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連續工作滿一年可以享受年休假,是指滿一年後就有年休

2021-03-21 19:10:01 字數 5308 閱讀 1667

1樓:甜美志偉

年休假工作年限是連續計算的,即從本人工作之日起到當前止(扣除中途失業或未工作時間),工作之日可以跨單位計算。

年休假不可跨年計算,按自然年度分開。

假設是第一次工作,工作時間是2023年7月1日。

第一個自然年度:2009-1-1至2009-12-31,剛上班,不足一年,沒有年休假。

第二個自然年度:2010-1-1-至2010-12-31,你已達到滿一年的條件,應享有休假天數為5天。在當年的7月1日才滿一年,所以7-1到12-31為184天。

184/365*5=2.52=2天(不足一天的不算)。

第三個自然年度:2011-1-1至2011-12-31,因連續工作且超過一年,所以,當年的年休假就是按整年計算,即5天。

第四個自然年度:2012-1-1至2012-12-31,當年也有5天。

已過年份共7天的年休假是必須給的,不給就按3倍付工資的。

擴充套件資料:

年假的規定:

一、帶薪年假工作年限規定

法律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就意味著,儘管一個職工可能是剛由其它單位進入當前工作單位,但是隻要他在其他單位連續工作滿1年以上,就具備享受法定的帶薪年假的基礎資格 [2]  。

二、帶薪年假天數與工齡掛鉤

滿足享受帶薪年假工作年限規定後,每個職工具體享受的帶薪年假天數如何確定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職工帶薪年假天數與其自身的工齡掛鉤:

(一)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5天;

(二)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0天;

(三)已滿20年的,法定帶薪年休假15天。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休假高於該標準的不予干涉,但是低於法定標準應該以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其未休帶薪年假工資,由於職工因個人原因不休並且做出書面放棄休假權利承諾的除外。

三、不應當享受帶薪年假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帶薪年假的休假安排規定

單位應當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對於未休的年假天數,單位應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工資報酬。

2樓:匿名使用者

滿一年後可以有資格享有年休假。09年7月1日入職,工作到10年7月1日後就可以有5天的年休假,如果要計算本年度的年休假天數,有一個公式可以計算:=(當年度在公司已過日曆天數/365天)*員工本年度應該享有年休假天數+跨年度未調休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調休的年休假天數

2009-7-1至2010-7-1 有5天 (假設為第一年度)2010-7-1至2011-7-1有5天 (假設為第二年度)2011-7-1至2012-7-1有5天,但是目前是2012-1-10,

現假設你第一年的年休假已調休,第二年度的年休假還未休,那麼直接到現在12年1月10日可以享有的天數可套用上面的公:=(134/365)*5+5-0

=6.835天(這個是你目前可以調休的年休假)備註134是從11年7月1日至2023年1月10日的天數。

你本年度還沒有調休,所以為0

勞動法年假是否規則滿一年次月才可以享受年假

3樓:爺呮手遮天

有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的,方可享受帶薪年休假。不一定要是次月,但是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不享受當年年休假。

1、滿一年後可以有資格享有年休假,年休假工作年限是連續計算的,即從本人工作之日起到當前止(扣除中途失業或未工作時間),工作之日可以跨單位計算。

2、假設你是第一次工作,工作時間是2023年7月1日。第一個自然年度:2009-1-1至2009-12-31,你剛上班,不足一年,沒有年休假。

3、第二個自然年度:2010-1-1-至2010-12-31,你已達到滿一年的條件,應享有休假天數為5天。但你在當年的7月1日才滿一年,所以7-1到12-31為184天。

184/365*5=2.52=2天(不足一天的不算)。

4、第三個自然年度:2011-1-1至2011-12-31,因你是連續工作且超過一年,所以,當年的年休假就是按整年計算,即5天。

5、第四個自然年度:2012-1-1至2012-12-31,當年也有5天。

4樓:

你看一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2、3條規定和《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5條規定,如果你的工齡累計不足10年,那麼你在這個用人單位連續工滿一年後,可以享受每年5天的帶薪年休假,但去年11月7日入職,本月6日滿一年,今年的剩餘日曆天數只有55天了,分攤的休假天數不足一天,不能享受帶薪年休假,所以,你只能從明年起享受每年5天的帶薪年休假。如果你累計工齡超過10年不足20年,則今年可以享受1天的帶薪年休假,明年起每年10天。如果你的累計工齡超過20年,則今年可以享受2天的帶薪年休假,明年起每年15天。

5樓:wu吳選進

只能享受5天年休假,人事部的理解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工作滿一年可以申請年休假 此處的一年包括之前在其他單位工作時間

勞動法中規定的年休假,工作時間累計是指什麼?

7樓:**fafa的我

是指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累計年限。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

勞動法休年假的規定

員工如果連續工作滿十二個月以上的,享受年休假。即工作年限滿一年以上是員工享受年休假的一個重大標誌。

年休假工作年限的計算,它是根據員工累計的工作年限為基礎。即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計計算,而不是僅計算本單位的工作年限。如員工在參加工作之前(間)服兵役、作為知識青年上山下鄉、在計劃經濟時期轉正前在轉正單位的臨時工工齡等均與參加工作後的工作年限綜合累計計算。

對於工作年限的確認,員工的檔案是確定工作年限最好的依據。同時確認員工的工作年限還有以下幾種方式予以確定:

1、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記錄社保機構記錄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資料是全面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一個重要依據。從記錄中可以明確確認員工參加工作的起始時間,以及各階段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的工作經歷。

2、員工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由於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基本內容之一,在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下,勞動合同確定的合同期限實質上也是員工的工作年限。

3、用人單位制作的《職工名冊》《職工名冊》中包含勞動者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它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4、用人單位下達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是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必備條款之一。該內容也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5、員工的退保記錄由於社會保險現階段尚不能在全國範圍內進行轉移,導致不少外來員工對於自己繳納的社會保險,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採取退保的方式領取個人繳納部分。由於社保機構給付的退保記錄等相關材料也能證明工作年限,因而也是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6、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民事判決書(調解書)

發生勞動爭議後,在用人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或者有關部門主持下,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所確認的給付經濟補償年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下達的仲裁裁決書(調解書)、人民法院下達的民事判決書(調解書)所載明的員工工作時間,均可作為確定員工工作年限的依據之一。

如果沒有上述檔案證明員工的工作年限或者員工與用人單位在確認工作年限上產生分歧,雙方協商又達不成一致的情況下,可依法向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工齡鑑定,確認員工的工作年限。

年假工資計算方法

1.年假安排及未休年假的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未休年假的工資計算: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職工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2.離職時年假工資怎麼算

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

第四條 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或者登記證書的,受用人單位委託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五條 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是應當依法向勞動者支付其實際工作時間的勞動報酬。

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並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並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第八條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的職工名冊,應當包括勞動者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戶籍地址及現住址、****、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時間、勞動合同期限等內容。

第九條 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計算,包括勞動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條 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用人單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合併計算為新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原用人單位已經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新用人單位在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工作年限時,不再計算勞動者在原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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