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巨集璇
首先,這裡的「事」非法言法語,準確說應該叫「行為」。由此,判斷是否屬於重複處罰的關鍵是確認是不是一個行為。借鑑犯罪構成理論,一旦行為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客觀方面同時具備,就可以認定一個行為成立。
但必須注意:(1)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條關於行政處罰的涵義界定,主觀過錯不是行政處罰的前提條件,這與國家賠償法第二條關於國家賠償歸責原則採納客觀違法標準的立法精神是一致的。因此,主觀過錯不是行政違法行為當罰與否的條件,但可以作為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參考因素。
(2)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行為應該認定為一個行為,但這裡僅指行為自身的狀態,不包括行為結果的狀態。(3)行為連續或者繼續過程中,行政主體依法作出處罰並責令改正違法行為後,行為人繼續違法的,應當構成一個新的違法行為,並可再次處罰。行政主體作出處罰時未依照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同時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不影響行為人新的違法行為的成立,只不過增加了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的違法不作為或者瀆職責任。
但是,如果行為人在接受處罰的同時,並沒有停止違法行為,且行政主體處罰的同時已依法責令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主體應依法強制執行其責令改正的行政決定,而不應對行為人繼續進行的違法行為實施新的處罰。如此處理不僅符合行為構成理論,而且有利於敦促行政主體執法到位。
其次,一行為不再罰原則應在四個層面上運作。(1)一行為不再理。行政主體對行為人的第一個處理尚未失去效力時,不能基於同一事實和理由給予第二次處理,除非第二個處理是對第一個處理的補充、更正或者補正。
如果第一個處理違法不當,行政主體應當先撤銷,再重新處理。如果第一個處理合法正確但未達行政目標,行政主體應充分考慮信賴保護原則,必須撤銷的,應依法給受損失的相對人一定的補償。一行為不再理原則與人民法院訴訟程式中的一事不再理之間存在理論上的內在關聯性和法律規則上的共性。
(2)一行為不再罰。除了法律有明確規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規則合理推定,如合併處罰、一事多層罰、一事罰多人、一事多行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體應嚴格遵循一個行為一次處罰的原則。(3)一行為不再同種罰。
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行政主體不能給予兩個以上相同種類的處罰。這主要指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幾個法律條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稱法條競合或者規範競合。對於此種競合的情形,刑法上採用吸收原則,按一個行為定罪量刑。
然而,行政法上對於行政權的分配採用權力統
一、分工負責的體制,行政事務的分工非常具體細密,經常出現同一事務由不同行政主體從不同環節以不同理由實施管理的情形,法律條文也相應地呈現縝密細緻的特點。一旦出現規範競合,儘管行為人的違法行為是同一的,但是,其造成的不同社會後果卻是相互獨立存在的,其所侵害的社會關係也是彼此不同的。如果確立由一個行政主體實施一次處罰,不僅有悖於行政分工,並導致未作出處罰的行政主體構成失職,而且在立法設計時會帶來技術性困難。
據此,當出現一個違法行為觸犯幾個不同法律條文時,應當允許各個法律條文對應的相關行政主體依據不同理由分別作出處罰。但為體現相對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體不能對行為人採取相同種類的處罰。應該說,這裡不排除為確保權力到位而犧牲權利的因素。
(4)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對於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無論觸犯幾個法律條文,構成幾個處罰理由,以及由幾個行政主體實施處罰,只能給予一次罰款。該規則的根本目的是為了防範因利益驅動而導致的濫罰款現象,但是,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會帶來技術性困難。
第一,如果幾個行政主體對涉案違法行為都有權罰款,由誰罰款?根據效力優先原則,應該是誰先罰款誰有效。但如此做法對違法行為人最為有利,因為根據行政處罰程式的法律規定,小額罰款可以通過簡易程式作出,即當場罰,或者通過無聽證的一般程式作出。
小額罰款的事先存在,使得需要經過聽證程式的大額罰款運作完畢後,已失去了對外作出的法定資格,導致行政浪費。應該說,這是一個立法當中難以周密設計、實踐中又不好合理操作的問題。第二,如果某一行政主體對涉案違法行為依法只擁有罰款權,而當它準備實施罰款時,已有其他行政主體對同一違法行為作出了罰款處罰,如此只能將該行政主體置於兩難境地:
要麼依法罰款,並構成違反一行為不得兩次以上罰款原則的違法行政行為;要麼不罰款,並構成不作為違法。
避免一行為不再罰原則在第
三、第四層面運作所帶來的尷尬境地的最好辦法是,行政法上對於法條競合或者規範競合的情形,同樣採用刑法上的吸收原則。
再次,一行為不再罰不是一個恆定的法律原則,它有以下幾個例外:(1)合併處罰。在法定並處的情況下,因可以並處的處罰種類極有可能在程式尤其是時限上不一致,故並處的幾種處罰可以在時間上有先有後,並可以採用幾個不同的處罰決定書。
(2)一事多層罰。對於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確規定,行政主體可以採用不同的處罰決定書,分別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以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處罰。(3)一事罰多人。
幾個違法行為人共同違法的,行政主體可以以不同處罰決定書,對各該違法行為人分別處罰。(4)一事多行為。某一個違法事件涵蓋多個違法行為時,如果各該違法行為性質不同,在法律上應構成不同處罰理由,行政主體可以以違法行為為單位分別作出處罰;如果各該違法行為性質相同,則構成法律上的連續行為,行政主體只能以一個違法行為作出一個處罰。
2樓:枚資堵博麗
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按此規定,一事不再罰可界定為:行政主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罰款)的行政處罰。
也就是說,行為人的一個行為無論是違反一規範,還是數個規範,受一個行政主體管轄,還是數個行政主體管轄,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但如果是罰款,則罰款只能一次,另一次處罰可以是吊銷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證,也可以是責令停產停業,還可以是沒收等,只是不能再罰款。
3樓:匿名使用者
當事人不得就已起訴之案件,於訴訟系屬中,更行起訴,此因訴一經提起,即生訴訟系屬之效力,該訴訟之原告或被告不得更以他造為被告,就同一訴訟標的,在同一法院或他法院,提起新訴或反訴;訴訟標的於確定之終局判決中經裁判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當事人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此種效力稱為判決之實質確定力或既判力。於當事人言之,不得更行起訴,於法律言之,即不得更行受理。
和即判力之間存有一定衝突,又稱「一事不再罰」、「禁止雙重危險」。
行政法中「一事不再罰」原則
4樓:匿名使用者
理論上是不可以在繼續搭著走的,但現實中這種行為還是容許繼續的,畢竟在現實執法中這種行為是不足以完全禁止的,罰款只是起得一個警戒教育作用,畢竟健康權在你手中你若不珍惜的話就算追著你一路罰也是無用。祝你好運
5樓:匿名使用者
再搭起繼續走 就屬於另一個新的行為了,當然不適用「一事不再罰」原則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對違法行為除實施處罰外,還要糾正,即處罰後能糾正的要當即糾正。而不是處罰了就等於有了「通行證」,一路暢通了。因此,您的這事兒不屬於一事再罰,而是再犯再罰。
7樓:匿名使用者
一事不再罰原則是法理學上的概念,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同一依據,給予兩次以上的處罰。一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目的在於防止重複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當前我國貫徹一事不再罰原則還存在一定問題:一、《行政處罰法》對「一事不再罰」處罰主體的表述欠缺唯一的確定性。對幾個機關都有管轄權的違反行政管理法律;二、《行政處罰法》的「一事不再罰」原則對適用法規時的衝突沒有提供合適的衝突適用規則。
相信隨著行政法治的發展與完善,這些問題都會得到解決
行政處罰是國家特定行政機關依法懲戒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個人、組織的一種行政行為,屬行政制裁範疇。行政處罰作為一種法律制裁,是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的行政相對人的一種懲戒、教育手段。目的是使相對人今後不再重犯同一違法行為。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4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按此規定,一事不再罰可界定為:行政主體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同類(罰款)的行政處罰。
也就是說,行為人的一個行為無論是違反一規範,還是數個規範,受一個行政主體管轄,還是數個行政主體管轄,可以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但如果是罰款,則罰款只能一次,另一次處罰可以是吊銷營業執照或其他許可證,也可以是責令停產停業,還可以是沒收等,只是不能再罰款。由此可以看出,行政處罰法規定一事不再罰的範圍是有限的,僅僅限制的是二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而不限制其他行政處罰種類的第二次或多次適用,在我國目前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種類繁多、職權交叉重疊的情況下,仍不足以解決多頭處罰、重複處罰的問題。可以說,這條規定反映了一事不再罰原則理論上的不成熟和迫切的現實需要之間的矛盾及其協調。
但我們不能據此來否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存在,這條規定正反映了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立法旨意和精神,只是由於理論上不成熟。
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理解首先是對「一事」即「同一個違法行為」的理解和認識。所謂「違法行為」指當事人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或者說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而非其他違法或違紀行為。「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實施了一個違反行政法規範的行為或者說一個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當事人在客觀上僅有一個獨立完整的違法事實。
理解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一類違法行為。第二,同一個違法行為在實施的主體上,是同一違法行為人。
第三,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事實而非一次違法事件。第四,同一個違法行為,指的是該違法行為的全貌,如果違法行為人針對該行為向行政處罰主體作了重大欺瞞,且該欺瞞導致處罰主體對該違法行為的定性和施罰產生重大影響,則處罰主體在第一次處罰後可以根據新查明的事實情況對違法當事人追加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樣的規定,使一事不再罰成為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和人民法院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時所必須遵循的重要原則。
筆者就一事不再罰原則以及適用的一些問題談點粗淺看法,以期拋磚引玉。 一、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涵義
什麼是一事不再罰,在理論界仁者見仁,智者見智,有多種觀點。筆者認為,《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雖然不是完全意義上的一事不再罰,但對我們理解和界定一事不再罰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根據這條規定和執法實踐,筆者認為,一事不再罰應有以下3個方面的涵義:
①同一行政機關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的處罰;②不同機關依據不同理由和法律規範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同種類(如罰款)的行政處罰;③違法行為已受到刑罰後,除法律規定或特殊情況外,不得再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以上三個方面內容不能分割,互為前提,互為補充,缺一不可。
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的區別,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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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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