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張未籤勞動合同二倍工資的時效,該如何進行計算呢?

2023-07-05 18:25:03 字數 1981 閱讀 8160

1樓:吉柔主

在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要求,勞務糾紛申請勞動仲裁的時限過程中為一年。仲裁時效期內從受害人曉得或應該瞭解其權益被損害之日起測算。《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第4款要求,勞務關係續存期內因託欠勞務報酬產生異議的,勞動者申請勞動仲裁不會受到此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內的限定;可是,勞務關係停止的,理應自勞務關係停止之日起一年內明確提出。

從以上要求可以看得出,勞務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從瞭解或應該瞭解支配權被損害之日起測算;針對託欠勞動工資的,適用獨特時效性,即該1年算起點是以勞動者辭職之日起測算。針對勞動者來講,假如用人單位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書,假如一年到期時,從一年期滿這一時間點逐漸測算一年的時效性,假如超出這些時長再認為雙倍工資,那麼就不可能獲得支得適用了。

例如,勞動者是2023年1月1日上崗,用人單位理應在2023年1月31日以前與工作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書,假如一直並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書,那麼到2023年12月31日滿一年,從次日起即2023年1月1日起測算一年的時效性,那麼勞動者最遲2023年12月31日前要向勞動仲裁單位申請仲裁,過去了這些時間段就超出仲裁時效了。

針對用人單位來講,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書,並不會給公司產生多少的損害,反倒會規避許多沒必要的不便。雙倍工資是國家法律的明確規定,如果不簽訂就會有也許遭遇較大的財產損失。由於雙倍工資是依照勞動者實際工資來測算,假如滿一年測算11個月,那就是一筆很大的數量。

用人單位更要留意的是合同到期後,續簽合同的問題。有一些用人單位也瞭解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書的必要性,對新上崗工作人員規定很嚴苛,都能簽訂,但針對續簽合同通常有一定的粗心大意。

2樓:云云說教育

兩倍工資的時效意思是說在有限的工作時間內,比如工作的是八個小時,那麼兩倍就是16個小時。

3樓:cc老師職場老司機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向用人單位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起算點,在實務中有一定的爭議。有人說從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算,有人說從未籤合同滿一年時起算。兩種說法,在實務中都有。

4樓:你們的張小二吖

一般情況下,按照勞動者實際付出勞動工作的時間開始計算,按照雙方口頭協定的工資進行具體核算。

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時效如何計算

5樓:羅仰俠

【法律意見】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未簽訂的,用工滿1個月的次日至滿1年期間,應當按月支付二倍工資。即按該期間用人單位應發工資(實發工資扣除的社會保險費用及住房公積金費用)計算。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二倍工資的訴訟時效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次日開始計算。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

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如何進行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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