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礦工兩天能構成解僱理由嗎?

2025-02-14 20:15:10 字數 5089 閱讀 4068

1樓:嫿嫿學姐

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分析。

曠工兩天不算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的情形,因此曠工兩天是否會被開除需要看公司的制度。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曠工兩天不算是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情形,因此曠工兩天是不可以被開除的。如果你對於勞動糾紛。

2樓:樂觀寬容

按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規定辦理。到底曠工幾天用人單位可以解除 勞動合同,法律法規並未明確規定,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規章制度明確。因為曠工是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情形,一般而言,曠工一兩天尚不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按各地司法實踐,要求至少是連續曠工三天以上。

對於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沒有明確時間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沿用的是已經廢止的《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的時間: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勞動法》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並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向天再借一把刀

員工無故曠工兩天,構不成解僱理由。一般公司裡面的規定,只要不違背勞動法所賦予勞動者的權益,員工曠工兩天是不可以將它辭退的,如作為公司來說應該主動的諮詢員工為什麼不上班的原因,來此讓他主動解除勞動合同。

4樓:溫大善人與小瘋子

不能:曠幾天工可以解除合同法律並沒有規定,但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不能簡單的等同於除名、開除,但最終的結果都是不再有勞動關係。

過去職工獎懲條例明確規定,連續曠工15天,累計曠工30天的,就可以開除,現在這個規定已經廢止,改按照勞動法規定執行,勞動法沒有規定多少天可以開除,只規定了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就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應該按照企業規章制度執行。

5樓:網友

你好,這個要根據各公司單位的規章制度而定,每個公司都有請休假制度,以及曠工的處理辦法,無故曠工的可以作為解僱的理由,謝謝。

6樓:殘燭老翁

員工曠工兩天,屬於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用人單位應該有權解僱違反勞動合同的員工。這個也是符合勞動法的。具體情況,還要看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於曠工的約定條款。

7樓:行走的小石頭

員工或礦工缺勤兩天是否能成為解僱理由,取決於具體情況和公司政策。一般來說,員工或礦工缺勤兩天可能會被視為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規定的行為,但是否構成解僱理由需要綜合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合同規定:勞動合同中可能會規定員工或礦工缺勤的相關條款,比如規定了缺勤次數、缺勤時間等,如果員工或礦工缺勤兩天違反了合同規定,可能會構成解僱理由。

具體情況:員工或礦工缺勤的原因、是否提前請假、是否影響了工作進度等具體情況都需要考慮,如果員工或礦工缺勤是由於特殊原因,比如生病、家庭原因等,可能不構成解僱理由。

綜上所述,員工或礦工缺勤兩天是否能構成解僱理由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和公司規定來決定。如果員工或礦工缺勤違反了合同規定或公司政策,可能構成解僱理由,但需要注意合法性和合理性。

8樓:品法留白

無故曠工兩天屬於員工的過失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公司的規章制度來處理,如果達到了開除的條件就可以解僱員工,並不違反勞動法規定。

9樓:浩海辰星

通常情況下,員工的缺勤是否構成解僱的理由,取決於當地的勞動法規,以及公司的員工手冊或者合同中關於缺勤的具體規定。

在某些地區,僱主可能有權因員工無故缺勤而解僱員工,尤其是當員工的缺勤對公司的運營造成了顯著影響,或者員工違反了公司關於缺勤通知的規定時。然而,在其他地區,僱主可能需要在解僱員工之前進行一定的程式,比如發出警告,或者提供一次改正的機會。

此外,員工手冊或者合同中可能會明確規定員工在沒有請假的情況下缺勤多少天會構成解僱的理由。如果員工沒有遵守這些規定,僱主可能有權解僱他們。

在這種情況下,最好的做法是檢視您所在地區的勞動法規,以及您公司的員工手冊或者合同。如果您不確定,您可能需要諮詢法律專業人士以獲取更準確的資訊。如果你是員工,遇到此類問題,最好及時和你的上級或者人力資源部門溝通,避免誤解和混淆。

如果你是僱主,需要在解僱員工之前,確保你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以免引起法律糾紛。

10樓:生活小百科達人

員工曠工不能成為解僱的理由,你應該問問他,因為什麼礦工必須得先了解情況,再做已處理,否則的話有可能你也會違約支付他一定量的違約金,個單位都有每個單位的用工制度,只要單位規則的制定不與國家法律相沖突,相違背,那麼公司的規章制度就適合所有的員工去遵守。如果員工曠工兩天,單位要解僱員工,只要單位拿出公司的規章制度來對照,讓員工自己心服口服,這就是沒有問題的。如果沒有這方面的規定,那就是不合理的。

如果員工不服,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11樓:卷枋茵

勞動法沒有這個規定,這是公司的規章制度,如果你違反了公司經過明示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那麼公司就有權解除你的勞動合同,員工曠工,是指員工無正當理由不請假或者請假未經企業或部門的批准而缺勤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違紀行為。

目前,我國勞動法沒有關於曠工處罰的規定。我國對曠工是否予以經濟處罰仍然存在爭議,但沒有爭議的是:曠工當天沒有出勤,自然沒有勞動報酬。

在實踐中,曠工處罰一般適用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是指規章制度制定過程中,經過了全體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有工會和職工代表參與確定且經過公示。

雖然目前我國勞動法對曠工處罰沒有具體標準,但是如果因為員工曠工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其賠償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16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另外,對於原告曠工達到規章制度規定的解除合同天數的,用人單位也可依《勞動合同法》第38條第2款的規定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

12樓:語文老師淼淼

如果公司的章程裡面已經規定了解僱的一些條件比如說曠工兩天就解僱,然後你簽了這個勞動合同之後。就是要旅行裡面的合同條款的如果合同裡面說了曠工兩天就解僱那就有可能就解僱。如果合同裡面沒有規定的話。

你就可以再去申訴一下。

13樓:錦合視界

這個問題的答案可能因地區和國家而異。在某些國家和地區,員工的行為和表現可能會構成解僱的正當理由,而在其他地方則可能不是。通常來說,如果員工的行為或表現違反了公司的規定或政策,或者對公司造成了損害或不良影響,那麼公司可能會考慮解僱該員工。

然而,具體情況需要根據當地的法律法規和公司的政策來判斷。建議諮詢當地的勞動法律專業人士或公司的人力資源部門以獲取更準確的答案。

14樓:暢先生的後花園

根據中國勞動法的規定,員工因為一次或兩次非常嚴重的違法行為,可以被解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必須依據具體情況和證據進行判斷,以確保所採取的措施合法合理。

此外,應當明確的是,在實際操作中,對於用人單位來說應該儘量避免任意開除員工,應該仔細權衡所採取的處置方式是否合理、公正、必要。同時,在遵循法律及公司相關制度的基礎上,如果有相應法律裁定則可以對違反公司規定的員工採取懲罰措施。雙方需通過協商等合法方法儘可能避免勞資關係的惡化,維護企業秩序和員工福利權益並有效履行職責。

15樓:不慌不忙的說道

這需要看公司的管理制度。

如果公司管理制度有規定,且企業告知了員工,那就可以構成解僱理由。

礦工一天可以辭退嗎

16樓:律漸

法律分析:在您本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您所述的曠工一天是否構成「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依賴於用人單位向您下發的並且您已簽收的規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確規定,如果沒有相關的規章制度,或者規章制度中無「曠工一天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相關規定,那麼您所在單位與您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應當向您支付經濟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銷晌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簡薯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攔鬥者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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