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甲構成挪用**罪 丙涉及洗錢罪
個人意見 僅供參考
一道刑法題目請教
2樓:匿名使用者
個體犯罪
,只需要行為人放棄犯罪即可構成犯罪中止。但是共同犯罪的中止,行為人不但要放棄自己將要實施的犯罪行為,還要撤出自己已經造成的犯罪繼續進行的原因力。本案中的原因力就是行為人的配置的鑰匙。
行為人雖然放棄了已經實施了放棄,但並沒有追回自己製作的鑰匙,並且直接造成了犯罪的順利完成。
如有疑問追問,
如滿意記得采納,
如果有其他問題也可點我名字向我求助
答題不易,
如果沒有回答完全,請您諒解,
請採納最快回答的正確答案!!謝謝!
3樓:寒豆小姐
屬於搶劫性質的違法行為,而非綁架或非法拘禁性質的違法行為!
請教刑法題
4樓:匿名使用者
親愛的房主,你所看到的標準答案是錯誤的.我國對本案有管轄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之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法律有
特別規定的以外,都適用本法。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或者航空器內犯罪的,也適用本法。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條文之中,我國的領域包括:我國的領土,領海,領空以及我國的航空器,船舶,在外的大使館等.
本案中我國駐乙國使館是我國的領域的延伸,也屬於我國領土,案件在我國領域發生,根據我國《刑法》屬地主義原則,我國有管轄權.
5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領域包括:我國的領土,領海,領空以及我國的航空器,船舶,在外的大使館等. 咱們國家在外的使館是算我過領土,那其他國家在中國的使館就不算其他國家的領土嗎????
中國駐英國大使館算中國領土吧!那英國駐中國大使館當然也算英國領土!以次代如乙過大使館就明白了!
最後說:應該是有管轄權,因為使館被視為他過領土嘛
6樓:匿名使用者
因為a\b都不是中國公民!也沒有針對中國**\企業公民犯罪,也不是在中國領土上...
7樓:匿名使用者
有管轄權,我國刑法管轄採用屬地原則,使館是我國的 領土的延伸。
8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的行為或者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
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9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管轄權,因為此案的發生地是在乙國
10樓:
俺不懂 殺了人的人不會想這些的
請教一道刑法題
11樓:徐敏律師
我認為應該是犯罪中止。中止和未遂不僅要考慮其主
觀方面,也要考慮犯罪當時的客觀實際。中止的根本要義是「能犯未犯」,未遂應是「不能犯未犯」。綜合來看該案例的情況,當時即使丁知道李有性病,也可以將其出賣的,而他選擇了離開現場,應該是中止。
類似案例有:**時遇到女方在經期,罪犯迷信,認為經期發生性行為對自己有特殊的傷害之類,遂停止了**行為,此種也為中止。
12樓:匿名使用者
犯罪中止 依照刑法教材 你 記清楚一點就行 能而不欲是中止 欲而不能是未遂 其他客觀意志以外什麼什麼的難得解釋 容易發生爭議
13樓:
犯罪終止,終止和未遂主要看主觀意識的差異,終止是主觀上要求停止,而未遂是主觀上仍然有犯罪的意願,而客觀上未實現。
導致主觀意願停止的原因,在這裡並不重要,不是判斷是否未遂的因素。
14樓:長寧小子
這應該是中止,因為性病不足以阻止丁為該行為,所以這種行為應該是心裡的原因而中止的,屬於犯罪中止。
請教一道刑法案例題?
15樓:匿名使用者
應當定為搶劫罪。仔細辨別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 不難發現其中的區別。
根據刑法263條和274條。比較如下
搶劫罪和敲詐勒索罪在犯罪的行為實施內容 ,犯罪行為的方式,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和數額標準都不盡一致。
除去數額標準。搶劫罪的實施內容是強行劫取財物,而敲詐勒索罪是強行索取財物。仔細揣摩下劫取和索取的區別。受害人主觀自由的程度不同。
從行為方式來看。搶劫罪是當場使用暴力,脅迫等方法,而敲詐勒索罪的行為方式是對受害人實施威脅和要挾的方式。前者針對的大多是受害人的生命健康權,更具緊迫性。
而後者則不一定,針對的可以是受害人或者他人的生命健康權,也可能是名譽權、隱私權等。
從非法取得財物的時間來看,搶劫罪一般情況下都是當場實施暴力,當場取得。敲詐勒索罪的犯罪行為和非法取得財物在時間上是有一定的順延的。
根據題目來看 a的主觀上只有一個目的,非法佔有財物。客觀上實施的行為上來看 兩個行為,一個行為是拍照後為要挾,第二個是拿出菜刀剁b的手指。對b的行為具有緊迫性 且當場取財,滿足搶劫罪的構成要件,構成搶劫罪。
帶著菜刀去女友家已經在主觀上有搶劫的故意了,當場取財,故不定敲詐勒索。且進入住宅時主觀上有搶劫的故意。屬於入戶搶劫。
希望我的回答能給你帶來幫助
16樓:山裡有廟的山
應該是搶劫罪。
具體的犯罪構成你肯定清楚,就不列了,直接說區別吧~兩個罪在實現威脅的現實可能性方面是有區別的。雖然同樣可以以暴力相威脅,但敲詐勒索罪的暴力威脅不具有當場實施的現實可能性,搶劫罪的威脅具有當場實施的現實可能性。
在家中,a指著b叫他把手指剁了....顯然具有將暴力付諸實施的現實的、急迫的可能性,所以應該成立搶劫罪(既遂),在路上的行為可以被評價為敲詐勒索罪(未遂)p.s.
敲詐勒索罪的既遂標準是是否取得財物。
17樓:小雨
搶劫罪,a的主觀目的是錢財,且他的威脅行為是針對b,b是其暴力的承擔者。如果是勒索的話,威脅的是被害人以外的第三人
請教一道刑法題!
18樓:匿名使用者
b 本題的難點在對共同犯罪的中止的理解上。個體犯罪,只需要行為人放棄犯罪即可構成犯罪中止。但是共同犯罪的中止,行為人不但要放棄自己將要實施的犯罪行為,還要撤出自己已經造成的犯罪繼續進行的原因力。
本案中的原因力就是行為人的配置的鑰匙。行為人雖然放棄了已經實施了放棄,但並沒有追回自己製作的鑰匙,並且直接造成了犯罪的順利完成。
19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不是a
共同犯罪不錯
共同犯罪中,一人既遂,全部既遂。中途退出的,除非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發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行為對犯罪所起的作用。
樑雖然沒有實際著手實施盜竊,但是他提供的鑰匙給陳盜竊提供了便利。所以共犯既遂選b
20樓:楚水
應當是b,因為共同犯罪是指共同故意實施犯罪,在本案中,陳某和樑某事前共謀,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在實施作案時,樑某雖然退出,但其沒有對陳某的行為進行制止,讓盜竊行為終止,而且陳某系利用樑某提供的鑰匙完成了盜竊過程。在整個作案過程中,樑某起到了一定的作用,應該是盜竊既遂。
請教一道刑法案例分析題?
21樓:中國毒品辯護網
a構成盜竊罪
未遂或中止,b構成盜竊罪未遂或中止及故意毀壞財物罪,數罪併罰。 ab在盜竊罪範圍內成立共同犯罪。 針對你的追問,並不是說伸手要拿東西那一刻,對財產造成現實緊迫的危險才是實行階段,這樣的理解太狹隘,也不客觀。
預備應當是踩點、準備工具、事先了解情況等工作,現已到現場伺機下手,就是實行階段了,只能成立中止或未遂,具體是哪一種,要看沒有機會下手的原因是什麼來判斷。
22樓:花滿晨
a:盜竊罪,未遂
b:盜竊罪未遂。故意毀壞財物罪,既遂
ab在盜竊罪上構成共犯
23樓:匿名使用者
a,b共同犯盜竊罪,未遂。a是教唆犯。
b,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既遂。
24樓:火舞
你對a的行為和b砸車行為的評價是對的。但b是盜竊罪(未遂),不是預備行為。b到c家門口蹲點的行為表明其已經著手。
25樓:匿名使用者
其他幾點說不上來,但是有一點,就是b在c家門前是一直沒有機會下手,而不是自行中止……
一道刑法題目,關於未遂和既遂,一道刑法題
我不想說是抄c,這樣會讓你很襲鬱悶,每個人的都不一樣,呵呵 首先第一個行為是過失致人死亡,第二個行為是在第一個行為已經告一段落後實施的,不屬於競合,應單獨評價,因為屍體不能被殺死,所以是殺人未遂,應數罪併罰,萬國教材和韓友誼都是這個觀點 a.過失致人死亡罪 用三段論分析,具體情節參看相關題目。有兩個...
請教刑法 刑罰相關問題,請教一道刑法問題,怎麼解答呢?
乙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這種情況屬於意外事件,既要考慮主觀心態,也要考慮客觀上的因果關係。先從主觀上分析 乙沒有殺害甲的故意,主觀上沒有罪過。從客觀上分析 乙的打賭行為並沒有直接給甲造成侵犯法益的危險性,而且,甲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認識能力,爬不爬那是他自己決定的,所以乙的打賭行為和甲的死亡之間沒有因...
請教一道法律問題,請教一道刑法問題
首先,民法通則 第11條第2款,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 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甲已滿17歲,如果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 的,那買賣合同是有效的。其次,如果甲的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買賣合同是效力待定的。效力待定的合同在法定 人追認前,都是不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