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委會員(無資質)有權充當物業管理小區嗎

2025-02-02 19:35:14 字數 4073 閱讀 9281

1樓:個人行家

可以,根據物業管理條例,業委會可以實施小區物業自治管理,但是必須經過業主大會決議通過。

2樓:東和院

業委會會員,是不是指的業主委員會的委員?你提到的無資質是什麼意思,能說清楚嗎?是不是該委員不是小區的住宅的產權人?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小區,業主也可以通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進行管理。

業主大會履行以下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補選或罷免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決定提出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申請;

六)決定業主委員會的必要經費、**及經費管理辦法;

七)決定共用部分收益的管理、使用和分配;

八)決定全體業主參與的有關物業管理的相關訴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

不是小區業主是否可以當業委會委員

3樓:王鎮

法律分析:不可以。小區業委會主任不可以由非本小區業主擔任。

非本小區業主是沒有業主委員會的選舉與被選舉權的。業主委員會是指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選舉出的業主代表組成,通過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的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並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或其他管理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業主大會執行機構。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自選舉產生之日起30日內,向物業所在地數餘帶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備案。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由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具有一定組織能力的業主擔任。業主委員會薯蘆主任、副主任在毀乎業主委員會成員中推選產生。

小區沒有業主委員會合法嗎

4樓:日照韓念壯

法律分析:業主委員會為是維護業主利益的非營利組織,它的作用是監督物業管理公司在小區經營上是否合理合法,並且沒有損失全體業主的利益。如果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可以向當地街道辦反映,由街道辦牽頭成立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條 同乙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的業主,應當在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的指導下成立業主大 會,並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但是,只有乙個業主的,或者業主人數較少且經全體業主一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共同履行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職責。

5樓:帳號已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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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而成立的,只要經過相關部門批准並頒發營業執照,符合發起成立及運營的條件,都可以從事物業管理。業主委員會是乙個小區的全體業主自發成立的團體,其主要作用是為業主維權及自律管理,是由業主選舉產生,代表業主利益的組織,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特殊形式。業主委員會由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會議選舉產生,一般由5至11人單陣列成。

業主委員會的權力基礎是其對物業的所有權,它代表該物業的全體業主,對該物業有關的一切重大事項擁有決定權。

沒有業委會的物業合法嗎?

6樓:個人行家

合法。事實上,物業運胡姿本就是先於業主進入小區的,換句話,物業公司比業主來的還早。

業委會。是業主入住達到一定程度之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按規定的流程組建的業主自治組織。

物業公司是按照公司法。

成立的法人機構,以物業服務合同的方式為小區住戶提供物業服務,收取報酬(物業費)。在做輪業委會成立前,由開發商負責和物業簽署物業前期服務合同,業委會成立後,簽約主體為業委會和物業公司。

雙方是平等的契約關係,不存在誰是誰的必要條件。

有沒有業委會,物業都是合旁絕法存在的。

7樓:誠信做人用心作答

沒有業委會的物業也是合法的,因為房屋在剛建成之初的話,開乎扒發商具有兩年到三年的物困頃衫業管理權,如果在這個期間成立了業委會的話,那汪腔麼業委會就有權利重新選擇物業。

不是小區業主是否可以當業委會委員

8樓:鄭萌

一、不是小區業主是否可以當業委會委員。

1、不是小區業衡春主不可以當業委會委員。只有這個小區的業主有權利參加選舉,業主委員會一般是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由業主選舉出的業主代表組成,通過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代表業主的利益。

2、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咐念耐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高握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業委會委員應具備哪些條件。

業委會委員應具備的條件如下:

1、本物業管理區域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範履行業主義務;

4、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物業小區可以聘請物業公司管理嗎

9樓:信必鑫服務平臺

可以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業主委員會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事項,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二)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三)及時瞭解業主、物業使用人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四)監督管理規約的實施;

五)業主大會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一條。

在業主、業主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小區不成立物業委員會,長期由開發商指定的物業管理合規嗎?

10樓:

小區不成立物業委員會,長期由開發商指定的物業管理合規嗎?

小區是否成立業主委員會,不是開發商說了算,是由業主決定的。1)小區前期服務階段,是由開發商選聘物業公司,根據服務合同,對小區進行日常過來,該服務合同效力對全體業主都有效。2)如果小區成立業主委員會後,前期開發商與物業公司簽訂的服務合同會自動終止,業主委員會代表全體業主有許可權是否續簽原來物業公司,褲洞或者重新選聘新的物業公司。

參考依據:1)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指物業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就前期物業管理階段雙方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是物業服務企業被授權開展物業管理服務的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二十一條規定:「在業主、業主遲哪大會選聘物業服務企業之前,建設單位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應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2)依照《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終止。」在業主碼純碼大會召開並選舉業主委員後,若業主委員會已經另行選聘新的物業服務企業,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權利義務終止;

成立業主委員會對業主有壞處沒有,成立業主委員會有什麼好處和壞處?

業主委員會是代表業主主張集體權利的組織,行駛的是業主的共同意志權利,沒有業委會,單個業主不具備與物業管理企業進行談判和監督的主體地位。就是說你個人反映的問題,物業公司可聽,可不聽,但是業主委員會可以召開業主大會,由業主表決,可以做出很多共同的決定,甚至解除與物業公司的服務關係,這個是最大的權利。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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