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任意更換崗位降低工資變相裁員

2021-03-19 18:36:33 字數 2107 閱讀 5881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調崗屬於變更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未經勞動者同意,用人單位單方面調整崗位,原則上是無效的;

2、如果用人單位是生產經營需要的調崗,且調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侮辱或懲罰性質,工資待遇不降低,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之間存在相關性,則調崗有效;你作為勞動者應該遵守。當然,調整崗位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舉證;反之,用人單位是基於迫使勞動者離職而調整崗位,勞動者是可以拒絕的。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就屬於違法解除;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本人工資,即2n;

3、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也是有權調整崗位的。當然,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不勝任工作也是需要提供證據的。勞動者拒絕調整崗位的,用人單位據此解除勞動合同,屬於合法解除,但是用人單位也是應該支付經濟補償,即n。

對於降低工資你可以提出異議,並且拒絕履行用人單位的決定。 或者,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38、46、47條。

2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看合同,有無固定崗位,有無低於合同約定工資。

3樓:簡單的幸福

這樣的話,可以打**給勞動局。

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如果公司通過降工資來變相裁員算違法嗎?可以不接受嗎?

4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為了變相裁員降員工的薪資,屬於變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員工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其數額是經濟補償金的2倍。

可以不接受

漢口學院法律援助中心竭誠為你服務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裡面約定了工作崗位,任意調動可以拒絕,降低工資是違反合同的行為,可以直接到勞動局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出處:《勞動合同管理規定》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變更,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的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十六條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

(一)雙方協商同意的;

(二)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已經修改的;

(三)企業合併、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

(四)因工緻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接到通知後,應在15日內作出答覆。逾期不答覆,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

第十七條勞動合同沒有變更,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勞動者從事合同規定以外的工作或調換崗位。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發生事故或災害,需要及時搶修或救災;

(二)因生產、工作需要,單位內部機構或工種,崗位之間的臨時調動;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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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樓:

變更是要經過雙方同意的,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變更,用人單位不能單方擅自變更合同的,若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同意變更勞動合同為由辭退勞動者的,屬於非法行為,勞動者可以要求相應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同時,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提出勞動仲裁,建議當面諮詢當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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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樓:雲譽曾律師

如果公司確實存在變相裁員的做法,建議收集證據,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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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李建成律師

公司降工資算變相裁員違法,協商不成,到 公司所在地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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