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朱麗霞律師
首先,訴訟本身因為涉及各種因素,而委託人通常會誇大自己方損失,做一些不實陳述,缺乏對方證據和事實的瞭解,訴訟本身就存在不確定因素,因此,訴訟本身就存在風險。
再次,需要告知當事人要陳述事實,如果作出虛假供述,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不利後果
刑事定罪方便一般爭議不大,但是在量刑方面法官有很大裁量權,當然也因為各種條件和因素而不同,比如認罪態度,賠償是否達成諒解,情節是否輕微,無法明確就判多久
刑事辯護人注意的風險有哪些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一、律師在遞交手續時的風險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律師憑三證可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麼,是否意味著律師可以不用向辦案機關遞交手續,直接憑三證到看守所會見?
實踐中,根據新刑訴法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因此,律師在接受委託後,應當先將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及律師證影印件,遞交辦案機關,之後再安排會見事宜。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瞭解嫌疑人關押的地點,如果不到辦案機關遞交手續,就無法瞭解這些情況。
律師只要履行了遞交手續義務,辦案機關及看守所就應當安排律師到看守所會見。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看守所可能會以律師沒有將委託情況告知辦案機關為由,拒絕律師會見。
二、律師會見時,存在被監聽的風險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這並不意味著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而這些談話是否可能引發不利於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的後果?所以,律師在會見時仍要有被監聽的意識。
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實際上否有監聽或監控,律師是無法把握的。因此,律師有義務在會見時把該情況如實地告知被會見人。律師提供諮詢意見,要自覺地接受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約束,同時也要告知當事人要謹慎地提出諮詢問題。
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所產生的弊端,當事人可能懷疑律師不遵守保密和忠誠的職業道德,從而遭到當事人的投訴。
三、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時存在風險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是什麼話都可以說,什麼問題都可以回答,什麼要求都可以答應的。
實務中,在偵查階段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過程中,律師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講清所涉罪名的實體、程式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讓其根據法律的規定,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陳述。如果律師教唆作虛假供述,律師將被投訴、處罰。
四、律師在會見時解答方面存在風險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確的問題,比如「我可不可以這樣講」、「這個我要不要講」、「我要不要交代」時,律師一般以這樣的句式來回答較妥:「你這個問題是涉及主觀方面的問題,關於主觀方面,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物件是否適格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事實認定的原則,即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問題,關於這個原則,法律規定和實踐掌握是這樣的……」。也就是律師回答犯罪嫌疑人問題,要用法律條文及法律條文的解釋、法律原則及法律原則的解釋、基本法理、實踐規則等。
而不引導、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虛假辯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師明確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響,其會投訴律師;律師教唆、引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麼辯解,也會遭到處罰。
五、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存在有風險著名刑辯律師王思魯說:「《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像是懸在律師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無疑是刑辯律師執業風險的**之一,也是許多律師對刑事辯護『保持慎戒』的罪愧禍首」。
在偵查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是否可以進行調查取證?是否有權將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實務中,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現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系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三類情形」外,不得調查其他證據。
如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也可以全面調查的話,那就與國家機關的偵查權存在衝突。律師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證據,不交出來是隱匿證據,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嚴重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將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提供出來,那就是違反《律師法》中「律師的責任是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和從輕、免除刑罰的材料和意見」的規定,是違反職業道德,也要遭受行業處罰。
六、傳遞家信中存在的風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的話,哪些可以傳遞給,哪些不能傳遞?律師是否可以帶「家書」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與案情無關的都可以傳遞?
是不是什麼材料都可以讓其籤?
實務中,律師不得祕密夾帶家屬的信件、物品進入看守所,不得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要帶給對方的「暗語」,不得讓犯罪嫌疑人簽署與其定罪量刑有關的委託書、授權書等法律檔案。刑訴法擴大了律師會見權,同時對律師的約束也加強了,對律師進出看守所的各種監控和檢查會更加嚴格。有些看守所規定律師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傳遞信件和物品,如果違反了,可能導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門發出處罰建議書。
有些話有可能是有特殊含義的暗語,律師也要注意,不得傳遞,否則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檔案,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轉移財產,轉移贓款贓物,隱匿、毀滅證據,則不能籤,否則可能涉嫌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七、律師在接待家屬時存在的風險作為委託人的家屬,有權向受委託的律師瞭解工作情況。
律師是將所有瞭解到的案情都告訴家屬呢,還是一點都不向家屬透露?不可以將案件細節透露給委託人,更不可以透露給委託人以外的其他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規定,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屬國家祕密。
律師如果將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洩露,可能被認定為洩露國家祕密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而遭受處罰。同時,律師如果將案件細節告知委託人,可能會造成委託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實施串供,偽造、毀滅、隱匿證據等違法犯罪行為,從而對訴訟造成妨害。一旦發生結果,律師難逃其責。
八、律師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風險當案件在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全部案卷材料,對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規則?可否複製一套給委託人?可否全部給犯罪嫌疑人審閱?
可否上網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開?
律師可以通過影印、拍照方式複製案卷。原則上應當全卷複製。案卷材料在庭審公開前,不能通過上網等方式公開披露,不能複製給委託人;在庭審公開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給當事人,不能上網披露。
在公開審判前,案卷應屬國家祕密,影印給委託人,屬洩密行為。在庭審公開後,方可公開。如系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庭審後仍不允許公開。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和情節,在解密前,不得公開。否則,輕則受到處罰,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九、律師在核實證據方面存在風險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審閱?在實務中律師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書證、物證、鑑定意見可以直接展示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對。
對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應就其中有異議的情節,通過口頭方式進行核實。對於同案犯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言詞類證據,如果直接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閱,可能使其產生不實辯解,一旦翻供,律師將有面臨誘導之嫌疑。
十、律師出庭辯護存在的風險在庭審過程中,律師與法官意見很多時候會出現相互左的情況,律師在庭審過程中,應當規範辯護行為,聽從法官指揮,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衝突。
在與法官意見不一的情況下,應當在表明意見後服從審判長指揮,不當場與審判長對抗。遇到審判程式違法情況,在庭後以書面形式提出。如果不聽從法官指揮,可能會被視為擾亂法庭秩序,導致被驅逐出法庭、罰款、司法拘留、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等結果。
任何一項事業都存在風險,但刑辯業務的風險卻大不同於其他的風險。它能使一個優秀的刑辯律師被吊銷執業證,更能讓一個成名的大律師淪為階下之囚。現行的相關規定,可能存在問題,但在沒有改變之前,作為律師應當注意規避這種風險。
當然這不是說做刑事案子不要投入。需要投入,透徹地瞭解案情,甚至是熟知每一個細節,不投入進去肯定是做不好的。但是你又要保持一定的距離,要注意自我保護,如果你把自己都投進去了,你怎麼保護你的當事人?
所以我認為,刑辯律師在發拓業務的同時,應當做好刑辯業務風險的防範。
(一)、擺正位置首先我認為,刑辯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得罪公訴人、法官毫無意義。我每年都要承辦近百起刑事案件。每年都有
五、六起案件被宣告無罪或檢察院撤案,並且,截止今日,尚無一人被判處 死刑(被處決)。但我從不得罪公訴人和法官,因為我明白,控、辯、審三方雖然在法庭立場各異,觀點不一,甚至控辯雙方針鋒相對,但共同追求的 目標都是為了「保護人權,公正司法」。所以刑辯律師沒有任何必要為使辯護權而得罪公訴人和法官。
這樣,就避免了因攻擊對方而帶來的職業報復的可能。
(二)、端正心態刑辯律師在法庭不要以攻擊對方作為追求目標,而應是以說服法官為主要任務。只要在法庭上說服了法官,就應適可而止,不要一定與公訴人爭一言之短長。得理不饒人。
庭審結束後,刑辯律師應主動上前與公訴人握手「言和」,對公訴人行使職務的行為表示理解。從而消除公訴人的對立情緒,防範因庭審中激烈的針鋒相對而發生的執業風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無論是刑辯律師還是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屬,我們在進行辯護的時候都應該有個心理準備。
世界上的事情沒有什麼是絕對的,所以端正自己的心態、擺正自己的位置,才能最大限度的避免和減少刑事辯護的風險。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5條所規定的辯護律師的職責主要側重於從實體方面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進行辯護,即僅僅是針對有關刑事實體問題進行辯駁、辯解性活動,不論是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還是提出意見,刑事辯護均只是圍繞著刑事實體法律進行。而對於程式性辯護責任,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和有關規定對此都沒有予以明確、充分肯定。
辯護人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的地位,辯護人的訴訟地位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2條第 4 項的規定,辯護人,包括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是獨立的訴訟參與人,是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專門維護者。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參與人身份,依自己意志依法進行辯護活動,獨立於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意志之外,不受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意志左右。辯護人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義務有哪些
權利 1 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權利辯護人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 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提出辯護意見 可以出庭參與審判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 罪輕或者減輕 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2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辯護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按照法律規定幫助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提出...
刑事訴訟中辯護人的權利有哪些,分別是什麼
權利 1 為犯罪嫌疑人行使辯護權的權利辯護人可以根據案件的事實 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向司法機關提出辯護意見 可以出庭參與審判訴訟,為犯罪嫌疑人提出無罪 罪輕或者減輕 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辯護意見。2 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的權利辯護人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按照法律規定幫助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機關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