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關於貨物風險轉移的原則有哪些

2021-03-19 18:31:35 字數 4666 閱讀 3883

1樓:本宜興本拉登

聯合國國際貨物

買賣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2023年兩個海牙公約,即《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基礎上制訂的。2023年3月在由62個國家代表參加的維也納外交會議上通過。按照公約第99條的規定,公約在有10個國家批准之日起12個月後生效。

自2023年1月1日起,公約對包括我國在內的11個成員國生效。截至2023年 6月,加入該公約的國家已有65個。

一、《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主要內容和總體評價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條。第一部分共13條,對公約的適用範圍和總則做出規定;第二部分共11條,規定合同訂立程式和規則;第三部分共64條,就貨物買賣的一般規則、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風險的轉移等做出規定;第四部分是最後條款,對公約的保管、簽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規定。

(一)公約的宗旨和適用範圍

根據公約在序言中的規定,公約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國家經濟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國際**,照顧到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制定國際貨物銷售的統一規則,以減少法律障礙,促進國際**的發展。

公約的適用範圍包括:1.公約適用的主體範圍。

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必須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之一:或者雙方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都是締約國;或者雖然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不是締約國,但根據國際私法規則導致應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2.

公約適用的客體範圍。公約適用的客體範圍是「貨物買賣」。但並非所有的國際貨物買賣都屬於公約的調整範圍,公約排除了以下幾種買賣:

(1)以直接私人消費為目的的買賣;(2)拍賣;(3)依執法令狀或法律授權的買賣;(4)公債、**、投資**、流通票據和貨幣的買賣;(5)船舶、氣墊船和飛行器的買賣;(6)電力的買賣;(7)賣方絕大部分義務是提供勞務和服務的買賣。3.公約沒有涉及的法律問題。

公約的規定並沒有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問題公約沒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合同對所有權的影響;貨物對人身造成**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

在合同成立問題上,公約採用了傳統的要約、承諾的理論。

(二)合同雙方的義務

1.賣方的義務。公約第30條至第44條主要規定了賣方的義務。

賣方的義務主要包括:(1)交付貨物。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主要義務,根據公約的規定賣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完成交貨義務。

(2)品質擔保。賣方必須保證其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依公約的規定。

(3)權利擔保。權利擔保分為所有權擔保和智慧財產權擔保。所有權擔保指賣方保證對其**的貨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

智慧財產權擔保是指賣方交付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依工業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主張任何權利和要求的貨物。(4)交付單據。單據在象徵**貨的情況下,對買方非常重要,可能會影響到買方能否及時提取貨物或轉賣貨物。

公約第34條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

2.買方的義務。公約第53條至60條規定了買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主要有兩項:支付貨款和接收貨物。

(三)違約的救濟方法

違約的救濟方法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依法獲得補償的方法。

1.賣方違約買方的救濟方法。(1)要求實際履行。

公約第46條第1款規定,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採取要求實際履行的辦法。第47條規定,買方可以規定一個合理時間的額外期限,讓賣方履行義務。(2)交付替代物。

依公約規定買方只有在貨物與合同不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3)修理。賣方對所交付的與合同不符的貨物進行修補、調整或替換有瑕疵的部分。

(4)減價。公約第50條規定,如貨物與合同不符,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5)宣告合同無效。

依公約第49條規定,買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宣告合同無效:第一,賣方根本違反合同;第二,賣方在買方規定的寬限期間內沒有交貨或宣告不交貨。

2.買方違約賣方的救濟方法。(1)要求履行義務依據公約第61條至63條的規定,如果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或公約規定的義務,賣方可以要求其履行義務,如支付貨款、接收貨物等。

(2)宣告合同無效。根據公約第64條的規定,賣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①買方的違約時根本違約;②買方在寬限的時間內仍沒履行,或買方宣告將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

3.適用於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公約除上述適用於買方或賣方的特殊規定外,還在第71條至第88條規定了適用於買賣雙方的一般性規則,包括:

(1)預期違約和分批交貨合同。當一方出現預期違約的情況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採取中止履行義務的措施。公約從分批交貨的各批次之間的影響不同,對分批交貨的違約救濟做出了規定。

(2)損害賠償。公約在第74條至第77條從賠償金額的計算、賠償的限度、採用替代交易時的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一方減少損失的責任幾個方面對損害賠償進行規定。(3)支付利息。

(4)免責。公約在79條至80條規定了免責的條件、免責的後果、免責的通知義務等。(5)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

公約從81條至84條規定了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①合同一經被宣告無效,即解除了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②宣告合同無效,要求買方必須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③合同宣告無效後,買賣雙方必須歸還因接受履行所獲得的利益。(6)保全貨物。

保全貨物是指在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仍持有貨物的處置權,該當事人有義務對他持有的或控制的貨物進行保全。保全的目的是為了減少違約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失。

(四)風險的轉移

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的,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損壞或遺失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公約第67條、68條規定了風險轉移的時間,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風險轉移;在運輸途中風險的轉移;其他情況下風險的轉移。第67條第2款特別強調了在貨物被劃撥到合同項下之前,風險不轉移。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的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對風險轉移確定了以下原則:

1.以交貨時間確定風險轉移。和某些國家,如英國,以所有權轉移時間確定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不同,公約採用了所有權與風險相分離的方法,確定了以交貨時間作為風險轉移時間的原則。

公約第69條規定,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風險轉移於買方承擔。

2.過失劃分原則。從交貨時間起,風險從賣方轉移於買方。這一原則的適用有一個前提,即風險的轉移是在賣方無違約責任的情況下。假如賣方發生違約行為,則上述原則不予適用。

3.國際慣例優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有些國際慣例對風險轉移有自己的規定。

公約第9條規定,雙方當事人業已同意的任何慣例和他們之間確立的任何習慣做法,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例如根據《2023年國際**術語解釋通則》fob、cif、cfr合同的風險劃分是以裝運港船弦為界。賣方承擔貨物越過船弦前的風險,貨物越過船弦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

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選擇了這種**術語,那麼國際**術語規定的風險分擔原則優先於公約的規定,即風險劃分以船弦為界而不是以交付單據(即交貨)的時候劃分。

3樓:小小木馬

第四章 風險移轉

第六十六條

貨物在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買方支付價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遺失或損壞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所造成。

第六十七條

(1)如果銷售合同涉及到貨物的運輸,但賣方沒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交付貨物,自貨物按照銷售合同交付給第一承運人以轉交給買方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如果賣方有義務在某一特定地點把貨物交付給承運人,在貨物於該地點交付給承運人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賣方受權保留控制貨物處置權的單據,並不影響風險的移轉。

(2)但是,在貨物以貨物上加標記、或以裝運單據、或向買方發出通知或其它方式清楚地註明有關合同以前,風險不移轉到買方承擔。

第六十八條

對於在運輸途中銷售的貨物,從訂立合同時起,風險就移轉到買方承擔。但是,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載有運輸合同單據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擔。儘管如此,如果賣方在訂立合同時已知道或理應知道貨物已經遺失或損壞,而他又不將這一事實告之買方,則這種遺失或損壞應由賣方負責。

第六十九條

(1)在不屬於第六十七條和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情況下,從買方接收貨物時起,或如果買方不在適當時間內這樣做,則從貨物交給他處置但他不收取貨物從而違反合同時起,風險移轉到買方承擔。

(2)但是,如果買方有義務在賣方營業地以外的某一地點接收貨物,當交貨時間已到而買方知道貨物已在該地點交給他處置時,風險方始移轉。

(3)如果合同指的是當時未加識別的貨物,則這些貨物在未清楚註明有關合同以前,不得視為已交給買方處置。

第七十條

如果賣方已根本違反合同,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和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不損害買方因此種違反合同而可以採取的各種補救辦法。

2023年國際**術語解釋通則》與《銷售合同公約》貨物風險轉移原則的風險轉移比較

4樓:匿名使用者

兩者的性質不同:雖然兩者都是國際法淵源,但《2023年國際**術語解釋通則》屬於國際慣例;gisg屬於國際公約;

gisg作為一種籠統性的規定,對貨物在合同履行中的風險轉移做出了籠統的規定。

而通則作為一種國際慣例,將實務操作格式化,制定的風險轉移規則更加具體。例如fob,是指

‍當貨物已運至船上時,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發生轉移,買方自那時起承擔一切費用

。但是兩者同時規定風險轉移並不矛盾,可以相輔相成。約定運用2010通則的,用通則的規定。通則沒有涉及的,運用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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