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
注意房租是怎麼交的,房子產權清晰不清晰,有的房子存在問題。房東也不說,到時候不讓住了,怎麼辦,違約了又要付違約金。
與人合租我沒簽合同是別人籤的,突然有事住不了了搬走了,當月房租已經交了,剩下的還需要交嗎 15
2樓:鑄就輝煌
如果真如你所介紹的那樣,當然不用再交。因為你們之間既沒有書面協議,也沒有口頭承諾,可以視為臨時起意而合租,彼此之間沒有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約定。
3樓:紅心南瓜
正常是不需要交的,但是如果是合租,室友簽訂合同,如果合同要求半年或一年一付款,你這樣走了就有點不好了,讓室友壓力太大,你應該按照合同給一定補償,還是不要太絕情,沒簽合同不代表你不遵守合同,口頭或預設也是一種契約,加入換對方走了你怎麼想呢?
4樓:
這個不用,可以給點補償,綜合考慮,友好協商,
5樓:最愛赫氏門徒
提前告訴別人,百分之九十九的都理解
我最近跟別人合租了一間房子,跟他本人簽了合同,但是沒有跟房東籤合同,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你的原因,與你沒有關係啊,即使簽了合同。因為你的合同的合法性有疑問,但是不是事故的原因。
7樓:張令紅律師
你所問的問題全在以下的法條裡,你研究一下,再對照你們租房子的具體情形,你就知道責任分擔了:
《合同法》
第224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217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218條: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219條: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222條: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231條: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我和朋友一起租的房子,朋友悄悄走了但是房租沒有交合同上是我寫的兩個人合租的,我籤的合同,房東可以不
8樓:匿名使用者
你如果想繼續租房子
可以再找一個人
要麼你自己承擔房租
你籤的合同,房東只能找你
9樓:匿名使用者
那就是你的問題啦
房東只會找你
合同你還是得履行的
負擔重可以重新找人合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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