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未為解除合同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1樓:網友
現在很多單位都有這種情況,只是辦理保險停止,但檔案沒轉出。檔案轉出直接到街道去問,讓寫遊伏哪個遲轉檔說明,如果你的保險繳費和勞動合同都能對的上的話,一般多去幾趟,就可以辦成。至於離職人員說的不能領失業金,完成是個人找事,也不是一天沒領了,都4年了。
廳猜中間保險應該不用補,我們以前曾經有過一神碼個案件,不辦理檔案轉出也有個人原因。
2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的行為屬豎型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是: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賠償金的計算按《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3、要主張你的上述合法權益,辦法有三:
第一,最簡單的方法是**投訴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他們會依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依法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畢談,並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第二,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不收費,不用律師),仲裁時,你可儘量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定,沒有也不要緊,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的餘數猜規定,勞動糾紛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用人單位,到時會責令用人單位出示有關證據,你不用擔心。
3樓:網友
需要補繳中間的社會保險費。
4樓:別溥廉藹
雙方解除勞動合困禪皮同已經4年了」,這個事實說明該事件已經超過了法定的仲裁時效。從理論上講已經無法依據《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襲凱調解仲裁法》維護其合法的權益了。建議你只能是好好商量解決汪差問題。
企業未為解除合同員工辦理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5樓:abc保險網
解除勞動合同包括合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情形,這兩種情形下用人單位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的。
合法解除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合同以及勞動者、用人單位在法定條件下單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在此情形下,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大譽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區人民滾氏段**公佈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補償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支付,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這裡所稱的月工資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或核棗者已經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前述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在支付經濟補償。
同時,用人單位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合同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原載於《榮成時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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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改制職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後原用人單位沒有在社保所辦理中斷手續對職工有什麼影響,責任由誰承擔
6樓:abc保險網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未辦理社保轉移手續的,可能影響到勞動者下次就業,責任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在15日內辦理社會保險轉移手續。否則,勞動磨搭者在下次就業時,會因社會首遊彎保險未轉移無法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及繳費。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應當由用人單位辦理,因用人單位未者悶及時辦理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應當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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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能否以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7樓:jf擾猜
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指足額、及時地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08年有待勞動合同法實施細則明確)。足額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的基數和繳費比例繳納,及時是指從勞動關係建立之日起按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如果企業違反了足額、及時繳費的原則,則可以認定為企業未依法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
員工是否可以依據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而隨時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呢?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可見,《勞動合同法》把企業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作為員工隨時通知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如果和原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社會保險關係如何處理好。哪些相關手續。
8樓:周說
1、職工流動就業參保繳費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係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合併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2、職工離開本市,到其他地區就業的,先由繳費單位或本人攜帶本人身份證、養老保險手冊、醫療保險證卡、《參保職工跨省流動社會保險關係轉移申請表》等有關材料至本市社保中心服務大廳申請,清算醫療保險個人賬戶後,列印《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憑證》;
3、再由本人持《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憑證》、《醫療保險參保憑證》至新就業地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提出書面申請,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由雙方社保經辦機構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手續,參保人員不用往返奔波。
9樓:網友
你主動提出辭職,隨意,不用管公司。
如果是公司提出,需要一些辭退通知什麼的,而且還有按合同上寫的工資數額補償你,一年補一次,到合同期限為止。
至於社保關係有兩種辦法:一是你去人才辦理個人存檔,同時委託人才替你繳納社保(這可以延續你的社保不間斷,但至少要委託繳納半年才行);二是你先別管社保,等找到新單位再繼續交,中間間斷的可以與新單位協商,你自己出錢單位給你做補繳(這種辦法補繳需要你出很多錢,因為單位承擔部分比例很高的,感覺不值得)
我覺得由社保代繳比較合適,既解決存檔問題(現在好多單位不管存檔,你一樣要委託人才個人存檔),半年或一年時間也不長,這期間如果你不想幹了,社保還是連續的,不會再中斷。一年後覺得穩定,想長期幹下去,再把社保轉到公司就ok了。
另外說句題外話:勞動法只規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單位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你的行為是否構成嚴重違反,單位制度裡必須明確規定出來。
因此我建議你詳細瞭解制度裡是否明確規定了你的行為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如果不是,你可以申請仲裁,要求單位履行原合同,並正常計發你離職期間的工資。
10樓:李起武
如果短期內沒有找到工作,又是本地戶口,最好是自己繼續繳費,需要自己到社保局去辦理。到新公司後可以轉由新公司繳費,只需要將卡號、身份證等給新公司即可。
員工有哪些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11樓:北京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醉笑離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為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但是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等情況,用人單位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3樓:阿西寶唄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拓展資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
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
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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