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疫情期間被公司辭退,合法嗎?

2025-03-22 19:25:15 字數 5223 閱讀 9664

1樓:蒙頂山皇茶族

是不合法的。

一、疫情期間被公司辭退可以申請仲裁處理處理,也可以提交相關證據到法院進行起訴處理,因為疫情期間公司是不可以隨意辭退員工的,涉及到造成了嚴重的公共安全問題,是需要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的。

二、相關法律規定。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

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採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乙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

超過乙個工資支付週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

因受疫情影響造成當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時效期間申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因受疫情影響導致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難以按法定時限審理案件的,可相應順延審理期限。

各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受疫情影響企業的勞動用工指導和服務,加大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力度,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

需要明確的是,雖然明確規定了疫情期間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但符合上述法定辭退條件的情況下,則是可以合法的開除處理的,但相關情況用人單位需要向員工具體說明,如果沒有證據證明的,則必須產生勞動糾紛和矛盾。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這需要看辭退原因,如果僅僅是因為疫情沒有去上班,被辭退屬於違法解除,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賠償金。

賠償金,計算標準為每工作一年支付兩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為乙個月工資。比如你工作5年3個月,那麼賠償金就是11個月。

單位解僱是否有補償,分3種情況:

1、違法解除。單位辭退你,沒有任何合法理由,應該支付你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合法解除。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無補償合法解除的情況。如果你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的情況例如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給公司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被判刑等情況,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你補償或賠償。

3樓:情感顏兒學姐

疫情期間辭退員工不合法,但勞動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其他。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樓:我的親親你在嗎

疫情期間辭退員工的做法不合法,勞動者遇到這種情況的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申請勞動仲裁處理,要求仲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要求賠償違法解僱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5樓:乾坤盧卡斯

不合法,疫情是不固定因素引起的,公司無權開除。可以去勞動局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6樓:網友

合不合法得看具體原因,看合同是如何籤汪耐賀訂的,如果沒有緣由只是畝頌公司原因強制性被辭退,那公司員工有權追究公司責任,維護困派自己的合法權益。

7樓:是你的涵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試用期員工若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旅手鋒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經濟賠償金、補償金,那麼以該理由辭退試用期員工應注意哪些問題,在此作以下簡述:

用人單位辭退試用期員工,務必在試用期到期前,薯讓因為實踐中若試用期期滿後,即使未通知試用期員工轉正,也視為員工自動轉正;同時應證明員工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故用人單位應做到:

一、錄用時明確告知錄用條件,通常可通過勞動合同或其他書面檔案明確錄用條件,同時告知會對其試用期表現進行客觀記錄與評估,並留存告知證據;

二、對其進行試用期內考核,分為主觀考核和客觀標準兩類,即可通拆晌過領導評價和設定可量化的工作要求,綜合考核員工表現。

實踐中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常見情形包括:

一、試用員工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隱瞞或虛構影響勞動合同履行的自身基本事實情況,如提供虛假學歷證書等重要身份證件;

二、試用期間存在工作失誤,可結合相關法律規定、單位規章制度及雙方合同約定內容來判斷;

三、雙方約定屬於用人單位考核勞動者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其他情況。

8樓:辣辣哥

按勞動法賠償即可。

疫情期間公司辭退員工怎麼處理

9樓:胡文學

疫情期間公司辭退員工需要根據具體的情況分析,如果是由於員工個人原因導致的被辭退,那麼公司屬於過失性辭退,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屬於無過失性辭退的話需要提前乙個月通知勞動者並且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仔顫,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並斗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念蔽敗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如果公司在疫情期間辭退員工合法嗎

10樓:郭會廣

法律分析:顯然是不合法的,員工在疫情期間不可以被辭退,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觸者在其隔離**期間或醫學觀察期間以及因**實施隔離措施或採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職工,企業應當支付職工在此期間的工作報酬,並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四十一條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敬裂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磨稿正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瞎悔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疫情期間辭退員工合法嗎

11樓:張秀洪

法律分析:疫情期間故意辭沒絕賀退員工不合法,需要支付補償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巨集胡規定,公司應當支付勞動者雙倍賠償金,經濟補償按枯派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2樓:餘智明

要分據以情況。

用人單位僅僅因為疫情解除勞動合同是不合法的,筆者**的案件某房地產開發公司在庭審中未舉證證明曾就解除或變更勞動合同與陳某進行充分協商並最終未能達成一致。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與陳某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激纖御合同的情形,故某房地產開發公司系違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某房豎鬧地產開發公司應當按照《明巖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最後,經過筆者**該案件,仲裁委、法院均判決:

一、某房地產開發公司解除與陳某的勞動關係違法;二、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陳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元。

如果用人單位完善了相關法律程式並且符合法定條件,也是可以在一定條件下裁員的。具體建議諮詢專業律師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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