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創作者
你好,要看是什麼原因解除勞動合同,如果是勞動者違反用人單位規定,解除合同沒有經濟賠償。如果是用人單位原因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則需要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被辭退不能拿到賠償金的情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自省
如果你在(申請)離職報告上簽字了,沒有任何補償。如果是單位辭退你,每工作一年,補償乙個月工資。如果沒有書面通知,增加一倍賠償。
3樓:網友
不上班的話可能違反企業規定了。
樓主涉及的兩種情況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第一,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被開除,第二,員工自己單方提出解除合同的。
所以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4樓:卓行天下
協商解除,說明白點就是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補償金範圍內進行協商,通常低於法定補償金金額。
因病不能上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如何賠償
5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6樓:杜昂倫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你可以要求享受醫療期待遇。如果是你提出辭職,沒有補償。
長期不上班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7樓:彭宗輝
法律分析:企業單位的員工長期不上班,如果要解除勞動關係除非有法定可以解除的情形,否則就只能協商解除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培信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配正輪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清埋。
因病不能上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如何賠償?
8樓:趙彬
回答1、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9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長期不上班,可以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不會支付經濟補償。
只有在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好鎮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埋襪塵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彎禪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時,才可以得到相應的經濟補償。
單位不經營了,能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員工經濟補償嗎?
10樓:法律諮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 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橘物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 經濟補償標準 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用人單位 違反勞動合同法 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注意:按照《勞動法》規定, 勞動合同期滿 或者當事人約定的 勞動合同終止條件 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還規定: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不得將法定解除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以規避 解除勞動合同 時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義務。《勞動法》中第26條第2項規定戚派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不能當成了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這種規避法律約定的終止條件,是無效條款, 不具有法律效力 。例如小劉與一家公司簽了 無固定期限合同 卻遭解僱,公司的理由是小劉不能勝任工作,因此公司要求終止勞動合同並拒絕支付補償金。但是一旦員工與單位籤高伍賀了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就不能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等理由終止勞動合同,只能按照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處理,並須支付員工補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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