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因傷給公司造成損失,老闆可以向其親屬追討嗎?

2025-01-29 19:20:15 字數 3821 閱讀 9890

1樓:奧利給說動漫

如果公司的老闆想要賠償,員工還沒有急忙處理各種背後?只是乙個神奇的想法,個人認為公司的復甦無法建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立法基礎主要有以下兩種想法。

勞動關係有一定的個人攝入,即,它可以相信勞動力提供的勞動是購買各方的資源。雖然各方管理和編寫了資源,但現代社會的平等個人也由勞動力提供。人格權受法律保護。

因此,勞動力在一定程度上不完全。法律可以獨立選擇,免費就業,但基於這一依賴,勞動力被迫承擔或死亡,信貸需要更多。 (即經濟補償,死亡養老金,葬禮,工作等),你會發現規劃經濟時代,有些人已經死亡,而工廠必須建立乙個哀悼委員會,站起來。

風險和益處分配不是成比例的。信貸是血腥和有利可圖的,不斷追求勞動力的開發和剩餘價值。但是,由於業務管理,信貸本身對利益分配的風險和投資有更多的風險和投資,勞動力分配遠低於伴侶的分配。

在技術創新和個人學習的前提下,勞動力的價值在銷售勞動力的價值中銷售。個人體驗成熟和增長逐漸增加——溫和——減少,甚至低於市場價值。這就是為什麼有必要鼓勵正確的工作。

因為這種興趣分配方法,法律講道運營商無法轉移勞動者的業務風險,並舉個例子,並無法擴大公司的經濟損失,因為勞動者不導向惡意錯誤追求責任並索賠賠償損失,賠償金額應順從感興趣的分配原則,並對工人的正常生活產生影響。例如,從薪水的臨時規定,普通工人造成的經濟損失應每月扣除。不能超過20%。

由於突然死亡,公司不僅會彌補父母,還需要與親戚合作。如果這是由於工作的突然死亡,它被認為工作(即工作):

公司應與勞動傷害的應用合作,這樣乙個家庭成員可以獲得國家工傷保險**支付的一次性工程補貼,這是國家城市居民年收入年收入的20倍。

2樓:拉布拉斯不變換

老闆沒有任何理由向員工親屬追討員工所造成的損失,老闆在聘用員工時,就必須承擔員工因工作失誤所造成損失的風險,因為員工也會因其工作給公司帶來績效。

3樓:梨花說**

不可以。在勞動合同中,是員工本人和公司簽訂合約的,和家屬沒關係。

4樓:史蒂芬斯

當然不可以了,因為員工是受傷了,所以才會造成這樣的損失,這是情有可原的。

5樓:愛上我企鵝9啊

是可以的,如果這個員工並不是工傷的話,給公司造成損失,老闆可以追討。

6樓:網友

不可以,不僅不可以向他的親屬追討,反而還要給員工一定補償,因為我們的員工受傷了,我們不可以做過分功利的事情。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需要自己賠付嗎

7樓:

摘要。您好,是需要賠償的。

員工如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那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其法律依據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即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員工造成公司損失,需要自己賠付嗎。

您好,是需要賠償的。員工如因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那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其法律依據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六條,即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櫻嫌正位可按照合同的約脊悔定要求其賠償經者餘濟損失。

合同上全廠都簽字原價賠償,那是不是所有人給公司造成損失都要原價賠償。

賠償比例是老闆和自己一人一半,是不需要原價賠償因勞動者本燃州冊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跡搭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皮巨集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二十。

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的義務,違反其忠於職守、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利益的義務,有未盡職責的嚴重過失行為或者利用職務之便謀取私利的故意行為,使用人單位有形財產、無形財產遭受重大損害,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只有在勞動者由於故意或重大過失,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情況下,勞動者才負賠償責任,本案中員工存在過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在工作期間弄壞且不是有意的,能夠不賠,不在工作期間而弄壞的,肯定要賠,其次是看被弄壞的東西的價值,價值大的,自己會賠就賠,價值大的,能夠只賠一部份前提是要和單位商量,勞動者可以通過民間調解機構與公司調解,也可以向人信輪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投訴,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勞高裂動者可滑念信以向法院起訴,對一審結果不服還可以上訴。

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怎麼辦

8樓:上海資深周宇龍

法律分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9樓:職場達人梁創

給公司造成損失,需要賠償的方式有: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之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後的剩餘工資部分低於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可以看出,若員工本人原因,也就是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那麼公司是可以向員工索賠經濟損失的。

並且,上述法律規定的是雙重標準,一是扣除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二是扣除後的剩餘部分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而作為企業,公司也應知曉經營過程中風險與利益共存。管理上要科學有效制度化,在諸如催討貨款的經營行為中,資金流轉應通過銀行轉賬等安全的方式,現金流轉要兩人以上並落實具體案情措施。

發生事故,經濟受損,即便主要過錯在員工,企業也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提問。由於我剛進一家公司撿別人的後面的事。就因為乙個入戶管的問題。

前面的人已經做好樣板。由於又趕工期。由於我做的過程中打樣板。

監理甲方都簽過字,同意。但後來由於業主發現圖紙和現場不符給水管的大小。導致公司。

重新做給水管,導致方工家材料10萬元左右。

由於領導就沒有給我發幾個月的工資。我這份工資到底是該要還是不該要?

親,看了您的工作經歷,完全是您的責任。如果公司的損失由您以不發工資方式支付。我建議您和公司協商好賠償損失的具體金額。

最壞的打算是辭職,以前工資不要。最好是協商解決,要不就讓公司在開工資方面給個明確的答覆。

因員工的失誤導致公司受損,公司有權向員工追討嗎

10樓:信金國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對員胡中工的違約責任作了規定,工作失誤造成的損失不屬於員工賠償責任範圍。同時,對於勞動者故意造成的損失,不是褲態山工作失誤,而是破壞公司財物,不但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閉圓對於履行職務過程中的失誤或者失職,只要不是故意的,那相應的責任主要應當由單位來承擔,勞動者最多隻能承擔小部分責任,即次要責任。

如果員工給公司造成損失,誰來承擔?

11樓:肖茹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法碧沒唯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悔培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察襪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員工虛構虛假買賣合同給公司造成損失,公司應該向哪個法院起訴

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處理。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 履行合同過程中,採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4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 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3...

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以什麼依據賠償

員工工作失誤給公司造成損失主要以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的法律依據判斷賠償的。按照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經濟損失的賠償,可從勞動者本人的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 若扣除後...

未簽訂勞動合同,然後給公司造成損失要求賠償

最多是去勞動部門告你,沒什麼的。勞動糾紛罷了 何況沒簽合同,老闆違法在前。你隨時可以走。還可以要求老闆從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問題是老闆敢不敢真的去告你哦。因為他要賠償你5個月的兩倍工資,可能更多 這種能構成立案嗎?這個要看什麼地方立案,是公安啊還是檢察院啊還是紀委啊還是法院啊立案是什麼案件?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