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

5樓:匿名使用者

⒈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

⒉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如果予以准許的,在**審理前通知證人出庭作證,並告知其應當承擔如實作證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

⒊證人出庭後、作證前,審判人員要告知其作證的權利和義務;

⒋證人接受當事人的質詢以及審判人員的詢問;必要時,可以讓證人相互進行對質。

關於法庭上的證人的要求,法庭上證人需要什麼條件

1 刑事訴訟中 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2 民事訴訟中 證人應當出庭作證 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3 行政訴...

起訴離婚,法庭上都需要準備什麼陳述材料

一 向法院起訴離婚時,應提交以下證件和材料 1 結婚證原件及影印件2份 2 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2份 3 起訴書 起訴書應包含原告 被告的身份基本情況 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等內容。4 1寸 一張 二 法院通知雙方到庭時,當事人還應攜帶其它必要的證據材料。1 涉及給付子女撫養費雙方達不成協議的,應提交單...

法庭上的合議庭都有誰組成

合議庭是由3名以上審判員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3人以上組成合議庭集體審判案件的組織形式。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形式 由審判員組成或者由審判員和陪審員共同組成。至於哪些案件採用哪種形式的合議庭進行審判,除民事訴訟法規定對選民案件或者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必須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判外,法律沒有作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