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民事糾紛的案例,民事訴訟法案例

2023-04-27 09:35:06 字數 5026 閱讀 2171

1樓:離貪藏綠毯

公共管道管理者承擔賠償責任。

2樓:網友

首先要明確漏水的原因,如果是物管的原因可以要求物管賠償。如果不是,那你們就得賠償。

3樓:受璞金風

你陳述的事實中,你沒有過錯,因此建議你按事實說話。

另外重要的是,最好能在案發現場找到證人,這樣的話,你就相當有利了。

4樓:望歌郗曼雲

首先你應該實話實說,但是當時如果就你們兩個,是死無對證的。

你碰到老頭和老頭摔倒沒有必然聯絡,顯然他跌倒和你無關,你不用負民事責任。混混怎麼了,混混就能吃人啊,告訴他,你是找律師諮詢過了,可以適當的給老人買點補品,但是不能說成老人跌倒時你弄的,所以這個問題就很簡單,什麼也不用管了,與你無關!

有法律來保護你,不用害怕!更不用提什麼私了不私了了。

5樓:年傑繆雪巧

你只要有證據證明是老者自行跌倒的,就與你無關,不存在私了的問題,當然從人道角度出發,你自願給錢則另當別論了。

6樓:匿名使用者

民事糾紛是指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發生的糾紛。比如,財產權、人身權、智慧財產權受到侵害引起的糾紛,因合同的訂立履行引起的糾紛,或者因婚姻、繼承、收養等家庭關係等引起的糾紛。發生了民事糾紛,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調解,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在基層人民**和基層人民法院指導下,調解民間糾紛的組織。人民調解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根據自願原則進行調解。當事人對調解達成的協議應當履行;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主要指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某些行政管理部門對民事糾紛的調解,比如當事人所在單位對離婚問題的調解,公安部門對於因交通事故產生的損害賠償所做的調解。有關單位和行政部門對民事糾紛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有關單位、有關行政部門的調解不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式,民事糾紛的當事人可以不經調解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仲裁是雙方當事人將其爭議交付給第三者居中評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申請仲裁。根據法律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

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參加,審理和解決民事案件的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可以依法將他們之間的民事糾紛交由人民法院審理和判決。

民事訴訟法案例

7樓:劉家賓律師

2023年,甲縣a公司和乙縣b公司在丙縣訂立了一份水泥供銷合同。合同約定:「運輸方式:

由a公司代辦託運;履行地點:a公司在丁縣的倉庫。」a公司依約履行了合同,b公司尚欠a公司30萬元的貨款。

四個月後,b公司在當地報紙上刊登了「大幅度降價處理水泥」的廣告。同時,著手準備分立為兩個公司。為此,a公司以b公司的行為影響貨款的償還和b公司即將分立為由,向乙縣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要求凍結b公司銀行存款30萬元,同時提供了同等數額的資金擔保。

人民法院審查以後依法作出了凍結存款的裁定。後由於b公司向該法院提供了同等數額的財產擔保,法院依法作出解除凍結的裁定。後a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一審中,被告b公司反訴要求原告a公司承擔由於其申請訴前財產保全給自己造成的損失。(1)對於本案何法院有管轄權?為什麼?

2)如果b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在何時間提出?該異議能否成立?(3)b公司的反訴請求是否正確?

答:一、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是b公司所在地乙縣法院和丁縣法院。《民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丁縣是合同履行地,所以也有管轄權。二、如果b公司提出管轄權異議應當在答辯期內提出,答辯期是受到起訴書之日起十五日。

該異議不能成立。因為問題一已經說明乙縣法院有管轄權,管轄權異議成立,必須是受理法院沒有管轄權。所以乙縣法院有管轄權,就不能成立。

民訴法》等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

民事糾紛的例子

8樓:海口石文輝律師

法律分析:民事糾紛是平等主體之間因民事行為發生爭議產生的糾紛,例如合同、物權、人身侵權、婚姻關係、繼承關係、債權債務關係等發生的糾紛。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虛假訴訟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採取偽造證據、虛假陳述等手段,實施下列行為之一,捏造民事法律關係,虛構民事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一)與夫妻一方惡意串通,捏造夫妻共同債務的;

二)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債務關係和以物抵債協議的;

三)與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經理或者其他管理人員惡意串通,捏造公司、企業債務或者擔保義務的;

四)捏造智慧財產權侵權關係或者不正當競爭關係的;

五)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申報捏造的債權的;

六)與被執行人惡意串通,捏造債權或者對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優先權、擔保物權的;

七)單方或者與他人惡意串通,捏造身份、合同、侵權、繼承等民事法律關係的其他行為。隱瞞債務已經全部清償的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他人履行債務的,以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論。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基於捏造的事實作出的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或者在民事執行過程中以捏造的事實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申請參與執行財產分配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第一款規定的「以捏造的事實提起民事訴訟。

關於民事訴訟的案例分析

9樓:政策王姨

分類: 社會民生 >>法律。

問題描述:張三栽種一西瓜地,李四和張三是鄰居。2023年8月1日,張三由於生病住院。此時正是西瓜收穫旺季,於是李四夫婦幫張三收穫西瓜。

由於採摘期間遇到大雨,西瓜損失部分。本應該賣15000元,只賣了5000元。2023年9月1日張三出院,李四夫婦把5000元賣西瓜的錢交給張三。

後來,張三覺得責任在於李四夫婦管理不當而損失,雙方爭執不休。張三於2023年10月1日將李是夫婦告上法庭。

請問作為被告**人應怎樣著手此案例?謝謝!

答辯狀內容大概是。

1.論證無因管理成立。

2.論證損失乃是大雨,而非管理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已經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因此不需要賠償。

3.可以請求原告張三給付因為無因管理而支出的相關費用。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10樓:交規王叔

分類: 社會民生 >>法律。

問題描述:王明、王亮系兩兄弟,並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間平房裡。去年王亮分得一套兩居室的樓房,王亮一家將新房裝修後,準備給兒子結婚用。

王明認為王亮已分得新房就應當搬走,因為父母去世時,弟王亮去黑龍江插隊而未盡養老送終的義務。父親臨終時說這四間房屋今後由王明繼承,王亮可以繼承家傳的字畫。

當王明提出讓王亮搬走時,王亮不同意,故王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這四間房屋歸其所有,並要求判令王亮騰房搬走。王亮在答辯中稱:王明已繼承了父親遺留的幾個古董,就不應當再繼承該四間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將這四間房屋判歸其所有,並且要求王明騰房。

在訴訟進行中,王明、王亮的叔叔王恩義向人民法院主張這四間房屋應歸其所有,並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父留下的遺囑。但本案在**審理時,王亮因爭執激烈,氣衝大腦,突發腦溢血死亡。王明見其弟已死亡,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

問:(1)在本案訴訟中,王明、王亮、王恩義各處於什麼樣的訴訟地位?並說明理由。

2)王亮死後,訴訟程式應如何進行?

3)王明撤訴應經過什麼程式?

解析: 1、王明處於原先地位。王亮處於被告地位。王恩義處於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第三人地位。

2、訴訟應當中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3、是否准許應由法院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15

11樓:匿名使用者

(1)趙某濤應當以田某齊和許某國為被告。因為他們是目前經營咖啡廳的人,所以應當承擔損失賠償的責任。而宋某軍已經將咖啡廳交給他們經營,所以宋某軍不應被起訴。

2)哪個法院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九條的規定,案件應當向咖啡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趙某濤應當向甲市 a 區的人民法院起訴。

3)在訴訟中,紅湖公司和司機和某均被稱為被告。被告是指被提起訴訟的一方,負有應對原告提出的訴訟請求的義務。對於被告而言,訴訟地位意味著他們在訴訟中所承擔的角色和責任。

對於紅湖公司和司機和某來說,他們的訴訟地位是被告,需要應對趙某濤提出的賠償請求。

4)假設本案進行中宋某軍與趙某濤達成和解,願意賠償趙某濤6000元,那麼這一行為對本案的其他被告是沒有約束力的。在中國的訴訟制度中,和解是一種自願的行為,即雙方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糾紛的過程。和解達成後,原告和被告之間就形成了一份和解協議,該協議對原告和被告具有法律約束力。

但是,和解協議並不對其他被告具有約束力,因此宋某軍與趙某濤達成的和解對本案的其他被告並沒有約束力。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本案的其他被告也想與原告達成和解,那麼他們必須與原告單獨達成和解協議,並且這一協議對他們具有法律約束力。

5)假設在本案審理過程中,趙某濤突然因病死亡,法院應當根據中國的《民事訴訟法》和《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處理。在民事訴訟中,如果原告死亡,法院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進行裁決,但是該裁決的執行可能會受到影響。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應當根據原告的遺囑或者繼承人的意願決定是否繼續執行裁決。

在刑事訴訟中,如果起訴人(即原告)死亡,法院應當根據法律規定決定是否終結訴訟。如果決定終結訴訟,則該案件就結束了;如果決定不終結訴訟,則該案件會由公安機關或者司法機關繼續調查和審理。需要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趙某濤的死亡可能會對原告的訴訟地位產生影響,因此法院在處理案件時可能會考慮到這一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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