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在高樓下應該要有建造防墜物綠化隔離帶,保證一定的安全距離。如果高樓一層是臨街商鋪,那商鋪建造時必須突出高樓主體牆面一定距離,保證樓上物體掉落在商鋪上面,而不是掉在街上。新建住宅多層和高層樓房應該取消一樓外牆的天井和圍欄圍成的小花園。
防止樓上居民物品掉落威脅到一樓住戶的安全。已有天井或者圍欄圍成小花園的高層和多層住房,應該允許一樓住戶搭建寬度至少要有天井或者圍欄圍成小花園面積一半以上,從住宅樓面外牆到天井外牆的防護措施例如防墜物雨棚,要有鋼架撐地固定保證防護措施的牢固性,並保證和天井外牆留有一定距離,不能做成密封性的陽光房違建。對於樓上居民陽臺上沒做防護措施放置的花盆 空調外機和其他物品,應該找管理部門及時找住戶溝通處理。
做好防護才是對群眾生命的保護。
2樓:汲凡絲
加強教育,尤其是加強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識,減少未成年人的無知型過錯,加強宣傳,在當今**十分發達的前提下,在網際網路,電視廣播上,加上宣傳,有條件的社群可以定期組織安全宣講會,將安全意識進一步覆蓋多年齡段群體,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用規則去約束大家,有條件的社群,寫字樓可以加裝高空防墜物的裝置。
3樓:知哥40107喜煙
我認為,高空墜物致人傷害或死亡,樓上業主不應連坐擔責,高空過失墜物、故意拋物導致人身傷害,應該按照刑事犯罪論處(過失或間接故意),講究的是冤有頭、債有主,採用過錯推定原則十分不妥。
4樓:名
要提高人員素質。牢固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把這根弦繃緊。克服僥倖心理,不要以為這次沒事下次還沒事。
設施要到位,保護網,隔離帶,保險繩等等充分利用。安全警示也要有,顯眼的警示牌警示語也有不錯的效果。加強人員安全教育,儘量遠離危險地帶。
5樓:寶86999陸幾
建議所有高層建築的開發商在一樓和二樓之間安裝針對上方樓層窗外的攝像頭,對高空拋物及拋菸頭垃圾等住戶進行處罰。
6樓:陳川樂園
高空墜物難不成都是人跑下的乎。
公務員面試題目:最近頻頻發生的高空墜物傷人事件,對於這一件事你怎麼看?答詳細點】表態+怎麼辦+預防
7樓:觀於四極
我覺得這個問題是純粹個人道德品質範疇內的事情,當然如果是未成年人做的話,其家人親屬的監管責任沒有盡到。
解決問題的辦法,第一要加強教育,讓所有的人都瞭解到那種行為的危害和後果。第二加強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嚴懲責任人。第三是增加監控設施,讓那些存有僥倖心理的人無機可乘。
預防的話,還是要加強教育,提高公民的整體道德修養,從根源上避免那種事件的發生。
8樓:匿名使用者
唉,這個題目真的沒意思。大概說下。
首先是態度。
深表痛心,惟願以此為鑑,再無此等人間慘劇。
其次是原因。
家庭原因。小孩子不懂事,大人教育不當,管理不善。
小區原因,警示教育和預防預警措施不力。
**責任。宣教引導不力,未能有效提高社會警惕。
第三是對策。
自我加強警惕,教育子女正常的三觀,看護好未成年子女,避免意外。併發揮鄰里作用,互相幫助,共同提高。
小區加強管理。警示教育常抓不懈,並積極開展建設防墜物安全網之類的探索。
**加強宣教,引導社會正能量。組織研究防範高空墜物的妥善方法,並著力推廣。研究探索行政法規,懲惡揚善治病救人。
最後一句總結。
人人為我我為人人。願我們能夠集合全社會的力量,共同建造我們安全和諧宜居的美麗家園。
最近頻繁出現高空墜物事件,你怎麼看?
9樓:匿名使用者
在太慈橋國際城小區,一中年女性袁某某被樓上一10歲男童高空拋物砸中頭部,搶救無效不幸死亡。據貴陽晚報,死者是被樓上掉落的滅火器砸中。死者兒子表示,物管人員告訴他,砸死母親的滅火器是當日砸下的第二個。
隨著一聲巨響,一塊混凝土磚塊從天而降,砸在平頂山市新華區溫集小學4樓樓頂邊緣後,碎成多個狀如雞蛋大小的石塊,伴隨著巨大的慣性,部分石塊又飛濺至2樓牆面後**回來,恰好路過此處的一年級女生小曦,被**回來的一塊碎石塊擊中右手手背,頓時手背紅腫,疼得直哭。
10樓:微觀樂樂
我覺得,通過這件事反應出了一些人的安全意識淡薄,沒有意識到自己的行為會對周圍的人造成多麼大的傷害!希望人們能從中吸取教訓,讓悲劇不在發生!
11樓:藍水燮
按照現在我國的法律來看,這個男孩一般是不會承擔法律責任的,但是實際上他的所作所為如果不加以管教的話,可能日後還會釀成大錯,建議給予管教。
12樓:網友
孩子10歲,可能不需要付太大責任,但是他的長輩必須為之付出一切,這是他們應該的,子不教父之過。
13樓:小小賢
只能對部分國民的素質表示擔憂,高空拋物屢禁不止,一個是因為查詢源頭十分的困難,可能覺得扔出去不會被查到,也就不用擔責任。也可能是覺得不不會出什麼太大的事情。所以就那麼隨手一拋,但是說到底還是因為素質的問題。
只希望以後素質能夠提升,少一點高空拋物。多一份愛。
14樓:對你的你開啟
高空墜物產生原因很多,人為的高空拋物一般是一些居民偷懶或壞的生活習慣所致,另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抱有僥倖心理。
15樓:您的網友呢
一般高空拋物的都是一些小孩子,有些小孩子還很小,覺得在樓下將東西拋下去是一件很好玩的事情,所以主要還是看家長的教育,家長要看著孩子也要告訴他們這樣做的危害性。
16樓:網友
我個人覺得需要負責任,不論是這個小孩還是他的父母都需要負責任,「子不教父之過」,對於小孩的教導父母有責,而小孩本身的行為釀成大錯,這就是小孩本身的錯,而對於最近頻頻出現的這種狀況,我覺得最大一方面是人們安全意識不高,另一方面是教導孩子的方式不對。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責任如何認定
17樓:匿名使用者
整個建築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對自身周邊環境的安全義務,這一點與人們有共同維護社會善良風俗義務是相似的。此種觀點認為,墜物致人損害應由建築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負責。這種觀點顯然採取了過錯推定原則,即由行為人舉證證明自己對受害事實沒有過錯, 否則應承擔民法上的不利後果。
上述觀點,實質上觸及了法律價值的衝突問題。法律包含了安全、秩序和正義等價值。
在高空墜物致人損害中存在著兩方不同的價值取向,如果主張唯一的行為主體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傾向於正義價值,忽視了秩序價值與安全價值;如果主張凡是可能行為人都要承擔責任,那麼就是強調了安全價值與秩序價值,迴避了正義價值。
建築物作為一個整體, 在不能明確責任主體的時候, 全部所有者或管理者作為共有人對外都是連帶責任。
18樓:創作者
高空墜物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高空拋物致人損害如何賠償?
19樓:知道大人天蠍
隨著小高層建築的日益增多,小高層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最為嚴重的就是高層拋物,致人**,致人死亡的越來越多。雖然會追究責任,但是賠償畢竟只是心理安慰,受傷的人還是要受罪,死亡的人也無法復活,真的是悲劇。
對於這種高空拋物如何賠償呢,這也是要分情況的。我看過一個新聞,說的是樓上掉下來一個花盆,正巧砸中了過路的行人導致死亡,於是就有警察來介入了這一起意外案件,從一樓到六樓逐一調查,但是花盆得主人一看出了人命,不敢承認,所以就都不承認是自己的花盆,找不到主人,找不到證據,怎麼辦呢,但是也得給死者家屬一個交代吧,面對這種沒人承認的意外花盆,最終判定的是整個樓棟的住戶,平均來承擔責任,賠款給受害人。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知道高空拋物的主人,這種界限劃分就比較清晰了,就看到底是故意的還是意外的主觀動機就可以,一般的賠償損害就限於民事賠償吧,涉及到刑事的案件就算是大案了,也比較複雜。這種的只要調查清楚是誰拋的物,就自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就可以了。
不管責任如何劃分,個人感覺這種高空拋物還是不文明行為,要避免這種不文明的行為,就要從自我做起,自覺遵守相應的住宅規定和要求,提高個人的自身素質最為重要,避免這種悲劇的情況發生。
20樓:關中陝南
高空拋物,從字面意思可以看出就是從樓上往樓下面拋擲物體。
現在已經成為懸在城市上空的一種痛,為什麼這樣說呢?因為每天我們身邊都有此類事件發生。
這個現象是大家經常討論的話題,這不止是一種不文明的行為,而是一種特別大的安全隱患,甚至是安全危害。
我國每年都有很多人因為高空拋物而失去生命,我國也相應的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
大概意思就是如果從樓上向樓下拋擲物品,還有從樓上掉下去的物體傷人的,如果公安機關調查以後無法確定是誰扔的東西,就由整個樓上所有的住戶平均分攤賠償款。
這種規定可能就會冤枉沒有違法的人們,明明沒有做的事,還要為之承擔嚴重的後果,這就是國家所制定的法律,同情弱勢群體,就和沒有責任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一樣。
雖然沒有責任,但是還得承擔一定比例的賠償金。這個也是一樣的道理。
近期我們縣城就發生了一起高空拋物事件,是在一個老小區,一個從樓下路過的中學生,被樓上住戶私自加裝的鐵質雨棚掉落砸傷,瞬間地上就流了很多血。
孩子被路過的人很快的送到了附近的醫院,經醫生診斷,嚴重的顱腦損傷,可能需要好幾次手術,就算是手術很成功。
可能也恢復不了以前的智力,這個中學生還有幾天就要中考,在縣城最好的學校,而且學習成績名列前茅,這場橫禍導致孩子不能高考,可能還會影響到以後的生活。
後來因為是使用者私加的雨棚,物業也沒有進行嚴格監管,所以最後由住戶和物業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21樓:杭州律師四喬
小王高空拋物砸到了在公共區域晾曬東西的鄰居,致其死亡。物業在對佔用公共場所晾曬東西的行為不加制止,在管理上存在疏漏,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高空墜物致人損害,如何承擔責任?
22樓:鬧匕肪
隨著人們居住越來越密集,住宅、公寓、辦公樓越建越高,從高空拋物或是墜物致人損害的事件也是屢屢發生,但往往找不到真正的侵權主體。比如從高樓的窗戶飛出一個普通的菸灰缸,砸傷樓下行人,具體菸灰缸是從那層扔出,從誰家扔的根本不知道,而且菸灰缸也是家家都有的常用物品,所以找到真正的侵權人很難。受害人訴諸法院後,各地法院的判決也不統一,有的是因找不到責任主體駁回原告的訴求或者以沒有明確的被告為由不予立案,但「有權利必有救濟」,人身權利受到損害而不能得到救濟顯然是不合適的;也有的法院是判決整個居民樓二層以上的人家共同承擔責任,這種判決結果雖然保障了受害人的權利,但對於大部分樓層居住人員來說又顯示公平,行為無過錯卻要承擔責任,人們覺得很冤,不服判決,執行起來也是困難重重。
《侵權法》針對這一問題作了專門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這裡適用的實際上是過錯推定的歸責原則,但用「補償」一詞來代替了「賠償」。 因為高空拋物、墜物的侵權行為與具體時間和特定的建築物緊密相連,所以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最好證明就是「不在場」的證據,比如物品墜落傷人時全家在單位上班,或是出去旅遊,那就能證明自己不是具體侵權人。
如果當時自己在建築物內,說實在的有些情況真的很難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就像上面舉到的菸灰缸飛出砸人的例子,家家都有菸灰缸,你怎能證明飛出去的不是你家的呢?這種情況下,建議應申請或是法院依職權啟動調查證據的程式,或是受害人傷情嚴重的情況下也有必要採取刑偵手段查詢加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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