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馬生輝
僱員一般是指僱傭關係中被管理一方,聘用關係一般是指勞動關係中被管理一方,兩種關係區別在於用工主體不同、是否存在穩定的管理被管理關橡滲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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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韓佳辭老師
親~這道題由我來,打字需要一點時間,還請您耐心等待一下。
你好,聘用合同和僱傭合同從定義主體上的區別如下好返 僱傭合同是僱工提供勞務,僱主給付報酬的合同。其特徵是以僱工為僱主提供勞務為標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僱傭合同適用民法的規定,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在審判實踐中兩種法律關係極易混淆,主要是在兩者的主體上不易區分。實際上,二者在主體上有嚴格的區別。
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是嚴格界定在勞動法第二條規定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譁襪緩、事業單位、組織、社會團體,而僱傭合同的僱主則是勞動法第二條規定之外的主體,主要是指個人等。 從主體範圍來看僱傭關係主體範圍相應廣泛些,凡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均可以形成僱傭關亂模系。如社會上普遍存在的家庭僱傭保姆、請家教、農忙僱人搶收莊稼等僱傭勞動,均屬於僱傭關係。
而勞動關係主體具有單一性,即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單位。
聘用和僱傭的區別是什麼
3樓:陳秋生
法律分析:聘請是勞動關係,僱傭是僱傭關係,兩者分別為勞動法和民法調整。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遭受到人身損害後,相對方承擔的賠償責任不同。
在僱傭關係中,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承擔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則適用工傷保險進行賠付。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明梁山例》的規定處理。因用渣蘆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者人激中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樓:網友
區別如下:1.學理上,一般認為,僱用是指勞動者與用工者根據口頭或書面約定,由勞動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勞動服務,用工者依約向勞動者支付勞務報酬的法律關係;
2.僱傭關係是指僱員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主的指揮與安排,向僱主提供勞務,而僱主向僱員支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3.侵權責任規責原則不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
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傷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一條規定,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猜衝,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在雙方主體均為自然人的勞務關係中,接受勞務的一方對於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承擔的是過錯責任;但在僱傭關係中,僱主對僱員因僱傭活動遭受人身損害,要承擔無過錯責任。顯然,僱主的責任要重於接受勞務的一方。
4.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不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對於提供勞務的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只規定了接受勞務一方應承擔責任,並不涉及提供勞務的一方的責任;但是《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九條規定了在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情形下,僱員與僱主應承擔連帶責任。
因此,僱員的責任也要重於勞務關係中提供勞務的一方。
僱傭和聘用的區別
5樓:知道律臨
【法律分析】兩者的定敗梁義不一樣。僱傭合同是指根據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的期限內為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巨集孝報酬的契約。聘用合同是勞動合同的一種,是確立聘用單位與應聘的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察絕運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僱傭和僱用的區別
6樓:乾萊資訊諮詢
有區別。
1、僱傭關係會存在上下級管理的情形,而勞務關係只是平等主體以提供勞務而形成的關肢並巖系。
僱用關係是指受僱用人在一定或歷御不特定的期間蔽轎內,接受僱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僱用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依約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7樓:鄭萌
一、僱傭和僱用的區別。
1、僱傭關係會存在上下級管理的情形,而勞務關係只是平等主體以提供勞務而形成的關係。僱用關係是指受僱用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用人的指揮與安排,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僱用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依約給歷或哪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承包和僱傭的區別?
1、兩者責任歸責原則不同,僱傭關係中,僱主對僱員的人身損害承擔的是無過錯責任和替代責任=而承攬關係中,定作人承擔的是過錯責任和合同責任。
兩者法律關係的客體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傭的根本目的在於給付勞務,以勞務本身為合同標的 而在承攬關係中,承攬在於交付勞動成果為目的,重在有形工作成果的完成,承攬人交付的特定的工作成果是承攬合同的標的。
3、兩者勞務給付的從屬性不同,僱傭關係的勞務給付具有從屬性 而承攬關係中的勞務給付不具有從屬性。
4、兩者勞務專屆性程度不同,僱傭關係中僱員一經僱主選定,非經僱主同意不能由第三人肢碼代替勞務 而承攬團扒關係中承攬人可以將承攬的工作不屬主要的部分交由第三人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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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制員工是國家給的保障比前兩者更穩定。而合同制就是蓋公司聘用了你。樓上的人純屬瞎扯 根本不懂政策 現在事業單位都是聘用制 包括以前的老員工,只不過他們工作時間長 才給他一個一直到退休的合同,另外,有沒有編制 是要看在當地的人事部門有沒有備案,現在新進人員 在入編前是要填個表 其中有一欄 是人事部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