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這個是個深刻的話題。
2樓:廈門蘇奕欣律師
你好,這個是一個非常深的話題,需要**。
如何防範刑事辯護律師執業風險
3樓:張忠山律師
律師執業的最重要依據就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如果始終以這個標準執行,就不會有法律風險。律師執業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偽證罪、妨礙作證罪等,這是律師執業過程最大的風險
刑事案件,律師面對的有哪些風險?要注意哪些問題
4樓:淮安浙江人
律師**刑事案件風險很大,輕則能將辦案律師推向違反職業道德或執業紀律的風口浪尖,遭到當事人的投訴,受到律師協會懲戒,遭遇執業過錯賠償等;重則能使一個優秀的刑事律師被吊銷執業證,結束律師生涯,甚至能讓一個成名的大律師淪為階下囚,飽受牢獄之災。所以,刑事律師若想避免使自己陷入不堪的境地,必須知道**刑事案件存在哪些風險並注意防範。
一、律師在遞交手續時的風險
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律師憑三證可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麼,是否意味著律師可以不用向辦案機關遞交手續,直接憑三證到看守所會見?實踐中,根據新刑訴法規定,律師接受委託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
因此,律師在接受委託後,應當先將委託人簽署的委託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及律師證影印件,遞交辦案機關,之後再安排會見事宜。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向偵查機關了解案情,瞭解嫌疑人關押的地點,如果不到辦案機關遞交手續,就無法瞭解這些情況。律師只要履行了遞交手續義務,辦案機關及看守所就應當安排律師到看守所會見。
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看守所可能會以律師沒有將委託情況告知辦案機關為由,拒絕律師會見。
二、律師會見時,存在被監聽的風險
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這並不意味著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而這些談話是否可能引發不利於犯罪嫌疑人權利保障的後果?所以,律師在會見時仍要有被監聽的意識。
雖然法律規定「律師會見不被監聽」,但實際上否有監聽或監控,律師是無法把握的。因此,律師有義務在會見時把該情況如實地告知被會見人。律師提供諮詢意見,要自覺地接受法律和職業道德的約束,同時也要告知當事人要謹慎地提出諮詢問題。
這其中存在的風險是律師與犯罪嫌疑人無話不談所產生的弊端,當事人可能懷疑律師不遵守保密和忠誠的職業道德,從而遭到當事人的投訴。
三、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諮詢時存在風險
律師在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是什麼話都可以說,什麼問題都可以回答,什麼要求都可以答應的。實務中,在偵查階段律師向犯罪嫌疑人提供諮詢過程中,律師只能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講清所涉罪名的實體、程式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讓其根據法律的規定,如實陳述案件事實,而不可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陳述。如果律師教唆作虛假供述,律師將被投訴、處罰。
四、律師在會見時解答方面存在風險
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明確的問題,比如「我可不可以這樣講」、「這個我要不要講」、「我要不要交代」時,律師一般以這樣的句式來回答較妥:「你這個問題是涉及主觀方面的問題,關於主觀方面,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物件是否適格的問題,關於這個問題,法律是這樣規定的……」,「你這個問題,涉及到犯罪事實認定的原則,即排除合理懷疑原則的問題,關於這個原則,法律規定和實踐掌握是這樣的……」。也就是律師回答犯罪嫌疑人問題,要用法律條文及法律條文的解釋、法律原則及法律原則的解釋、基本法理、實踐規則等。
而不引導、不唆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虛假辯解。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律師明確的回答去做而又造成不利影響,其會投訴律師;律師教唆、引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怎麼辯解,也會遭到處罰。
五、律師在調查取證時存在有風險
著名刑辯律師王思魯說:「《刑法》第三百零六條像是懸在律師頭頂的『達摩克利斯之劍』,無疑是刑辯律師執業風險的**之一,也是許多律師對刑事辯護『保持慎戒』的罪愧禍首」。在偵查階段,律師作為辯護人,是否可以進行調查取證?
是否有權將犯罪嫌疑人所提供的作案工具提取而拒不提供?實務中,在偵查階段,辯護律師除「犯罪嫌疑人不在現場、未達刑事責任年齡、系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三類情形」外,不得調查其他證據。如果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也可以全面調查的話,那就與國家機關的偵查權存在衝突。
律師取到定罪或罪重的證據,不交出來是隱匿證據,很可能涉嫌《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的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嚴重的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將對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證據提供出來,那就是違反《律師法》中「律師的責任是提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和從輕、免除刑罰的材料和意見」的規定,是違反職業道德,也要遭受行業處罰。
六、傳遞家信中存在的風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近親屬的話,哪些可以傳遞給,哪些不能傳遞?律師是否可以帶「家書」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是不是與案情無關的都可以傳遞?
是不是什麼材料都可以讓其籤?實務中,律師不得祕密夾帶家屬的信件、物品進入看守所,不得傳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要帶給對方的「暗語」,不得讓犯罪嫌疑人簽署與其定罪量刑有關的委託書、授權書等法律檔案。
刑訴法擴大了律師會見權,同時對律師的約束也加強了,對律師進出看守所的各種監控和檢查會更加嚴格。有些看守所規定律師不得向犯罪嫌疑人傳遞信件和物品,如果違反了,可能導致其向司法行政部門發出處罰建議書。
有些話有可能是有特殊含義的暗語,律師也要注意,不得傳遞,否則有串供之嫌。有些法律檔案,涉及犯罪嫌疑人可能轉移財產,轉移贓款贓物,隱匿、毀滅證據,則不能籤,否則可能涉嫌幫助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罪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
七、律師在接待家屬時存在的風險
作為委託人的家屬,有權向受委託的律師瞭解工作情況。律師是將所有瞭解到的案情都告訴家屬呢,還是一點都不向家屬透露?不可以將案件細節透露給委託人,更不可以透露給委託人以外的其他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密法》規定,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屬國家祕密。律師如果將國家偵查犯罪的活動洩露,可能被認定為洩露國家祕密的違法甚至犯罪行為而遭受處罰。同時,律師如果將案件細節告知委託人,可能會造成委託人因救人心切而去實施串供,偽造、毀滅、隱匿證據等違法犯罪行為,從而對訴訟造成妨害。
一旦發生結果,律師難逃其責。
八、律師在案卷使用方面存在的風險
當案件在審查起訴後,律師可以查閱、摘抄、複製全部案卷材料,對這些材料,是否有使用規則?可否複製一套給委託人?可否全部給犯罪嫌疑人審閱?
可否上網披露或以其他方式公開?律師可以通過影印、拍照方式複製案卷。原則上應當全卷複製。
案卷材料在庭審公開前,不能通過上網等方式公開披露,不能複製給委託人;在庭審公開後,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部分,仍需保密,不得給當事人,不能上網披露。在公開審判前,案卷應屬國家祕密,影印給委託人,屬洩密行為。在庭審公開後,方可公開。
如系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庭審後仍不允許公開。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內容和情節,在解密前,不得公開。否則,輕則受到處罰,重則被追究刑事責任。
九、律師在核實證據方面存在風險
如何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是否可以全部展示供其審閱?在實務中律師在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證據時,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書證、物證、鑑定意見可以直接展示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其核對。
對同案犯供述、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應就其中有異議的情節,通過口頭方式進行核實。
對於同案犯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等言詞類證據,如果直接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審閱,可能使其產生不實辯解,一旦翻供,律師將有面臨誘導之嫌疑。
十、律師出庭辯護存在的風險
在庭審過程中,律師與法官意見很多時候會出現相互左的情況,律師在庭審過程中,應當規範辯護行為,聽從法官指揮,以避免發生不必要的衝突。在與法官意見不一的情況下,應當在表明意見後服從審判長指揮,不當場與審判長對抗。遇到審判程式違法情況,在庭後以書面形式提出。
如果不聽從法官指揮,可能會被視為擾亂法庭秩序,導致被驅逐出法庭、罰款、司法拘留、建議進行行政處罰等結果。
總之, 刑辯律師,最講究專業水準、論辯技巧以及個人膽略,是難度以及風險最大,付出勞動最多的律師業務,是律師綜合素質得以全面展示的一種重要方式。
5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案件具體情況研判;
6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偽證罪的風險,如需幫助來電諮詢。
律師如何規避執業風險? 125
7樓:濟南程律師
律師天天與社會上各種極端的矛盾和紛爭打交道,律師理應個個都是風險控制高手,管理專家,但現實的狀況似乎總不盡人意。現在被司法機關「繩之以法」的律師越來越多,被各種各樣的社會勢力報復的律師也是越來越多,甚至有人為此丟了性命。
對一個正直的律師執業過程中,存在著四大風險:一是來自司法機關和**機關的打擊報復,二是來自江湖黑惡勢力的糾纏威脅,三是當事人的遷怒或報復,四是因工作的失誤或過失產生的風險,其中最大的風險是前面二個。
一、《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的規定引發的律師執業風險
我國《刑法》第三百零六條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辯護人、訴訟**人毀滅、偽造證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威脅、引誘證人違背事實改變證言或者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師既要注重與公檢法機關良好的工作關係,同時也要講究方式、方法,對有些故意拖延或惡意刁難的行為要敢理直氣壯地和他們打太極,發暗力較量,讓他們知道律師也不是好惹的,切忌以針尖對麥芒式的方式較量和鬥爭。
二、江湖風險
做律師免不了與社會上的三教九流打交道,江湖社會自古以來就一直存在著,主流社會除了排斥、鄙視、打壓這個群體外,很少予以關注和研究。而事實上這群人的影響無處不在,無時不在,他們以一種與主流社會完全相反的生存方式在生存著,如果一旦招惹上就會麻煩不斷。
對這群人的經驗是:以敬而遠之、近而遠之為原則,對實在免不了的接觸與交往,則以禮相待,給他們必要的尊重。這群人最需要主流社會的人給予尊重。
除辦理正式的案件外,如果有什麼法律事務諮詢都是以閒聊方式告訴他們,而不是以正式的方式給以答覆,絕對不參與他們的事務。
三、委託人或當事人的報復或遷怒
律師在執業過程中必須處理好與委託人及對方當事人的關係,要善於化解當事人的抱怨和仇恨,最簡單的方法就是把對案件的主張和意見,以請求的形式出現,充分利用司法機關在辦案過程中的權威性來化解這些風險。律師儒雅風度和知書達理的風範,是化解這些風險的最好良方,切忌在執業或辦案過程中表現得窮凶極惡,把話講絕、把事做絕;切忌不要到處吹牛、到處誇海口,否則搞不好會引來殺身之禍。
四、因律師執業過程中重大過失或失誤造成的風險
由於律師的工作沒有統一的標準,律師的失誤與過失往往成了說不清、道不明的漿糊團。這也就導致即使律師沒有失誤也可能被當事人冤枉,加之律師與律師之間的標準不同,當事人往往也會用另一個律師的標準來衡量自己委託的律師。
單單從實體的結果來看,對律師工作的評判是很難有統一的標準,律師避免或減少類似風險的最簡單的辦法就是規範自己的辦案規程式和流程,實踐工作中律師的失誤往往首先表現在程式或形式上。實體上的錯誤往往都是因為方面性的錯誤造成的,或定性錯誤或適用法律錯誤,這完全是由律師的專業水準和實踐工作經驗不足造成的,只有通過好好學習來彌補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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