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抓住小偷後,失主是否能得到賠償

2021-03-19 18:23:24 字數 5529 閱讀 8497

1樓:專利商標版權通

要看他有沒有消髒及賠付能力,都沒有的話就只是多蹲幾年了

2樓:匿名使用者

按情況而定,若是這個小偷,跟本沒有賠償的能力,我看您想要的賠償應該拿不到。

小偷偷了東西后被抓如何方法讓失主得到賠款

3樓:正氣長春

如果小偷已將所盜竊的財物揮霍,你可以在法院判決時,刑事附帶民事提起訴訟,要求賠償你被盜竊的財物。

如果小偷判決後還不賠償,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財產。

4樓:匿名使用者

積極退還贓物,賠償受害人損失,是量刑年限的一個考慮標準,如此人已無任何財產可以執行,賠款的可能性較小,只能通過公安機關不斷的追繳。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向法院起訴拍賣他的家產

小偷偷了錢以後被民警抓獲,失主是否能拿到丟失的錢財?

6樓:佘向前

一、如果依法被認定為贓物,應當被及時歸還。

贓款贓物的性質,只能夠由國家授權的特定司法機關或者行政執法機關通過法定程式作出的生效裁決來確定。

二、生效的裁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

1.行政執法機關依照有關的行政法律、法規在其許可權範圍內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

2.人民法院對其管轄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決。特別是在刑事訴訟中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違法犯罪所獲取的財產,是否能夠定性為贓款贓物,最終只能由人民法院的生效裁決予以確定。

在刑事訴訟中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利對贓款贓物進行認定,公安機關無權認定。因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只有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有罪後,被告人的非法所得才上升為罪犯的贓款贓物,即是說,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在其法律上的地位被確定為罪犯之前,其違法所得便不能夠成為具有法律意義上的贓款贓物。因此,我國刑事訴訟法在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只使用過「物品、檔案」、「存款、匯款」、「財物及其孳息」、「合法財產」等字眼,在人民法院審判判決後才有贓款贓物的說法。

三、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於扣押、凍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物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或者自行處理。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對違禁品或者不宜長期儲存的物品,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因此,從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我們公安機關特別是我們經偵部門在偵辦刑事案件時是沒有權利認定有關涉案款物為贓款贓物的,而且也沒有辦法來認定,依據什麼法律、需要哪些證據等都導致沒有辦法認定。

(1)與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相背離。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證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第三條,公安機關只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第四十三條,「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罪重的證據材料」,等等。公安部制訂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對公安機關的任務也作了相似的規定。

我國刑事訴訟法沒有任何一條規定有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追繳贓款贓物的職責。

(2)我國現行法律中沒有授權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享有追繳贓款贓物或者追繳涉案款物的權利,在法定的訊問、搜查、鑑定、通緝等十種偵查措施中也沒有追繳措施。

(3)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贓款贓物都還沒有也無法被認定,追繳贓款贓物從何而來。

(4)國家、企業、個人的財產被犯罪嫌疑人侵犯要挽回損失,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當然也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但公安機關只能夠是通過偵查、預審等措施證明該事實的存在,怎麼樣挽回應當由被害單位和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解決)。我國《刑法》第六十四條「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規定應當僅適用於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無權以此規定追繳財物。

附《關於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該《規定》第48條對贓款贓物的移送和處理作了詳盡的操作性規定。據此《規定》,贓款贓物是否隨案移送,應當根據不同情況作以下處理:

(1)對作為證據使用的實物,應當依法隨案移送;對不宜移送的,應當將其清單、**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隨案移送。

(2)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贓款,應當向人民法院隨案移送該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檔案。

(3)查封、扣押的贓款贓物,對依法不移送的,應當隨案移送證據清單、**或者其他證明檔案。需要特別注意的是,《規定》明確指出,不得以未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案件。

因此,贓款贓物並不是一律都要移送法院,法院不能以檢察院未隨案移送贓款贓物為由拒絕受理案件。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公安機關在抓住小偷後,會要求小偷返還失竊人的財物,你也可以向警察提出返還財物的要求。

不用擔心,公安機關會根據小偷是否返還偷盜財物決定處罰的輕重。

8樓:匿名使用者

1、小偷被抓後,只要被認定有違法犯罪事實,被害人都可以向公安、檢察機關提出,要求小偷返還被盜財物。如原財物仍在,偵查階段就可要求偵查機關協助返還;如果原財物被揮霍,可以要求相關機關在作出處罰時從小偷的個人財產中返還被害人的損失。如果小偷沒有個人財產,仍可要求今後有財產時返還,當然,這種情況下要執行就很困難了。

2、從本案看,被害人應當是店主,而不是你,店主將損失轉嫁給你是不合理的。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不是重大過錯,不需要賠償

小偷已經抓到 家裡上繳了賠償,錢財什麼時候能給失主?

10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刑訴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中,均沒有規定具體的發還時間;

實踐中,有的是在案件判決前發還;有的為了保險,待案件判決生效後再發還。

11樓:小風仔

在立案判刑後就能拿到了。

小偷偷車被抓,失主能得到賠償嗎

12樓:endlesslove涵

您好。您這種情況是可以主張得到賠償的。若小偷現在坐牢可找其家人、妻子等索賠。有時還可以用其資產如房子轎車等抵債。也可等其出獄後賠償。要是時間不長的話。

13樓:孤帆遠影

可以得到車子的實際價金和適當要求的損失

14樓:仵野夕溪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小偷被抓後如何賠償失主 5

15樓:just享受

可以向法院起訴,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法院可以凍結、劃撥其財產以賠償失主的損失,如果仍不能償還債務,法院可以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等措施限制小偷的行為。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二百四十二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2、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3、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4、第二百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採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5、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公佈不履行義務資訊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擴充套件資料

向法院起訴的流程如下: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鑑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徵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16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範圍問題的規定】:

(202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48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0〕47號)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六十四條和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的有關規定,現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問題規定如下:

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物質損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已經遭受的實際損失和必然遭受的損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依法判決後,查明被告人確實沒有財產可供執行的,應當裁定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因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害時,依法應當賠償所造成的損失,其損失的賠償應遵循下列原則進行:

完全賠償原則

完全賠償原則是指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使受害人所遭受的全部損失,都應由違約方負承擔,包括因違約造成的實際損失和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完全賠償是對受害人利益全面的、充分的保護。

從公平和等價交換原則來看,由於違約當事人的違約而使受害人遭受損害,違約當事人也應以自己的財產賠償全部損害。當然此種賠償應限制在法律規定的合理範圍內。

各國合同法律對違約損害賠償往往採用完全賠償原則。中國民事立法也採用了完全賠償的原則。

根據《合同法》第113條規定,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

中國採用了大陸法系國家的做法,損失僅指財產損失。

直接損失為現存的損失,可以說「看得見,摸得著」的損失,一般也不會產生爭議。

關鍵是如何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行後債權人可以實現或者取得的收益。可得利益具有如下特點:

⑴未來性。可得利益不是現實的利益,而是一種未來的利益,可得利益必須是經過合同違約方履行後才能獲得的利益。

⑵期待性。可得利益是當事人訂立合同時可以預見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損失也是合同當事人能夠預見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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