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通向烏托邦之路
呵呵 一道久違了的民法題 以前在學校為這道題還和同學爭論過,究竟屬於不當得利還是重大誤解是有爭議的當時
第一種觀點:不當得利,甲乙之間形成的是買賣合同關係,甲只有將牛賣於乙而並沒有將牛黃賣與的意思表示,所以乙得到牛黃沒有法律上的依據,屬於非法佔有,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
第二種觀點:甲的行為構成重大誤解,因為原物所有權轉移孳息應相應轉移,可見被告佔有牛黃有合法依據,所以不構成不當得利。但甲在賣牛時並不知牛體內含有牛黃存在,是對標的物的錯誤認識,所以應認定為重大誤解,甲可以行使撤銷權。
雖然不論不當得利還是重大誤解甲都可要求乙返還牛黃,但是重大誤解強調誤解人的責任(甲的責任),因此甲必須在一年內行使撤銷權,而不當得利強調不當得利人的責任(乙的責任)則沒有此時間限制(在時效內即可,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兩年)。
其實這道題是一個真實的案例,法院判決認定為重大誤解,並且出賣人因過了除斥期而敗訴。
但我個人一直覺得不當得利更合適些,因為在這個案例中,牛黃是一種比較特別的孳息,一般來說原物的價值是遠大於孳息的,所以才會有原物轉移孳息隨之轉移一說,但是牛黃的價值卻遠遠大於牛的價值,僅以此理論斷定受買人取得牛黃具有法律依據有些不合適。個人覺得還是應當看出賣人的意思表示,一頭牛是否含有牛黃從外表根本無法斷定,並且牛黃非常稀有,一頭牛的內臟中含有牛黃的機率是非常小的,所以一般人在賣牛時無法看出也不會考慮到是否會含有牛黃而對牛黃的歸屬另行約定。因此要讓出賣人承擔重大誤解的責任(一年除斥期)有些不太合理。
2樓:匿名使用者
這問題是不是出自李仁玉的《司法考試重點難點疑點叢書民法學卷》?
3樓:匿名使用者
甲乙不當得利,應反還
合同顯失公平,買出牛黃並非甲真實意思的表示
ps:牛黃是隻非常貴的牛麼?
4樓:匿名使用者
乙老漢貨迄兩清
乙老漢屬於意外財富
5樓:
是孳息問題~~牛黃是天然孳息,歸乙~
4個關於民法的問題。。。求解。
6樓:匿名使用者
1.不成立。我國民法理論上將意思表示分為三階段,「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為」,像這回
樣的答例子就是沒有效果意思,也就是沒有要產生某種法律關係的意思,因此不屬於意思表示,當然就沒有後來合同成不成立一說。它屬於好意施惠。
2.成立,屬於委託監護人。
3.同樣還是意思表示的問題,因為這也是「好意施惠」,而不是意思表示,判斷它們的標準除了「效果意思」之外,還應該考慮到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和公平原則,具體到本題,如果5個人事先考慮到了這一問題,沒有任何成員願意承擔此種危險,也就是說,題中約定e購買彩券不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當然他們之間也就沒有合同關係。
e理所當然的也不存在違約責任。
4.不應當。理由同3,應該考慮當事人的利益關係和公平原則。
補充問題
1.a 2.b 3.d
關於民法的一道很難的題,求大神指點!
7樓:x低調到底
你這道題太簡陋了,有瑕疵。主要問題在於有沒有解決對丙的交付問題,但是從出題的角度來看應該是要考察汽車的登記對抗效力,那麼最好稍作變動,加一句「乙出國前將汽車交予甲代為保管,後甲將汽車交付與丙」這樣才是完整的一道題,否則的話就像你說的,不能合法完成交付肯定不能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8樓:匿名使用者
是歷年真題嗎? 能給出題號嗎?
求助一道民法題目,求助一道民法題目
那得看丙與丁是否bai約定了報酬。du如果沒有約zhi定報酬,就是無償幫工dao 合同版,如果約定了報酬就權是僱傭合同。既然是無償的,那麼丙丁之間就屬於無償幫工合同關係。丁可以向丙要求賠償損失。理由是違約或者侵權。我個人認為丁不能向甲要求賠償,因為甲與丁之間並沒有債的關係。首先,甲與丁之間沒有合同關...
一道民法方面的題目,一道民法的題目
該損失由王強平自己承擔。12月10日付款提車後 動產交付 該摩托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已經轉移到王強平一方,毀損滅失風險由買方承擔。雖然店主同意在店中保管一夜,但屬於無償保管。店內 是意外事件,店主沒有故意和重大過失。因此不負擔損害賠償責任。由委託保管人自行承擔。一道民法的題目 100 1 甲乙之間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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