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易軼
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再更改的。
婚姻登記工作規範》第五十六條第四款規定:離婚登記完成後。當事人要求更換離婚協議書或變更離婚協議書內容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如果夫妻已經辦理了離婚登記,那麼離婚協議書在離婚登記生效時一起生效,雙方應當按照離婚協議書的規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一般來說,離婚協議書是夫妻在離婚前自由協商的結果,等於是處置自己權利的行為,不能出爾反爾。因此,若雙方均已簽訂離婚協議,並順利辦理離婚登記,則該份協議視為雙方真實意思表示。
但若一方發現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另一方可以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解釋(一)》第七十條規定:夫妻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此種情況下,除非您有相應的證據能夠證明簽訂離婚協議並非您真實意思表示,而是受到欺詐、脅迫情形,否則實踐中很難變更或撤銷離婚協議。
需要提醒您注意,新的司法解釋有乙個重大修改,即原《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中有乙個「一年之內」的時間規定,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條條沒有這個時間規定,此情況下,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有關三年的一般規定,即理解為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如果需要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應當在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三年多了,離婚協議一般是不可以更改的。除非彼此達成一致,都願意去更改離婚協議的內容,這樣對彼此都有好處,會讓彼此都願意去更改。
所以,要更改內容,需要爭取對方的同意,極特殊的情況下,也可以更改,具體的要諮詢專業的律師。
3樓:老牛山雀
可以更改的。離婚幾年以後,如果雙方通過協商是可以更改以前簽訂的離婚協議的,只要兩個人都同意簽訂以後,就可以產生法律效力。
4樓:慕雲澤
離婚後離婚協議作為一種約定是可以更改的。但不是單方面可以更改或者訴訟更改的。必須雙方協商同意才行。難度很高,基本沒有可能。
5樓:網友
已經在離婚時簽訂過離婚協議,一般不能改動。除非一方發現另一方在財產方面有重大隱瞞,可以向法院起訴。
6樓:張麗珍
您好,你們離婚三年多逗逗了,離婚協議書一般是不亂指頌可以更改的。對於離婚協議書的內容,如果雙方協商一致的,也是可以進行更改,重新簽訂離婚協議書。然後到公證機構對新簽訂的離婚協議書進行公證。
如果是一方不同意變更,另一方想變更,則只能主張一方去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書。如果不能證明存在欺詐等情形,法院也不會支援的。所以還是要慎重的書寫和提交離婚協議書。
如果你們夫妻雙方是協議離婚的話,你們雙方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其中離婚協議中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在婚姻登記機關收到你們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你們夫妻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你們雙方確實是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譁鄭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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