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期間和病假期其間無法仲載受一年的仲裁時間限制嗎?

2024-12-23 14:15:06 字數 4844 閱讀 9909

1樓:郭某某

當然受限制。

住院有啥無法仲裁的,可以委託嘛。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仲裁時效。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

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二十四條 委託**。

當事人可以委託**人參加仲裁活動。委託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有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委託書,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

2樓:哇錢專業戶

住院期間和病假期間無法仲裁,受一年的仲裁時間限制嗎?不會是這樣的,這是特殊情況,應該特殊對待,不會限制一年的。

病假期間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3樓:簡簡單單

1、病假期間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第二十八條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三)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4樓:羅長江

可以申請。如不能申請仲裁,那就也不能起訴,因為勞動爭議實行仲裁前置。

我在休病假期間,公司要和我單方解除合同,但我醫療期已過,如果仲裁的話會有多大把握能勝訴?

5樓:王元頁

醫療期滿不能繼續工作,可以要求單位調崗,如果調崗也不能工作,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職工解僱或者支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並且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

勞動仲裁可以要求單位調崗或者支付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病假期間被降職申請勞動仲裁有幾種結果理賠多少

6樓:呂艾

原來是個單位基層領導,病假期間被降職,要看勞動者病假長短。

如果病假在乙個月內,無其他原因,單位給勞動者降職,勞動者可以向單位申訴。

也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可能還給職務之間的補差額。

如果病假時間超過乙個月,不上班,還想佔著原來職務,單位用新人擔任勞動者原來職務,單位做法無可厚非。

我病假叫我鑑協解,我不得己鑑還可以勞動仲裁嗎?

7樓:112333束脩

<>仲碧罩裁閉知受理範悔態鬧圍 符合條件的可以去。

因病假申請遲交,孕期以曠工為由被辭退,申請勞動仲裁即將**,有勝算嗎?

8樓:全職高手企劃

這種仲裁一般都是偏向勞動者的,勝率很高,但可能會根據情況協商補償而不是復工。

首先這家公司應該屬於待遇不錯的企業,要不然你也不會想著復工,另外企業也知道你懷孕了不好找工作這裡有混工資的嫌疑。

但從企業管理者的角度我也會偏向於先以各種理由辭退你,如果仲裁敗訴再以補償款清人。畢竟企業老闆是要維穩的,你說你是意外懷孕,但企業老闆和員工卻可能覺得你是故意想吃空餉,留下你,以後hr故意放自己家的人來這裡待產,這企業就沒法過了。

最後從個人角度上來說,你就算現在留在這個企業,你的老闆和同事不一定理解你是意外懷孕,大多數人還是覺得你是故意想混工資,何況企業試用期沒過並不能證明你的實際工作能力,也不知道同事都是什麼樣的人。

還有一點,你老公讓你懷孕應該也做好了三年不讓你上班呢的覺悟,如果他沒能力養你,這個也說不過去。

總得思路是。

如果敗訴儘量保持心態平穩。

如果仲裁協商公司補償你錢,那就見好就收。

如果復職,請做好被同事嚼舌根和被安排你不擅長領域工作的準備。

綜上所述,養胎要保持好健康的心態,不建議復職,你的最優選擇是等仲裁協調的時候要資金補償,最劣選擇是復職。

最後希望你好好審視未來孩子的父親。

願母子平安。

公司規定無病假可否申請勞動仲裁,申請了還能在原單位工作嗎

9樓:帝國づ月長石

勞動仲裁針對的必須是已經發生的糾紛,如果僅以公司規定違法而提起仲裁,仲裁庭不予受理。

如果是公司規定違法(病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一項合法權利),可以匿名向人社部門的勞動監察投訴,由監察對公司進行檢查,發現違法行為會責令其改正。

如果發生病假,而用人單位不予批准並實際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提出仲裁申請,包括病假期間不得解除勞動關係,要按照病假髮放待遇等,已經違法扣除的待遇應當補發。

不過一旦申請仲裁,一般就意味著勞動者與單位撕破臉皮,基本上都是在仲裁後不幹了,即便是病假,也通常是病假期結束後走人(包括很多女性產假等)

當然了,法律也規定了,勞動者提出仲裁的時效,可以是勞動者離職後的一年以內,這是出於勞動者在職期間很難得罪單位,採取的人性化處理方法。

10樓:商標註冊

公司規定沒有病假屬於違法,用人單位不能剝奪勞動者請病假的權利,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解決,也可以繼續在原單位工作,但申請之後可能會影響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係。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勞動仲裁問題(因病假被公司辭退)

11樓:dotn6這

可以的,不用怎麼解釋吧,你沒簽員工手冊而公司對你進行了錄用就表明了,公司對你在不承認員工手冊前提下工作的認可,而考勤制度又是不存在的,這官司太好打了。。。

12樓:哈哈睿思

關鍵要有證據,如辭退你時是否錄音?有沒有辦離職手續等等。上面有沒簽字蓋章等。

13樓:網友

醫療期滿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一)項規定,勞動者因病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可以解除合同。因此解除合同,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三)項和第三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經濟補償金,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支付,不滿半年的按半年支付。

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按照勞動者工作年限確定,按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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