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民法中關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規定有哪些

2022-02-02 00:12:16 字數 2931 閱讀 7239

1樓: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民法中關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規定有哪些?!!!

民法善意取得有什麼意義?

2樓:匿名使用者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產佔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佔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往往並不知道對方是否有權處分財產,也很難對市場**的商品逐一調查。如果受讓人善意取得財產後,根據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行為而使交易無效,並讓受讓人返還財產,則不僅要推翻已經形成的財產關係,而且使當事人在從事交易活動時,隨時擔心買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還,這樣就會造成當事人在交易時的不安全感,也不利於商品交換秩序的穩定。

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於日耳曼法。在日耳曼法上,區別動產是不基於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佔有還是基於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佔有的場合,而規定了不同的後果:(1)在動產不基於所有人的意思歸他人佔有的場合,例如被盜、遺失,所有人仍然享有權利,動產無論轉歸何人佔有,都有權請求返還。

(2)在動產基於所有人的意思交於他人時,如租賃、寄託,所有人只有權對其契約的相對人即承租人、受託人請求返還原物、賠償損失,對於由相對人處取得物之佔有的第三人,不得為返還原物的請求。在這種情況下,第三人雖然取得物的佔有權,但未取得物的所有權,所有人仍然享有所有權。在契約的相對人從第三人處又取得物的佔有時,所有人還有權從其相對人處回覆物之佔有權。

這種基於佔有人的意思把物交於他人佔有對於第三人即不得請求返還原物的原則,後來在傳統民法中稱之為「佔有公信力」原則。

《德國民法典》關於善意取得的規定,就是繼承了日耳曼法的做法,在第932-935條作了詳細的規定:出讓人出讓費屬於他所有之物,善意第三人取得其所有權(第932條)。《德國民法典》較日耳曼法作了兩點變更:

其一,仿效羅馬法的取得實效,以第三人的善意為條件;其二,在日耳曼法第三人不過取得不受所有人追奪的佔有,,而在德國民法典上則由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

3樓:長風秋雁

保護交易安全,要不然你想有人要賣你東西沒有善意取得,你是不是擔心那東西可能是出賣人無權處分,可能會歸還原物而不敢買呢?所以法律為了保護交易安全和促進交易,創制了善意取得制度。

4樓:醫國隱醫

1樓回答得正確,善意取得的意義就是【保障交易安全】。

5樓:逃跑的陶

善意取得是指不適宜惡意佔有為目地的取得。

關於民法中的善意取得的案例

6樓:匿名使用者

c擁有手機所有權,因為c為善意取得。

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該對a的損失負責

b負有返還1100元手機款責任

7樓:東方底情

c獲得手機所有權,依據善意取得制度獲得。監護人該對精神病人的行為負責,賠償一千元。

8樓:匿名使用者

我同意樓上幾位的意見。不過我個人認為,b沒有返還1100元的義務。扔在垃圾箱裡的財物,應該看做是無主物的。b已經取得了手機的所有權。沒有返還的義務的。

9樓:飄雨的天空

c對手機擁有所有權,同時,精神病人的監護人應該對a負責

民法關於善意取得的案例分析,求答案

10樓:桂林律師廖清瀟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善意取得的前提是合法佔有,背景是無權處分,而且還需要講究對價。

案例中:

(1)乙拾得甲的奇石,即遺失物。根據《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歸還失主的規定,遺失物的所有權仍由甲享有,所以乙並未合法佔有奇石。

(2)乙將奇石無償贈與丙,雖然是無權處分了甲的財產,但是丙沒有以合理的**受讓。所以,對於丙來說也不能適用善意取得。

(3)甲從始至終都沒有喪失奇石的所有權,可以向任何人主張物權,要求丙返還奇石。

綜上,選項a正確,bcd錯誤。

11樓:任俊弼

你好:一、甲的石頭屬於遺失物,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遺失物不適用於善意取得制度,甲仍是所有權人

二、乙不是石頭的所有權人,無權處分該石頭,其贈與行為無效三、丙是無償取得該石頭,也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四、甲作為石頭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其他人返還原物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果覺得合理合法,可以採納我的回答

哪些情況不適用於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

12樓:

贓物,遺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失散動物,貨幣,禁止流通物(毒品 **。。。)

13樓:匿名使用者

善意第抄三人,首先,物要合法,是襲允許流通物。贓物就不行。然後即使交易另一方的交易行為不合法,只要你是善意購買,即使後來追究,你也能擁有該物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

具體來講就是對對方之違法意思不知情,然後按符合市場**的價錢購得物品。程式合法,即為善意取得。

反之。違反正當情況的就是不適用善意取得的。

民法中的善意第三人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取得物的所有權?

14樓:

物權法106條規定的

無權處分條件下

買受人主觀上是善意的,並且出了合理對價,而且相對方已經轉移了物權(動產交付、不動產登記)

但是對於物權法107條規定盜髒物、遺失物、埋藏物等不適用善意取得

15樓:心靈的壁壘

買受人以合理**受讓,是動產的已交付,是不動產的已辦理完登記手續,還有個前提條件是該物不能是盜竊物,埋藏隱藏物等

法律上的善意取得是什麼意思,民法善意取得有什麼意義?

一 善意取得的含義 善意取得,又稱即時取得或即時時效,指動產佔有人向第三人移轉動產所有權或為第三人設定其他物權,即使動產佔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二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 善意取得制度,為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起源於日爾曼法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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