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案情回顧:駕駛超標電動車出交通事故
2023年6月22日,被告張某駕駛一輛沒有投保交強險的無牌超標電動自行車行駛,在避讓相對方向來車時,碰撞到前方同向原告李某駕駛的自行車,造成李某受傷、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經交管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張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後李某向張某要求賠償,經協商未果,故成訟。
爭議焦點:如何承擔賠償責任
在本案中,張某駕駛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使李某受傷,李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由張某予以賠償。而本案爭議的焦點就在於,張某應如何承擔賠償責任,主要存在以下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李某的損失,超過限額部分,再按照事故責任來確定其應承擔的賠償比例。超標電動自行車被視為機動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按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賠償原則來處理,故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予以賠償。
第二種意見認為,張某直接按其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電動三輪車目前尚未列入我國國家產品目錄,為非法加裝動力車,無法上牌和取得行駛證,也不能投保交強險和商業險,其在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時,在民事賠償領域,仍應將超標電動自行車納入非機動車範疇進行處理,故應直接按事故責任來確定張某的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應直接根據事故責任大小來確定賠償責任
張某直接按其事故責任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因如下:
一、在行政領域,超標電動自行車被視為機動車。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3項和第4項區分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的範疇,其中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而對於超標電動自行車是否屬於非機動車的範疇,我國目前沒有進行專門定義,其在發生交通事故或交通違法行為時,是作為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進行處理,也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進行界定,應通過結合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於2023年制定的《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以及《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gb7258-2004)的規定來予以分析。
《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規定了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不大於20km\h,整車質量(重量)應不大於40kg,而《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對輕便摩托車的定義是「無論採用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且若使用內燃機,其排量不大於50ml的兩輪或三輪車輛,包括兩輪輕便摩托車和三輪輕便摩托車,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結合兩者來看,超標電動自行車應被視為兩輪輕便摩托車即機動車。公安部交管局在對江蘇省公安廳就電動三輪車涉及的交通事故及交通違法行為如何處理進行的答覆中,也對電動三輪車和車速大於20km\h的兩輪電動自行車發生的交通事故及其交通違法行為進行了說明,此時應按照機動車進行處理。該答覆的法律效力等同於部門行政規章,但這只是在行政領域將超標電動自行車視為機動車。
二、在民事賠償領域,超標電動自行車仍應按非機動車範疇進行處理。
公安機關就超標電動自行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納入機動車管理範疇進行處理,僅是在行政領域依據行政規章對發生交通事故的超標電動自行車所作出的認定。在實踐中,電動自行車不可能像機動車一樣登記上牌、領取駕駛證、投保交強險,且我國市場上生產和銷售的電動自行車大多為超標電動自行車。我國實行交強險制度,就是通過國家法律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第三者責任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其初衷是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弱勢群體的利益,由保險公司向第三方的人身財產損失提供補償,而超標電動自行車在現實中無法投保交強險,也就不能由保險公司轉嫁交強險限額內的風險,故不能苛求無法投保交強險的超標電動自行車在交強險賠償責任限額內先行賠付。
在民事賠償領域方面,超標電動自行車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仍應納入非機動車範疇進行處理。
綜上,在張某駕駛的超標電動自行車發生交通事故時,不應先在交強險限額內要求張某承擔賠償責任,而應直接根據事故責任大小來確定張某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新交通法對電動車發生事故怎麼處理
2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從2023年1月1日起國家實施了電動車國家新標準。標準將「40公斤以上、時速20公里以上的電動自行車,稱為輕便電動摩托車或電動摩托車,劃入機動車範疇」,與原有的電動自行車區分開來。
「超標車」一旦造成交通事故,由於其部分關鍵技術指標超出了電動自行車標準的規定,且動力效能明顯高於其他非機動車,在司法實踐中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從而使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後續賠償等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電動自行車的部分限制條件:
1、車速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不得超過25km/h,主要是考慮到如果車速過快,將直接增大交通事故的發生機率,一旦遇到緊急情況,騎行人做出相應避險動作的時間很短,剎車距離也會相應變長,很容易與其他交通工具或行人發生碰撞,有時甚至還會出現側滑摔倒等失控現象,造成了許多人身傷害事故。
因此,將電動自行車行駛速度控制在合理範圍內,是確保安全的重要前提。
2、尺寸重量限制
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
主要是考慮近些年,部分「超標車」車體越來越長、越來越寬,重量越來越重,外觀和效能都逐漸摩托化,嚴重擠佔了非機動車道的空間,這類超大車輛極易與其他非機動車以及行人發生碰撞。同時,如果電動自行車整車重量過重,碰撞時由於衝擊力較大,將給對方造成嚴重的傷害。
因此,為確保交通安全,必須對電動自行車長度、寬度以及整車重量加以限制。
3、腳踏功能
電動自行車從根本上說是帶有電動助力功能的自行車,應當符合自行車的相關特徵,即能夠由人力驅動行駛。
如果沒有腳踏騎行功能,電動自行車在產品形態、動力**、使用方式等方面就與電動輕便摩托車不存在本質的區別,也就無法納入非機動車管理。
此外,腳踏騎行功能還能夠讓消費者在車輛故障或電池乏電時繼續行駛,避免了長距離的推行,更加便利消費者使用。根據國際經驗看,歐盟、日本等國家和地區均只有具備腳踏騎行功能的電動兩輪車才能納入非機動車範疇。為此,新標準中規定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腳踏騎行功能。
3樓:肥仙女
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發生事故時適用無過錯原則。
電動車屬於機動車與其他機動車發生事故,適用過錯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拓展知識:
2023年10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23年10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八號公佈,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4月22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機動車來歷證明;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車輛購置稅的完稅證明或者免稅憑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查工作,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對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式樣由***公安部門規定並監製。
4樓:換個頭髮染色
電動車發生了事故,目前還是參照安全法規中關於非機動車的有關規定,進行比照處理。
5樓:沒廣告啦
我國道路交通事故的歸責原則採用多元化歸責原則,根據交通事故主體的不同而採取不同的歸責原則,即: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是以過錯作為價值判斷標準;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機動車駕駛人員無論有無過錯,只要對非機動車、行人造成損害,法律規定其承擔賠償責任就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二、對電動車認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四)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根據該規定,只有那些時速低、重量輕,不具有一般機動車的危險性的電動自行車,才會被認定為非機動車。
實踐中,電動自行車一般認定為非機動車,但如果其超過20公里/小時的國家標準上限,極有可能要認定為機動車。在現實中,有不少人會私下對電動自行車進行改裝(調高時速),以達到提高行駛速度的目的。若違反交通規則或相關法律規定,引發一定後果時,除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外,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比如交通肇事罪。
如果醉酒的話,則可能會觸犯危險駕駛罪。
二、電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劃分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比例分擔責任:
(1)負主要責任的,承擔70%;
(2)負同等責任的,承擔50%;
(3)負次要責任的,承擔30%。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對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機動車一方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一方負主要責任的,承擔80%;
(2)機動車一方負同等責任的,承擔60%;
(3)機動車一方負次要責任的,承擔40%;
(4)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10%;
(5)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在禁止非機動車和行人通過的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責任的,承擔5%;
(6)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7)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與處於靜止狀態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無交通事故責任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未參加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機動車方在該車應當投保的最低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全部賠償,對超過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按照當前規定賠償。
(三)特殊情況的責任劃分和承擔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未立即停車,為保護現場,或者有條件報案而不及時報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實無法查清的,應當按下列規定承擔事故責任:
(1)一方當事人有上述行為的,承擔全部責任;
(2)當事人均有上述行為的,共同承擔責任;但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事故主要責任;
(3)依法可以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處理的交通事故除外;
(4)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應當承擔交通事故逃逸的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由逃逸的當事人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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