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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6條、第7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版,應當權遵守國家政策。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破壞國家經濟計劃,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這是民法上的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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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基本原則的功能、平等原則、自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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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九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即綠色原則,對解決我國面臨日益嚴重的資源短缺和環境汙染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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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平等原則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體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權的對立物,是指不論其自然條件和社會處境如何,其法律資格亦即權利能力一律平等。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地位平等。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的實質,就是在民事活動中當事人的意思自治。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判斷,去從事民事活動,國家一般不干預當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當事人的選擇。其內容應該包括自己行為和自己責任兩個方面。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在民事活動中以利益均衡作為價值判斷標準,在民事主體之間發生利益關係摩擦時,以權利和義務是否均衡來平衡雙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範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1、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立法的準則。
民法的基本原則,蘊含著民法調控社會生活所欲實現的目標,所欲達致的理想,是我國民法所調整的社會關係本質特徵的集中反映,集中體現了民法區別於其他法律,尤其是行政法和經濟法的特徵。它貫穿於整個民事立法,確定了民事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是制定具體民法制度和規範的基礎。
2、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民事主體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民事主體所進行的各項民事活動,不僅要遵循具體的民法規範,還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則。在現行法上對於民事主體的民事活動欠缺相應的民法規範進行調整時,民事主體應 依民法基本原則的要求進行民事活動。
3、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解釋法律、補充法律漏洞的基本依據。
民法的基本原則是法院對民事法律、法規進行解釋的基本依據。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須對所應適用的法律條文進行解釋,以闡明法律規範的含義,確定特定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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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概括為: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綠色原則。民法的基本原則,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屬性,尤其是市民社會的一般條件、趨勢和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三條 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條 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六條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第七條 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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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以下六項:
(一)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行政法律關係和刑事法律關係的重要標誌。民法的平等原則是指民法賦予民事主體平等的民事權利能力,並要求所有民事主體同受普遍性法律的約束。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資格(民事權利能力)平等。第二,任何民事主體在民事關係中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第三,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平等地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第四,民事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益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這一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物件的特點決定的。
我國民法調整的社會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因而平等原則必然貫穿我國民法始終。
(二)自願原則
自願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有權依自己的意願從事民事活動。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自主自願,任何民事主體都不能藉助於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強迫他人進行某種行為或不進行某種行為。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在規範民事主體的行為方面,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第二,民事主體根據自己的意願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法律關係,他人不得非法干預。
第三,雙方或多方當事人實施民事行為由當事人自願協商。
(三)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為民事法律行為時,應當兼顧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正當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公平原則實際上是社會主義道德規範的法律化。當事人從事民事活動必須公平合理,不能隨意抬價壓價,損害對方利益,不能乘人之危,強迫對方接受不合理的條件。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法規範要求民事主體在權利、義務與責任的承擔上,體現公平原則,兼顧各方利益。第二,該原則主要是作為當事人在合同關係上應當遵循的原則。
第三,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中,對於當事人沒有明確約定的,應當遵循這一原則。
(四)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民事主體在實施民事行為中,應誠實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義務,不得濫用權利及規避法律或合同規定的義務。這一原則體現在合同關係中,具有很高的效力,起到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國家利益的作用,並且具有禁止權利濫用的功能。
這一原則的具體內容為:第一,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與他人建立民事法律關係,均應誠實,不損害他人利益和社會利益。第二,民事主體在不履行義務造成他人損失時,應當自覺承擔責任。
第三,民事案件的裁判人員處理民事案件,應當貫徹誠實信用原則,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利,平衡當事人的利益。
(五)公序良俗原則
公序良俗原則是指民事主體的行為應當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風俗,不違反國家的公共秩序和社會的一般道德。這一原則在《民法通則》的第七條中有明確規定。公共秩序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展所必需的一般秩序。
善良風俗是指國家社會的存在及其發饜所必需的一般道德。
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同時,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六)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在法律上,濫用權利的行為是被禁止的,因』為這一行為有損於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構成濫用權利的條件一般包括:當事人有權利存在;當事人有行使權利的作為和不作為:
當事人有濫用權利的違法性。權利人行使權利在法律上是應當的,但是,如果濫用權利,就可能給社會和他人帶來危害,因此,行使權利應當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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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有五大基本原則,具體如下:
1、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是由民法調整的市民社會關係的平等性決定的,是指民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平等及適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權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平等(相同),法人有與其自身活動相應的權利能力(不相同),法律地位也是平等的。適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保護是指法律對民事主體的保護規定是相同的,適用法律時不能區別對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適用法律平等決定的。
憲法第12條第1款「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神聖不可侵犯」應修改為「財產神聖不可侵犯」。
2、自願原則
自願是指在民事活動中體現當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強迫,欺詐及其他不當影響和壓力自己作主。這一原則也是由市民關係的平等性決定的。我國民法的自願原則主要表現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遺囑自由。
3、遵守社會公共道德原則
社會公共道德,就是廣大市民公認的道德準則,與共產主義道德有區別。調整市民社會關係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為準則。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決定的。
民法與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執法、適用法律均不能違背公共道德。在法無規定的情況下,道德可以成為民法的淵源,成為解決法律糾紛的依據。
4、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指按照誠實不欺、信守諾言的道德準則平衡當事人之間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的原則。
此項原則要求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實事求是,自覺履行義務,也賦予法官一種解釋法律及法律行為的裁量權,即以一個誠實信用人的理解進行解釋。
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權利濫用,是指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時超出權利本身的目的和社會所容許的界線。此種行為是違法的,故為法律所禁止。
行使權利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專以侵害他人為目的,以絕小瑕疵拒絕對方給付,違背權利目的等,均為法律所禁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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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侵權責任法的第六條主要是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其中第一款規定的是過錯責任。過錯責任原則作為侵權責任法的基本歸責原則,適用於一般侵權行為。第二款是關於過錯推定責任的規定。
《民法總則》規定了哪些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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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在第一章中規定的基本原則,包括:
平等原則、自願原則、公平原則、誠信原則、合法原則、綠色原則。
法律中的基本原則,指的是能夠體現立法的指導思想、並且對全部法律制度發揮統率和指導作用的最基本規則。確立民法基本原則,是為各種規範民事活動的法律法規提出具有指導思想性質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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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等原則
(1)平等原則,也稱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民法通則》第3條規定,當事人在民事活動中的地位平等。平等原則是民事法律關係區別於其他法律關係的主要標誌。
(2)地位:平等原則是市場經濟的本質特徵和內在要求在民法上的具體體現,是民法最基礎、最根本的一項原則。
(3)平等原則主要體現在:a.主體條件平等。b.主體地位平等。c.法律保護平等。即法律適用平等。
2、自願原則
(1)概念,自願原則,在傳統民法理論中多稱意思自治原則。所謂自願原則,是指法律確認民事主體得自由地基於其意志進行民事活動的基本準則。
(2)其基本理念,是保障和鼓勵人們依照自己的意志參與市場交易,強調在經濟行為中尊重當事人的自由選擇,讓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形成合理的預期。意思自治不僅反映在債法中,而且反映在物權法(處分自由)繼承法、親屬法中(遺囑自由等),當然最主要、最集中地反映在債法,尤其是合同法中。
(3)內容:a.自己行為,即當事人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參與民事活動,以及參與的內容、行為方式等;b.自己責任,即民事主體要對自己參與民事活動所導致的結果負擔責任。
3、公平原則
(1)概念:公平原則是指民事主體應依據社會公認的公平觀念從事民事活動,以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均衡。
(2)特徵:a.公平原則是一條法律適用的原則,即當民法規範缺乏規定時,可以根據公平原則來變動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b.
公平原則又是一條司法原則,即法官的司法判決要做到公平合理,當法律缺乏規定時,應根據公平原則作出合理的判決。
4、誠實信用原則
(1)誠實信用原則是指從事民事活動的民事主體在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時必須意圖誠實、善意,行使權利不侵害他人與社會的利益,履行義務信守承諾和法律規定,最終達到當事人之間的利益、當事人與社會之間的利益得到平衡的基本原則。
(2)誠實信用原則常被奉為「帝王條款」。《民法通則》第4條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倫理道德準則在民法上的反映,適用於全部民法領域。
5、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1)所謂禁止權利濫用,是指民事主體不得以不正當方式行使自己權利,以加害他人。
(2)我國《憲法》第51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此條規定應當是我國禁止權利濫用的法律淵源。
因為所有權利都是法律分配一部分社會利益給權利人的結果,雖然所有權利的行使都有可能使權利人以外的其他人受到損害,但是如果專以損害他人為目的的情形,當然應當屬權利的濫用。
6、公序良俗原則
(1)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合稱。
公序良俗原則是現代民法中一項重要的法律原則,是指一切民事活動應當遵守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
(2)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它有維護國家社會一般利益及一般道德觀念的重要功能。尤其是其中的善良風俗,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發揮著巨大的作用。
(3)能否作為裁判規範適用:並非所有的基本原則都可以作為裁判規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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