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little楊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64條
以提供土地使用權作為聯營條件的一方,對聯營企業的債務,應當按照書面協議的約定承擔;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可以按照出資比例或者盈餘分配比例承擔。
由此觀之,出資比例的問題首先當然按照協議確定,但是沒有協議或協議內容不明確的情況下,則需要對土地使用權的價值進行評估,從而確定比例。或者按照盈餘或風險的分配比例確定投資比例。
2.對於該問題本人並不完全贊同前輩的意見,即企業法人解散的,資能抵債的,自己進行清算。資不低債的,要申請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織。這種說法不具有準確性。
而應當是:
企業法人自行決定解散的,清算組織由該企業法人根據法律的規定自主成立。
企業法人被撤銷或被宣告破產的,則應當由主管機關組織有關機關和人員組成清算組織;或者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律關於破產程式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織。
也即企業法人自行撤銷,而不存在利害關係人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的情況下,企業法人得自己成立清算組織。當然,企業法人發現資不抵債的,仍應宣告破產。
3.樓主所說的b企業本身承擔自然是無限責任。一般而言,企業法中的有限責任指的是成員對企業(包括企業法人)的債務不承擔無限責任,而並非指企業本身不對自己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所以前輩的說法是值得商榷的。
企業聯營包括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也即半鬆散型聯營)和鬆散型聯營。
緊密型聯營是組成新的法人主體,成員承擔連帶責任。揭開法人面紗制度適用後除外。
半緊密型聯營企業通常是基於聯營合同,且需登記,成員承擔連帶責任,一般情況下也即樓主所說的合夥型聯營。此時成員需承擔無限責任。
鬆散型合夥通常基於成員之間的聯營合同,無需登記,當事人未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成員對外僅僅承擔按份責任(並不排除符合連帶責任要件時的連帶責任適用)。但是,成員對於這種按份責任的承擔也是要負無限責任的。這兩者並不存在衝突。
就像甲和乙在自己的責任範圍內對丙承擔債務(有限責任),但對於該債務,甲仍然應當以自己的一般財產為擔保。
b企業本身是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人承擔無限責任,有限合夥人承擔有限責任。服務業等特殊部門的合夥人則僅對合夥企業的重大過失與故意行為所產生的責任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具體的樓主您可以參考《合夥企業法》。
還有什麼問題的您可以和我交流。
還有哈,您的懸賞有點保守t-t。
2樓:匿名使用者
1、各方協商定價。
2、企業法人解散的,資能抵債的,自己進行清算。資不低債的,要申請法院進行破產清算,法院指定的清算組織。
3、b企業承擔有限責任,成員個人不承擔責任
《民法總則》出臺後《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是不是被完全拋棄了?
3樓:安城如沫
《民法總則》的出臺並不是拋棄了《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
《民法總則》實際上就是《民法通則》的修定版,是對《民法通則》的修定和完善,實為編纂《民法典》的上篇,下篇為分則。
《民法總則》系著名法學家施啟揚先生之重要著作。
《民法總則(修訂第8版)》以明白淺顯之語言,介述與研討民法基礎理論,融法律條文釋義、典型案例評析、部院解釋與指令等為一體,並施先生具三十餘年法務公職經歷,於理論闡釋之際多有經驗體悟,較之一般學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點。
民法總則出臺後,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是不是可以被完全拋棄了
4樓:娛樂小新鮮
《民法總則》的出臺並不是拋棄了《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
《民法總則》實際上就是《民法通則》的修定版,是對《民法通則》的修定和完善,實為編纂《民法典》的上篇,下篇為分則。
《民法總則》系著名法學家施啟揚先生之重要著作。
《民法總則(修訂第8版)》以明白淺顯之語言,介述與研討民法基礎理論,融法律條文釋義、典型案例評析、部院解釋與指令等為一體,並施先生具三十餘年法務公職經歷,於理論闡釋之際多有經驗體悟,較之一般學院派著作,更具知行合一之特點。
5樓:喜氣東來福滿門
民法總則就是民法通則的修定版,是對民法通則的修定和完善,是為編纂民法典的上篇,下篇為分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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