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後傷殘鑑定後還要打官司嗎?

2025-02-05 09:45:23 字數 2981 閱讀 4861

1樓:律途文韻

是否申請勞動仲裁和提起訴訟取決於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能不能對賠償數額協商一致,如果雙方都能接受,或者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有工傷保險**,一般就無需打官司。

但是如果用工單位沒有給勞動者投保工傷保險,或者對工傷保險**賠償範圍外的不願意承擔,則可能引起仲裁或訴訟。

2樓:網友

這要看情況,需不需要打官司了?

工傷認定以後傷殘鑑定以後有的結果了,要看對方能不能夠按照工傷的認定?工傷的鑑定結果來進行給你的工傷的賠償。

如果能夠執行工傷鑑定和工傷認定,以後的那些,根據級別,根據條件而進行兌現的話,那麼你就不需要打官司了,不需要做任何的無用的事情了,只需要享受工傷,認定工傷鑑定以後相應的待遇的。

如果是對方記得到了工傷的認定,又得到了傷殘的鑑定,並且按照傷殘的級別也通知了對方,要給你賠償,但是對方遲遲沒有給你賠償,並且是多次去早都不理不睬的,那就必須要經過打官司來處理這個事情。

3樓:享受科學生活

那要看你所在的公司是否願意按照傷殘鑑定的標準來賠償了,或者說看你們的協商賠償結果是否雙方滿意,如果一方不願意,不認可的話,都是需要法院來判決的。

4樓:危麥冬

工傷認證後,傷殘鑑定後還要打官司嗎?我認為沒有必要再打官司了。你的傷殘已經認證了。就算打官司也是按照規定來辦的。

5樓:珍心誰懂

工傷認定後傷殘鑑定後對方如果賠負過一些經濟合理的情況下就沒有必要打官司了。

6樓:帳號已登出

你好,工傷認定殘疾以後,只要單位認可給你,按照規矩報工傷享受一定的待遇就可以了,如果公司拒絕工傷,才涉及到勞動仲裁和法律層面的問題。

7樓:網友

如果是對鑑定和賠償有異議,可以走法律程式解決。

8樓:匿名使用者

你與單位都可能不接受鑑定結果,可以申請重新鑑定。由上一級專家委會重新認定。這也有風險。因為這次鑑定是最終認定。打官司也無法改變。

9樓:彼岸留年

如果雙方在等待期內無任何異議,即視為認同傷殘鑑定登記,勞動者既可享受傷殘待遇,例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需離職後享受。

10樓:網友

需要申請勞動仲裁。

11樓:柳雍

賠償款給你沒有啊?

有工傷鑑定能打贏官司嗎

12樓:吳楠

法律分析:能贏。一般來說,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發生工傷事故,需要首先確定事實勞動關係的存在,再申請工傷賠償等。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可以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證據有:工資卡、工資條(需會計財務人員簽名)或其它工資發放記錄,正陸坦等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悉並》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舉桐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做傷殘鑑定嗎

13樓:靳春雨

法律分析:一般是工傷認定下來就可以直接去大野做傷殘鑑定。職工發生滾衫喊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塌指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做了傷殘鑑定還能做工傷認定嗎

14樓:數碼小王子阿南

不可以。

1、申請傷殘鑑定後,不可以做工傷鑑定。經工傷鑑定後,如果職工被認定為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就應當及時進行傷殘鑑定,即勞動能力鑑定。工傷鑑定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

2、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生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鑑定要到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去進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據《勞動能力鑑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國家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組織進行技術性等級鑑定。工傷職工或者其金情書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工傷認定,及傷殘鑑定後,還需要打官司嗎?

15樓:窩窩血殿

工傷認定,及傷殘鑑定後,若用人單位與工傷者協商一致,或用人單位、工傷者服仲裁判決,則不需要在打官司;若用人單位不願賠償,或是工傷者,抑或用人單位不服仲裁,則還需要打官司,起訴法院以維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孫判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調彎凱神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 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埋虧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三條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 仲裁裁決書 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 申請行政複議 ,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

一) 申請工傷認定 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 工傷認定申請 不予受理的決定不服的; (二)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該職工所在單位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 (三)用人單位對經辦機構確定的單位繳費費率不服的; (四)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認為經辦機構未履行有關協議或者規定的; (五)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 工傷保險待遇 有異議的。

工傷認定後傷殘鑑定是否有時間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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