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1.應該優先保護弱者的權利,尤其是生命健康權。但實際上,弱者的權利也並非總是合理的,法律是否都要保護、保護到什麼地步還要商榷。
題幹中提到的情形,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頒佈之後不存在了,撞死人必須賠償,數額再議。
2、無此許可權。現在看來,是當然不合法律、憲法的。但是當時,也就是。
八、九十年代,屬於打擦邊球。可以通過向該規範性檔案的制定部門提出建議、向同級人大建議、向上級人大建議來糾正。如果明顯違法的規定,在行政訴訟中不得作為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
3、不應該。生命是最寶貴的,不能因為影響了道路交通的暢通就可以輕易剝奪。即使發生事故導致死亡,也必須承擔賠償義務。現在有「無責任賠償」一說,就是克服這個漏洞的。
有問題可以繼續追問。
2樓:
1、法的價值位階可以給你啟示。一般情況下自由公民的最**值,任何侵犯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法律都應被禁止,但是秩序是自由的基礎,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可以再必要的情況下對公民的權利自由進行一定的規定。所以當立法出現權利衝突時,首先以人的自由(人生而具有的權利)為大。
2、無許可權制作這種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行為人違章而司機沒有違章的情況下,司機要承擔不低於10%的責任。除非行為人故意往車上撞(這以規定主要是為了懲罰碰瓷的)。
3、交通事故從本質上也是一種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必然要考慮過錯,行為人當然要為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但是國家法律為了保護弱者的權利,也給予了一定的賠償(同上)。
3樓:任之
1、法的價值位階。通說認為自由是法的最**值,任何侵犯公民自由和權利的法律都應被禁止,但是秩序是自由的基礎,為了維護社會秩序,可以在必要的情況下對公民的權利自由作出一定程度的限制。限制的依據主要是自由行使的行為或者方式,是否會侵害到他人的自由或法律對公民的最低要求。
所以當立法出現權利衝突時,原則上以人的自由為首要考量點。
2、無許可權制作這種規定,因為涉及公民生命和自由的內容,必須由法律進行規定,這是行政立法上的「絕對保留」,而這樣的規定無疑是違憲和違法的。糾正方式你可以查閱《立法法》第八十八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
3、交通事故屬於侵權行為,行為人當然要為自己的過錯行為負責。你所描述的情況在國外的話,可能定是由行人自己承擔全部責任。但是由於我國的國情特殊,我國規定行為人違章而司機沒有違章的情況下,司機要承擔不低於10%的責任,這是基於人道主義考慮。
同時,在實務中對這類情況表述也不一樣,這種情況使用的是「補償」,而不是「賠償」。「賠償」意味著司機有過錯,而「補償」正好相反。
關於行政法的問題
4樓:網友
首先啊,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及其常設機關,它不是行政機關,***及其以下的機關才是行政機關的整個系統。另外就是司法機關,最高檢和最高法。還有最高的軍事機關。
這個事是憲法規定的,全國人大的人大代表代表全國人民立法,許可權正當合法。
其次,行政主體在我國就是***、它的各個部委和各省市的機關部門。它們根據憲法和立法法的規定,制定的都是行政法規和規章,都是社會具體事項的管理規定,這個也不是憲法意義上的法律。
最後,關於控權,***可以制定什麼許可權的行政法規、每一層的行政機關可以指定的行政規章都是由憲法和立法法明確規定的,另外我們都備案審查制度,可以起到控權和監督的作用。
5樓:網友
法律的制定,是相當複雜的,要有相對穩定性,不能經常變動。有些事情,需要先試驗再製定法律。有些事情不可能是一步到位至法律;有些事情,法律制定出大的框架,十分細的具體內容,由行政法規補充。
對於此類事情,就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等待條件成熟時,再上公升為法律,或者是補充一些具體的操作規範。下面是立法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更明白其用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規定。
立法許可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牴觸。
下列事項只能制定法律:
一)國家主權的事項;
二)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產生、組織和職權;
三)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特別行政區制度、基層群眾自治制度;
四)犯罪和刑罰;
五)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
六)對非國有財產的徵收;
七)民事基本制度;
八)基本經濟制度以及財政、稅收、海關、金融和外貿的基本制度;
九)訴訟和仲裁製度;
十)必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項。
前述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有權作出決定,授權***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對其中的部分事項先制定行政法規,但是有關犯罪和刑罰、對公民政治權利的剝奪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和處罰、司法制度等事項除外。
行政法規的制定。
***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行政法作業,請高手幫幫忙!!
6樓:雪小白之屋
1-5 abcda 6-10 cdc(b)ba 11-15 acbcb
16-20 ccadb
題中很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讓我很費解 現在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了啊~~
所以第八題上如果是條例則是行政法規 如果是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話則是法律。真的是現在的題麼?
.其實,我想如果是法學專業的學生,可以看看行政法書的,很多的答案就在書中,祝你學有所成!!!嘿嘿。
關於行政法的問題,很急,大家幫幫我。
7樓:網友
被害人應該在傷愈後的三個月內到當地公安機關指定的鑑定部門做傷情鑑定,之後依據鑑定索賠。
若鑑定為輕傷,被害人應該直接起訴市容隊員和呼救的人,索要經濟賠償。
若鑑定為重傷,市容隊員和呼救的人即涉嫌過失致人重傷罪,應該承擔刑事責任。被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市容隊員和呼救人賠償。
被害人可以要求的賠償有醫療費,誤工費,交通費,通訊費,必要的營養費,護理費(如果醫院認為應該護理),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受被害人扶養的人的生活費等費用。
法院的判決是誤判,建議立即上訴。若已過上訴期,可以申請再審。
市容隊員抓小偷屬於個人行為,若受傷,只要被誤認為是小偷的人沒有過當的行為,應該由呼救的人賠償。
本案與行政法無關。
呼救的人被盜後呼救是允許的,但誤認被害人為小偷,存在過失,所以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建議委託律師**。
行政法問題
8樓:網友
你不發出來這倆地方性法規,別人哪給你找去啊。
幫我解答行政法律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派出所的作法欠妥。可以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訴。
10樓:帝國づ月長石
派出所行為違法。
第一: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年滿14週歲以上公民才可以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王某隻有13週歲,故不得對王某行政處罰,更不能予以拘留。
第三:派出所(包括公安機關)無權要求侵權人賠償他人損失,只能對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建議雙方走司法程式,只有人民法院依法判決才可以責令公民賠償他人的損失。
行政法的問題
11樓:網友
地方各級人民**機構設定和編制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行政機構不得干預下級人民**行政機構的設定和編制管理工作,不得要求下級人民**設立與其業務對口的行政機構。」
在立法目的上是為了保障地方**機構改革的需要,反應地方**機構改革的法律依據。保障地方**根據當地行政任務需要,靈活設定地方**機構。例如,***並沒有設定部委級別的旅遊部門,但海南省為了發揮自己的旅遊特色,完成旅遊開發的任務,設定了旅遊發展委員會作為海南省**組成部門。
12樓:杖古寄
防止獨斷專權 干預工作一般最少要高兩級 像縣一級的設立更名等歸省管 其他的都歸***。
行政法問題!
13樓:網友
第一題b
acd均為法律關係特徵。b國家行政機關說法錯誤應該為行政主體。行政主體包括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並且並不是所有的國家機關都有行政主體的資格。比如,一些內設機關,並不能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政權。
第二題aa為民法調節範圍,合同。沒有行使職權。
第三題d複議中就根本沒有調解一說。
第四題c行政仲裁不是運用行政權力的過程區別於行政裁決。對仲裁不服提起民事訴訟。
第五題d第六題b
不是所有,賠償可以調解。但是的確有不調解原則。
第七題d
關於行政法的問題
14樓:網友
行政權力面對的是千變萬化的社會生活,所以調整物件的變動性是非常大的,這種特點要求調整這些事務的法律也必須具有靈活性,而議會因會期短任務重無法及時進行法律的修訂,所以只能交由行政機關制定;另外,行政權調整的社會關係往往具有極強的專業性,議會議員並不一定具備這種專業性,因此無法勝任立法任務。所以必須授予行政機關一定的立法權。
行政機關的立法權並非無限的,而主要集中在對議會法規的具體化或者填補議會立法空白上。這種立法權的授予的確會抵消行政法的制空權力度,但是在健全的民主制度之下,這一問題並不突出。因為議會立法為行政機關的立法活動確立了基本的標準,司法機關的司法審查也對行政機關的立法活動進行了限制。
行政法案例分析,行政法 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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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不包括經濟行政行為對嗎,行政法的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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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律關係的簡介,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關係的區別
行政法律關係概念可以從如下方面解釋和理解 1.行政法律關係是受法律調整或約束的一種社會關係。2.行政法律關係是因行政活動產生或引發的各種社會關係。3.行政法律關係是一種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行政法律關係不同於行政關係。行政關係是指行政主體行使行政職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監督而與行政相對人 行政法制監督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