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模玩工坊
最近經常發生行人在樓下走著的時候被空中掉落的東西砸傷的新聞,在這些事件中這些從天落下的物品造成了很多行人的輕傷,甚至還有一些造成了路人的死亡。這些事件發生後,法院的判決卻引起了一些爭議,空中掉落的東西砸死砸傷路人,法院卻判決除了一樓外的所有業主進行賠償,合理之處在哪呢?
在相關法律中規定,如果是從高空落下的物品造成行人的受傷或者死亡的,肇事者沒有辦法確定到具體個人,那麼這件案件的責任由著一整棟樓(除一樓)的業主共同承擔。當然這棟樓的業主如果可以證明當時不在場的話,就可以不用承擔責任。那麼這樣的判決是否有過錯和不合理的地方呢?
在實際生活中,如果有人遇到了這樣的事,那麼當事人只需要證明你是被這棟樓上掉落的東西砸傷的就可以了,剩下的就是這棟樓的業主列出證據說明不是自己造成的事故。如果你無法擺出證據證明不是自己或者在整件事件中都無法找到事故的責任人,那麼除了那些有證據證明不是自己的人外,其餘的業主都要承擔責任。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房的人都要賠償,這是因為租房的人有直接責任,但是房東是房屋的產權登記人,他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責任,如果出現了事故,那麼他也需要承擔間接責任。
那整件事都是業主們的責任嗎?並不是這樣的,因為如果一位傷者去親戚朋友家玩,在他們小區裡面走著的時候被東西砸傷,那麼這座小區的物業也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因為物業畢竟是小區的管理者,在小區內發生的事情,物業都有直接或者間接的責任。
雖然很多的業主提出了質疑,但是按照法律層面來說,法院的處理方式並無過錯,這樣可以最大程度的保證公平。它的合理之處在於如果按照道德層面來說,當你走在一座樓下,結果被上面掉落的東西砸傷,但是在問責時所有人都在互相推脫不肯賠償。那麼受害者將會得到更大的傷害,整件事情也無法得到解決,這會讓他感到寒心,從而對社會的公平產生質疑,可能在以後會對社會造成更大的損失。
2樓:變美修煉手冊
我覺得這件事情的合理之處在於它沒有法不責眾,而是一定要讓所有的人付出相應的代價,這樣大家才可以形成乙個良性的監督環境。
3樓:兔子
因為一般高空墜物無法判斷具體是誰家扔的東西。所以只能讓一樓業主一起賠償,當然如果可以證明沒在家就不需要賠償。這樣做怎麼保證最大的公平,合理分擔。
4樓:非常學姐
因為這些業主都沒有一定的安全意識。在陽臺上放了很多盆栽或者是其他的物品。有很大的可能性,會掉落下去,並且在發生意外事故的時候也會拒絕承認,甚至會認為這些東西是在自己的家裡放著,他們完全一點錯誤都沒有。
高空墜物砸傷路人全樓業主都要賠償麼?
5樓:橙
一、高空墜物砸傷路人全樓業主都要賠償麼? 高空墜物砸傷行人,肇事者無法確定,由整棟樓的業主共同擔責。《中華人民共和國 侵權責任法 》第85條規定:
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清埋餘,應當承擔 侵權責任 。」二、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1、被砸者只要證明其路過該處且被該樓上墜物砸傷,就完成了他的舉證。
剩下的就是蓋樓業主舉證自己未拋物。未能舉證答滾或者確係無法找到實際拋物者的,該樓道全體業主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這是對被砸者負責,由於被砸者不可能提供 證據 證明某一業主拋物,要求被砸者舉證不現實,故而適用於舉證倒置。
2、如果房屋是出租的,那麼房東和租賃者共同賠償。租賃者是實際居住房屋,對房屋安全性附有直接責任,其可預見預防而沒有對老化玻璃進行處理或及時通知房東處理。而房東作為房屋的所有人,則需要承擔相應的監管義務,未能盡到義務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員應當承擔賠償義務。
因此,高空墜物的歸責原則是適用於法液鬧律中舉證倒置原則,即受害人只需要證明自己被高空中的墜落物體砸傷,剩餘的 舉證責任 則由居住的業主證明。 三、高空墜物案件的舉證責任是怎樣的?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 訴訟 。
根據《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由上述原因致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 ,但如果有證據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可以免責。 由上文可知,高空墜物是適用於舉證倒置原則。 由此可見,高空墜物的危害很大,對路人及車輛的安全造成威脅。
在無法鎖定住戶的情況下,高空墜物砸傷路人全樓業主都需要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除非其可以提供有力證據,來證實自身的確沒有亂扔東西。當然,小區物業作為小區的管理者,發生高空墜物事件,也要被問責。
高空墜物砸到人賠償主體是誰
6樓:馬輝
法律分析:高空墜物砸到人的賠償主體是: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備敬此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仿迅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稿羨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高空墜物砸傷人賠償問題
7樓:蘇源刑事辯護
1、認定。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人身損害,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應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是指人工建造的附著於土地的永久性或臨時性的設施,如房屋、橋樑、碼頭、堤壩、隧道、涵洞、埋設的管道、路標、電線杆、廣告牌、腳手架、纜車、索道、護路林木,等等。
倒塌、脫落、墜落是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毀壞的常見危險。除此之外,凡是上述設施本身損壞而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過錯的,均應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的規定責令其承擔民事責任。
所有人或管理人能夠證明建築或者其他設施的塌落花流水是設計或施工的原因造成的,其承擔民事責任後有權向設計人或施工人追償。
2、賠償。侵害人致傷他人,尚未造成殘疾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醫療費一般包括醫藥費、**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必要的營養費等。
侵害人致人殘疾的,除應當承擔醫療費、誤工費等全部費用外,還應當賠償殘疾者的生活補助費、生活自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以及殘疾者致殘前實際撫養而又沒有其他生活**的人的必要的生活費。
與所有人或管理人協商,協商不成到法院起訴。
8樓:圓點楊鶴松
高空墜物太危險,走路時被墜物砸到,具體責任誰承擔。
被高空墜物砸傷誰該擔責
9樓:葉靜
2.可能加害人承擔補償責任。
3.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承擔安全保障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條 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百八十三條 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條 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高空墜物應有誰來承擔責任,高空墜物是要負什麼責任?
高空墜物應該由拋下物品的人承擔責任,如果找不到丟東西的人,則由整個單元甚至整棟樓的住戶負責!由拋物者負責,如無法確認拋物者,那麼由一層以上所有業主或責任人負責。高空拋物,是一種極不文明的現象,我們應當極力的制止這種行為的出現。一旦發生了高空拋物傷人事件,又找不到責任承擔者,那該怎麼辦呢?2020年 ...
你怎麼看待高空墜物致人傷殘事件?
在高樓下應該要有建造防墜物綠化隔離帶,保證一定的安全距離。如果高樓一層是臨街商鋪,那商鋪建造時必須突出高樓主體牆面一定距離,保證樓上物體掉落在商鋪上面,而不是掉在街上。新建住宅多層和高層樓房應該取消一樓外牆的天井和圍欄圍成的小花園。防止樓上居民物品掉落威脅到一樓住戶的安全。已有天井或者圍欄圍成小花園...
我在上班時被墜物砸傷右腳,醫院檢查是骨折,上了兩根鋼釘,現在
由用人單位或者受傷者本人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的認定和勞動能力的鑑定。根據認定和鑑定的結果享受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待遇。申請時效 用人單位30之內 工傷職工本人及其近親屬1年之內。在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鑑定的基礎上才可以協商解決經濟補償事宜,否則,超過申請時效你的合法權益就得不到法律的保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