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法庭上的證人的要求,法庭上證人需要什麼條件

2021-05-06 00:10:55 字數 5573 閱讀 3523

1樓:上海笙銘律師

1、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2、民事訴訟中: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當事人的質詢。

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3、行政訴訟中: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 )第五十五條和《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第三十五條

2樓:深圳劉勇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法庭上證人需要什麼條件

3樓:

證人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

證人是自然人。證人一般應當出庭作證,在法庭上接受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的詢問、質證。

證人作證是一種義務,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此外,證人還享有查閱詢問筆錄,要求對筆錄中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部分加以補充、改正,要求補償作證而受到的經濟損失,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受司法機關的保護等訴訟權利。

證人的義務:

按照出庭的義務。

如實作證並回答質詢的義務,如實作證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是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其二是不得隱匿事實。

有保守****的義務。

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始終是案件的第三者,證人證言永遠不等同於當事人的承認。因此,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這有限的效力也要經過法官的認證,達到內心確信,才能成立,證人在作證時,其證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實,即一些猜測,推斷或評價性的東西。

4樓:湧派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

證人具有適格性,並不意味著其證言具有可信性,證人證言的證明力需要在法庭上由法官依據證據規則進行識別、判斷,證人與一方當事人有親屬、近鄰、恩怨或利害關係,有為維護親情、友誼、報恩或洩憤等方面的動機,會導致其證言的不可靠。因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係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於其他證人證言。

1、刑事訴訟中: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質證並且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法庭查明證人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的時候,應當依法處理。

2、民事訴訟中:證人應當出庭作證並接受當事人的質詢。證人在人民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時出席陳述證言的,可視為出庭作證。

3、行政訴訟中: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人不得自行向原告、第三人和證人收集證據。

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第五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法釋[2001]33號 )第五十五條和《行政訴訟法》(2014修正)第三十五條。

法庭上證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5樓:

證人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

證人是自然人。證人一般應當出庭作證,在法庭上接受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的詢問、質證。

證人作證是一種義務,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此外,證人還享有查閱詢問筆錄,要求對筆錄中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部分加以補充、改正,要求補償作證而受到的經濟損失,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受司法機關的保護等訴訟權利。

證人的義務:

按照出庭的義務。

如實作證並回答質詢的義務,如實作證包括兩方面內容:其一是證人必須如實提供證言,其二是不得隱匿事實。

有保守****的義務。

證人證言是證人對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實向法庭所作的陳述,證人始終是案件的第三者,證人證言永遠不等同於當事人的承認。因此,證人證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這有限的效力也要經過法官的認證,達到內心確信,才能成立,證人在作證時,其證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實,即一些猜測,推斷或評價性的東西。

訴訟法中關於證人的條件是如何規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在民事訴訟中,只要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都能作證人,經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就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具體情況,請自行根據實際情況及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核實確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援證人作證。

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

律師可以在法庭上要求證人發毒誓嗎

7樓:愛穿拖鞋

所謂證人宣誓制度是指證人在依法出庭作證時,就其所提供的證言向法庭保證是真實客觀的,絕不作虛假陳述,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的一項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證人出庭作證前應當告知其如實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的法律後果,並責令其簽署保證書,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

證人簽署保證書適用本解釋關於當事人簽署保證書的規定。

第一百二十條證人拒絕簽署保證書的,不得作證,並自行承擔相關費用。

證人出庭作證的宣誓詞:我向法庭宣誓:我將如實作證,毫無隱瞞,如違誓言,願接受法律處罰。

證人除了口頭表達,還要親筆簽署保證書:

書面的證人證言有無什麼格式要求

8樓:

書面的證人證言沒有具體的格式要求,寫明具體的情況即可,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法律文書樣式沒有證人證言的格式。

一般應包括以下內容:

1、要交代證人的基本情況,包括姓名、性別、年齡、籍貫、民族、職業等等。

2、說明與本案訴訟雙方是否有利害關係(如親戚、朋友、利益等關係,是否足以影響案件的真實性)。

3、記錄其說的相關證言、證明內容,證言的內容應為證人直接感知。

9樓:緒小凝桂忠

您好!這個沒有固定的格式。

一般從法律文書的寫作要求來看是這樣的

。但以下需注意:

首先要交代證人的基本情況,樓上已經說的很具體了這裡不贅述。

另外說明與本案訴訟雙方是否有厲害關係(也就是親戚,朋友,利益等關係,是否足以影響案件的真實性)。

再是記錄其說的相關證言。注意人稱就可以了。

書面內容要求:

應當是證人耳聞目睹的與案件有聯絡的客觀情況,即引起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事實以及發生爭議的事實。對於證人提供的證言只要其能將這些事實陳述清楚即可,並不要求證人對這些事實作主觀上的評價。因此,證人陳述與案件無關的事實,不應作為證言的內容;證人的分析認識或者法律評價也不能作為證據。

證人證言應是自己親自所見所聞,如果是別人看到或聽到轉告的所謂傳聞證言,也不能作為證人證言的內容。人民法院在分析證人證言時,還必須查明證人的身份以及他和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10樓:匿名使用者

標題應當先寫明:證人證言

然後另起一行寫明:姓名 出生年月日 身份證號 詳細住址 聯絡**

再另起一行:寫明需要證明的事項,內容要明確寫,時間,地點和人物的名稱,以及證人看到的和經歷的客觀感受,要實事求是,不擴大內容,不使用猜測和推測的語言。

最後寫上證明人:證人的名字和年月日。

11樓:李建成律師

沒有具體的規定,寫明具體的情況即可,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的法律文書樣式沒有證人證言的格式。參考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文書樣式(試行)》

1、應訴通知書

2、舉證通知書

3、准許延長舉證期限申請通知書

4、不予准許延長舉證期限申請通知書

5、准許/不予准許變更舉證期限申請通知書

6、因公告送達變更舉證期限通知書

7、因追加當事人或第三人蔘加訴訟變更舉證期限通知書8、二審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

9、重新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

10、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組織證據交換通知書11、人民法院依職權組織交換證據通知書

12、不予准許交換證據申請通知書

13、准許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通知書

14、不予准許當事人調查收集證據申請決定書15、複議決定書(駁回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複議申請)16、複議決定書(撤銷原決定)

17、證據保全擔保通知書

18、證據保全裁定書

19、駁回證據保全申請通知書

20、准許重新鑑定申請通知書

21、不予准許重新鑑定申請通知書

22、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通知書

23、不予准許證人出庭作證申請通知書

24、人民法院依當事人申請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25、人民法院依職權通知證人出庭作證通知書26、人民法院准許具有專門知識人員出庭協助質證的申請通知書27、人民法院不予准許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申請通知書28、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出庭通知書

29、對新的證據提出意見或舉證通知書

30、程式轉換通知書

31、證據收據

法庭上證人為什麼一定要對律師的問題回答是或不是

12樓:宛如昨日

並抄不是隻能回答是襲或不是,還可以說:

我拒絕bai回答;

這個問du

題牽zhi涉到我的個人隱私,我拒絕回

dao答;

我**,你無權問我這個問題;

你問的問題與本案無關;

......有很多,都可以不說是或不是。

第一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可以拒絕回答.

第二與案件有關的問題也可以拒絕回答,但法官要求回答拒絕回答的可能失去作證的作用.

別說是律師,就是警察法官要求證人作證都可以拒絕回答,在我國雖然規定了公民有作證的義務,但沒有對公民拒絕作證的具體處罰規定,所以完全可以拒絕回答,拒絕作證.這是我國法律對於證人立法保護不完善造成的.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對,你並不是只能回答是或不是,你還可以說:

我拒絕回答;

你這個問題牽涉到我的個人隱私,我拒絕回答;

我**,你無權問我這個問題;

你問的問題與本案無關;

......有很多,你都可以不說是或不是。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也與律師的發問技巧有關,當他限定了回答問題的方式,你就只能這麼說了。這樣往往使回答非此即彼,不能完整表達證人的意思,把證詞引向有利於自己當事人的說法。

15樓:金蘭山

同意以上兩位樓主的說法,法律並沒有規定證人必須用什麼方式來回答律師的提問。但證人的回答必須是真實的,不能作偽證。律師向證人發問,其意圖是為了應證事實,所以回答是或不是的機會要多些。

在法庭上做證的證人有年齡限制嗎

16樓:民生為本

沒有在我國,證人沒有年齡限制。他/她的年齡、智力和認識水平能支援他的證言內容就可以。

在我國,刑事審判中做偽證可以構成偽證罪。其他審判中證人做偽證一般不定罪,但是法院可以以其有妨害司法的行為而對其進行批評教育、拘留、罰款等。未成年人自然應該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法庭上證人需要什麼條件,法庭上證人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證人是在訴訟活動開始前便了解案件情況的人 證人必須是能夠辨別是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 證人是自然人。證人一般應當出庭作證,在法庭上接受公訴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 辯護人雙方的詢問 質證。證人作證是一種義務,同時也是一種權利,此外,證人還享有查閱詢問筆錄,要求對筆錄中記載有遺漏或差錯的部分加以補充 改正,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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